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埃瓦森诉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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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事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7)

新泽西州1941年定下法规,规定教育局可以为公立学校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学生提高交通。埃瓮县教育局根据这个法规,为天主教会学校的学生家长提供了交通补贴。埃瓦森是那个校区的纳税人,他到州法庭起诉县教育局,认为教育局此举违宪,胜诉。教育局上诉到州上诉法庭,州上诉法庭推翻原判。埃瓦森于是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结果败诉。

 

二、理由

布莱克法官主笔法院意见。埃瓦森认为教育局拿公众的钱支持私人事务不当。根据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政府不得支持宗教,宗教不是公共事务而是私人事务。将一些人的税款用在另一些人的私人事务上,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得不经过正当程序剥夺私有财产的条文。法院则认为为学龄儿童提供交通,旨在保护学龄儿童上学的交通安全,州法规为所有学龄儿童提高交通,并不是只为公立学校提高交通,是公共事务的扩展,不存在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问题。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支持宗教。这一条是说政府不得建立教会,不得支持一个宗教、也不得支持所有宗教、更不能支持一个宗教而压抑其它宗教。新泽西的法规规定非营利私立学校必须满足规定的基本的公共课程才能得到儿童交通费用。所以州法规没有违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三、讨论

此案和『(70)坎特韦尔诉康州(1940)』一样,即要应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来限制州政府的权力,必须通过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文。

 

此案是天主教会的胜利,他们认为天主教会学校在宗教自由的条款下享有公立学校学生同样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福利的补贴。

 

此案的重要性,主要在于第一次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句关于政教分离的条文给出了详细解释。

 

关于政教分离的反例,就是今天中东的伊斯兰教国家,采纳伊斯兰法律,国家只建立伊斯兰学校。

 

美国宪法主张正教分离,是因为早期移民大多数都是由于在欧洲受到宗教迫害而逃到新大陆的。政教合一在历史上造成了许多人道主义灾难,这是美国国父们想避免的。同时,美国的国父们也担心政教合一导致宗教的衰落,他们本身是虔诚的教徒,但是,他们认为宗教信仰是私人事务,行政强制只能使得宗教衰亡。美国宗教繁荣即得力于宗教自由,也得力于政教分离。

 

按照现行的税法,教会会费按照慈善捐款处理得到退税的好处,即政府支持了所有教会。如果按照此案的解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支持所有教会,那么美国的税法是违宪的。因为不信教也是信仰自由,美国的税法对不信教的人不公平,压制不信教的群体,违反信仰自由。(请参考【同样是一文不名,华人移民与犹太人移民有天然之别】)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30&invol=1

http://supreme.justia.com/us/330/1/cas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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