法律与生命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保罗在《加拉太书》中明确强调托拉圣训中所启示的原则:“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2;利18:5)。“凡不常找着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申27:26)。
Henri Blocher评论说:“这样的法律原则仍然严格有效。这并不是律法主义!生命本身并不是行为之后得到的赏赐,生命首先是上帝的恩赐。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生命意味着责任。创造之约所确立的就是人在上帝面前的责任。”[1]
[1] Henri Blocher, “Old Covenant, New Covenant”, from Always Reforming: Exploration in Systematic Theology, edited by A.T.B.McGowan, p.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