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柳某,成亲三月,未与妻同床,新娘不甘独守空怖,诉之于官。
新娘状词曰:古训在家从父,至今出嫁从郎;成亲已经三月,未见丈夫同床。
官以案关闺房私情,于律无例可援,未予受理。新妇以事关宗祧,再状诉。
新娘状云:亲事父母商量,安知夫也不良;非贪床第之欢,实恐宗支杳茫!
官以斩宗灭嗣,案情重大,遂准状。令其夫申复理由,批。
官批云:该氏嫁你为室,三月肉味未尝,身为丈夫之责,因为何如此荒唐?
乃夫以成亲以来,正值炎夏,为保护身体计,亦备辩。
乃夫辩云:成亲正遇骄阳,体弱容易毁伤,若贪枕席恩爱,蚁命恐难久长。
官据其夫申复后,遂传原被两告到庭。
官判云:昔日火伞高张,今值新秋清凉,为补从前缺欠,罚你一夜三场。
新妇以过去孤眠独宿,坐失欢娱,心有未甘,当堂再求。
新妇云:蒙判一夜三场,小妇感激不尽,尚再赏加二次,子孙累世吉昌。
夫以其无理要求亦当堂辩辩驳。
乃夫云:小的体非纯阳一夜勉强三场,若是再加两次,迟早必见阎王。
官亦驳斥原告请求,仍维持原判
官云:你夫勉强补偿,只能一夜三场,倘再不满欲望,可觅他人增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