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事 Dennis v. United States (1951)
联邦纽约地区法庭判丹尼斯等十一名共产党谋反罪,每人被判处五年牢狱和一万元罚款。主审法官麦迪纳同时以蔑视法庭罪判处六名辩护律师一到六个月不等的牢狱。由于这一判决,麦迪纳不久就被杜鲁门总统提职到联邦上诉法庭。
丹尼斯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败诉。再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还是败诉。
二、理由
文森大法官主笔法庭意见。地区法庭判丹尼斯等触犯1940年史密斯法案如下:1)散布反政府言论;2)散发反政府言论的宣传品;3)组织或帮助组织反政府组织。马克思主张阶级斗争和暴力革命,所以组织共产党触犯了史密斯法案。
史密斯法案不是保护政府不受和平、合法、合宪的变革,而是保护政府免遭暴力的、革命的、和恐怖主义的变化。丹尼斯等认为理论上对暴政用革命手段推翻是合理的,法院不承认任何政府对变革的无能为力,认为一切一暴力颠覆政权的理论都会导致无政府主义,破坏社会秩序。此案的问题不是共产党谋反罪是否成立,而是政府这样取缔共产党是否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丹尼斯认为法庭在没有言论和行为的事实基础上,仅以马克思学说是鼓吹暴力革命为由取缔共产党,实际上就禁止了对马克思主义学说的探讨和学术研究,这与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相矛盾。法院认为地区法庭的裁决并没有取缔大学中对马克思主义的研究。
『(62)辛克诉美国(1919)』中霍姆斯法官就提出了『明显和现实的危险』的判据来界定言论自由的界限,法院认为组织共产党构成『明显和现实的危险』,所以地区法庭裁决没错。
三、讨论
1940世界处于法西斯威胁之下,1940年的史密斯法案本来是用于禁止法西斯言论的,二战以后成为美国迫害共产党的强有力法律武器。1950年冷战开始,至1957年美国已经根据史密斯法案逮捕了145名美国共产党人,判处了其中的89名。1950年美国又专门针对共产党制定了麦卡伦法案(参见『(13)宾州审判尼尔森(1955)』。后来于1954年国会又通过了『共产党控制法案』,进一步控制美国共产党的行为。1946年杜鲁门委任大法官文森主持美国最高法院,次年国会就通过Taft-Hartley法案禁止工会领袖的就任誓词中有“共产主义”字眼。文森主持美国最高法院至1953年,其间因为迫害共产党人侵犯许多公民基本权力。1957年以后,在沃伦大法官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改变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方向,使得法院更加关注公民权利。
从40年代末到50年代末是美国有名的麦卡锡年代,那个年代是美国国内以共产党言论治罪时期。
按照此案的判决美国应该取缔所有的共产党组织。由于美国共产党还存在,并且国会1954年还通过『共产党控制法案』,次案仅以马克思主义学说是鼓吹阶级斗争为由判十一名共产党领袖显然是不合理的。不过,至今没有一个美国最高法院案例直接推翻此案的判决。
『明显和现实危险』的判据在此案中的解释是应该受到质疑的。史密斯法案禁止散发颠覆政府的革命言论,而美国在东欧一系列颜色革命显然都是颠覆政权的,是事实上的『明显和现实危险』,而且至今使得一些国家人民依然处于动乱的生活之中。如此双重标准,很难让人认同美国的世界领袖地位,虽然布什把美国是世界民主自由的领袖经常挂在嘴边,但美国运用战争(暴力)和颜色革命宣传已经推翻了许多政权,造成了这些国家或长或短的无政府状态,使得那些国家的人民遭受战乱的人道主义灾难。
四、链接
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getcase.pl?court=us&vol=341&invol=494
http://www.firstamendmentcenter.org/faclibrary/case.aspx?id=1023
http://library.thinkquest.org/2760/dennis.htm
http://www.course-notes.org/us_gov_and_politics/case_briefs/dennis_v._united_states/
http://www.bc.edu/bc_org/avp/cas/comm/free_speech/denni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