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的历史.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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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的历史.活的理解

谢盛友

著名作家龙应台8月14日在柏林做了一场演讲,主题为《活的文化,死的理解》。她一开始就举了这么一个例子:当她在美国读书的时候,在报刊上读到一篇美国人写的报导,报导上说,记者在台北亲眼看到,有一个老太婆于大白天摔倒在马路的旁边,而来回车辆和行人络绎不绝,都看到了这个老太婆的伤势,然而却没有人停下来,帮助这位老太婆,或叫救护车、或扶她上医院。

龙应台当时在美国的时候,读到这篇报导,感到很震撼:不对呀?我们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礼仪之邦,是讲仁爱、知羞耻的。这样的事情怎么会发生在中国?20年后的中国,更加令龙应台感到忧伤,不管在大陆、还是台湾,中国人越来越多,受伤的老太婆或老公公越来越多(听说在北京竟然有人在光天化日下公开调戏妇女),而人们袖手旁观、麻木而视之。

我们中国人怎么啦?1,000年以前的中国人会做人,今天的中国人怎么不会做人了。我告诉龙应台,10几年前,我踏入德意志土地,第一次读到德国基本法(宪法)第一句话“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同样,我感到很大的震憾。我还告诉龙应台,几年前我看到严家祺的《中华联邦共和国宪法建议性草案》(香港《开放》杂志1994年3月号第28~35页),严家祺先在第1章《总则》的第1条中定义:中华联邦共和国为自由、民主、法治的联邦共和国;在第2条中定义:中华联邦共和国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然后在第3条中定义:具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者为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第2章《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6条中定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因性别、出身、语言、民族、宗教、财产、党派、政治见解所差别;在第7条中定义:国民之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再然后在第8条、第9条
……。

按照严家祺的宪法设计,一个外国人在中国,他没有中华联邦共和国国籍,不是中华联邦共和国的国民,那么,他在法律上与中华联邦共和国国民是不能平等的。那么,他不是国民,他的人身自由是可以被侵犯的。……

如果德国的宪法也像严家祺的设计,我这个在德意志土地上的外国人(没有德国籍,非德国国民),我的人身自由是可以被侵犯的,……。

我们再来看看德国的宪法是怎么定义的。它开宗明义在第1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对人的尊重和保护是国家权力机构的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由。第3条规定: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条规定:所有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5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

诸位读者如果有机会,不妨找严家祺的宪法草案来仔细精读,比较一下,到底严家祺的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什么区别。我是指本质上的不同。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任何社会、任何国家、任何阶层的人,人人生来平等,其尊严不可侵犯。在一个家庭里,于父亲,我先是一个人,然后是你的儿子;在一个国家里,于国王,我先是一个人,然后是你的子民。

我同意龙应台举的庄子的例子。庄子哲学是要人们不但要看到事物的正面,而且还要看到事物的背面。听了龙应台的报告,我的感想是:历史是死的,理解是活的。我们中国是有礼仪之邦的历史,可是被我们后人理解活了,甚至理解错了,以致于我们中国人现在不会做人。死的历史,往往被统治者根据需要而去理解,甚至篡改。

    1999年8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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