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Times Film Corporation v. Chicago (1961)
芝加哥有条例,要求影片必须先送交警察署审查得到许可后方能上映,以防止“不道德”、“黄色”和“破坏安宁”的内容。时代电影公司将莫扎特的歌剧『唐·璜』改拍成电影,并到警察署交费申请上映许可,但是拒绝将影片送交审查,说审查影片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警察署为此拒绝发放上映许可。时代电影到联邦地区法庭起诉,法庭拒绝受理。时代电影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败诉。
二、理由
克拉克法官主笔多数意见认为,言论自由是有界线的,电影发行也一样,问题是这个界线在哪里。由于时代电影没有提高影片的内容,所以它对芝加哥审查的起诉没有根据。
『(65)尼厄诉明尼苏达(1931)』的司法评论中休斯大法官就说道:对于“黄色”刊物政府可以限制。鉴于法院不知道影片内容,所以无从判断芝加哥对这部影片的限制是否违宪。
三、讨论
如今对极权国家的批评之一就是新闻检察,电影检察也包括在内。什么内容是一个社会允许的,什么内容是不允许的,每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都不一样,没有绝对的新闻和言论自由,各国政府对言论的限制有不同标准。
此案判决后,美国影视界认为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倒退。大约过来十年以后,芝加哥政府就放弃了对电影的审查。
此案以内容来判断是否违宪,而不评论芝加哥政府对电影审查是否符合正当程序,这样的司法审查有失公允。不过,基本案正当程序来评论,时代电影也是过不了关的,即应该按照正当程序发行电影。正当程序是个两面刀,一方面是限制政府任意裁量,另一方面是防止无限制的自由言论和绝对的财产权。
今天的美国电影界把电影分类,然后让观众选择是否观看,把电影审查的权力基本给予影视界和社会,减少了政府干预。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navby=case&court=us&vol=365&invol=43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case=Times_Film_v_Chicago
http://supreme.justia.com/us/365/43/case.html
http://www.encyclopedia.chicagohistory.org/pages/453.html
/>歌剧【唐·璜】选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