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眼光重看历史(十七):贪官与贤相的辩证关系

朝宜调琴暮宜鼓瑟;旧雨适至新雨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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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谁非任评说


在人们的眼光中看来,贪官与贤相之间肯定是对立的关系,奸相与贪官才是一对,但是熟读历史后,就会发现居然也有著名的贤相是大大的贪官。

这个贪官加贤相的最著名的人物就是管仲,管仲是富可敌国的,而且操守也有问题,他与朋友一起做生意,却自己卷款独吞,他上战场,却逃跑在前,但他却是公认的贤相,他缔造了齐国的霸主地位。

还有一个这样著名的人物,就是张居正,他是明朝中兴的名臣,但是他也是贪婪出名的。著名抗倭将领戚继光要升职也得买了名妓给他送去,他的出行要32人的轿子,轿子里面有文案和书童丫鬟。但是张居正也是公认的贤相。

细想起来,这些贪官为什么能够成为贤相呢?关键是他们对于国家的兴衰做出了关键性的贡献,这些贡献比他们的那一点的财产大得太多了,所以历史上对于他们的行为就采取了相对包容的态度。

历史上抄没官员的财产,是不区分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其实很多官员的财产来源还在于官商行为,比如和绅就是垄断经营米、丝绸等行业,和绅的巨额资产大部分是他的经营所得。

以前官员的收入比现在想象的要高很多,因为有基本合法的陋规收入,官员收取陋规的所得,一般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在陋规方面,比如耗募,一般是十分之一,相当于税收的十分之一,这笔钱全部归官员个人支配,是非常可观的。陋规还有冰敬、炭敬、节敬、红包等等。

古代针对官员的腐败有一点与今天很大不同,在刑名上分为贪赃枉法和贪赃不枉法二类,如果是贪赃没有枉法,一般也就是退赃或革职,而且革职还会有机会再次启用,可是一旦有枉法的行为,就是重罪。但是现在是反过来的,只要受贿就是大罪,无论是否枉法,反而如果仅仅是徇私枉法没有受贿,在中国却是非常轻的事情,而且经常是集体领导而不了了之。
所以对于古代的官员,是轻易不敢有枉法行为的,因为那时候是皇帝的王法,官员枉法有可能会被扣上欺君之罪的大帽子,自己掉脑袋不说,而且还要连累家人。因此官员是轻易不敢越枉法的雷池的,尤其是官员合法的收入就非常高的情况。中国古代的问题是没有法,法不健全,而现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却是没有的,因此对于老百姓之间的问题还是基本公平的,不平在于百姓与皇家贵族之间。

官员只要不枉法,虽然有一定的贪,但是对于老百姓的基本底线还是存在的,问题的关键是吏的贪污机会不多,而且吏贪污就视为官员贪污,控制住了恶吏的贪污和枉法,老百姓的日子就好多了,毕竟与老百姓打交道的最多的还是各种吏。

现在吏的贪污是非常厉害的,某市的规划局,一个项目在窗口只是收取文件的人员与规划局局长的红包是一样的,因为你不给他足够的钱,他就挑你文件的毛病,你多少亿的项目,被他挑二个月的毛病利息怎么受得了,知道的就乖乖的拿50-100万去,他没有任何审批签字的权利,而真正审批的局长只要符合政策,倒是用不了拿什么钱。还有自来水公司的查表工,利用其调表改表的权利,本来是最底层的工人,一年下来也可以贪污到100万以上。

现在这些恶吏的贪污行为他的领导所承担的责任基本是缺位的,现在老百姓的情绪也主要来自他们,那些城管、公安相当于古代的衙役,那些工商、税务相当于钱谷师爷,那些法官相当于刑名师爷,等等。古代能够成为贤相的,均很好的控制了吏的贪污枉法,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更有力的控制了恶吏,所以关键在控制与老百姓基本生存密切相关的人不枉法。

中国有坊间的说法是部级官员贪污1000万以内不追究,局级干部贪污200万元以内不追究,初听起来非常令人愤怒,但是细想一下,为官10年1000万,不过是百万年薪而已,对于中国这样的大国部长,百万年薪一点不为过,而一个局长20万年薪也合理,关键是官员有没有违法和创造价值,像红塔集团储世健董事长那样的贪污犯是非常令人同情的。

现在中国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所有去做公务员的人都是穷人,富人的孩子一般是子承父业,而高干的子女也多经商,每个进入政府机构的人均有改变自己和家族经济条件的重任,均要经过长期的论资排辈消磨了棱角,同时枉法的处罚还不重,所以即使自己不贪,也给家人徇私枉法,这也与以往有很多贵族、书生为官的情况不同。

同时有一点要说的是历史上的王安石、海瑞等人,历史的争议是很大的,他们的正面形象时间并不太久,因为他们对于自己的吏的管束是有问题的,虽然他们清廉的不得了,各种陋规都不要,使自己的吃穿都很拮据,但是要不是他们这样的清廉,他们早就被政敌搞死了,这也不失为一种保身之道。

因此控制贪污没有控制枉法重要,没有比确定责任重要,一个在法制盛行的社会,贪污的土壤就少得多,评价一个官员也是多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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