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特殊的土地关系---永佃权 刘振墉
许多年前,我在江苏瓜州地区参加“四清”运动,发现当地在解放前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土地关系:永佃权。
当地地主将土地租给佃农耕种,地主一方叫做“上家”,佃农一方称为“下家”。上家具有土地的所有权,向佃农收取地租,但无权收回土地;下家具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上家们可以买卖土地的所有权,不影响佃农的耕种;下家们可以买卖土地的耕种权,也不影响地主们收租。上家向政府缴纳田赋,下家向上家交纳地租。各尽各的义务,各享各的权利。
在我到过的村子里,自耕农很少,多数是佃农,他们的耕地大部分是从祖辈传下来的,所以耕地能得到细心的经营管理。这样的土地关系,限制了地主对佃农的过度剥削,客观上缓和了阶级矛盾,因此在解放前,当地的农业耕作水平和群众的生活水平都高于邻近地区,社会也比较安定。
这样的土地关系,是何时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还有待专家们考证。
[新民晚报二零零四年五月八日“夜光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