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徒婚姻十大原则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神学原理传习录》
基督徒在婚姻问题上既要注意避免律法主义的严苛,也要避免自由主义的放纵;既要考虑到上帝的法律的明确规定,也要考虑到对法律的具体解释;既要追求理想的婚姻状况,也要考虑人性的软弱性和社会的复杂性。
(1) 目的原则:婚姻以荣耀上帝,彼此帮助,生养敬虔的后裔为目的(创1:28;创2:18;玛2:14-15);
(2) 形式原则: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创2:14);婚姻自双方订立婚约时生效;婚姻问题应当在教会内部审断(林前6:1-6);
(3) 个人原则:婚姻应当基于个人同意,反对买卖和包办婚姻(创2:27-28;创24:56-57);
(4) 圣洁原则:禁止乱伦(利18:6-18;20:11-12,14,17-21;申22:30)、同性恋(利18:22;20:13;罗1:26-27)、兽奸(利18:23;20:15-16);
(5) 生命原则:当尊重个人生命安全和尊严(申22:28-29),不可为维持婚姻形式使弱者遭受身心损害(申23:1),因为婚姻之约是生命之约,夫妻双方一同承受生命之恩,不是害命之约(彼前3:7);
(6) 爱心原则:夫妻双方当彼此相爱,互相敬重(弗5:21-33);
(7) 家庭原则:夫妻组成家庭的核心,当一起孝敬父母,抚养孩子(出20:12;弗6:1-4)。
(8) 过失原则:离婚应当根据过失原则,有过失方当承担责任;离婚理由包括婚前淫乱(申22:13-21)、婚后通奸(利18:20;利20:10;申22:22)、离弃(林谦7:15)、虐待(出21:10-11)。离婚不仅适用过失原则,还当考虑其他原则,如生命原则,一方因事故丧失性能力的,对方可以考虑离婚。
(9) 再婚原则:有过错方离弃配偶,不可再婚,应当争取与配偶和好;若配偶已经再婚,则不受此限制(林前7:10);
(10) 变通原则:考虑人性软弱和社会现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突发情况),对于一些不合乎圣经的婚姻模式可以认可,但不于提倡,如亚伯拉罕、雅各、大卫、所罗门的多妻现象,圣经中并没有把他们赶出教会;一度盛行多妻制的地方也可以慢慢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