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路易斯安娜州法院对Partrick Kennedy 的死刑判决,我觉得这是美国高等法院最荒唐的判决之一。Kennedy强奸8岁的亲生女儿,导致其女在精神和肉体上受到极度的摧残。 路易斯安娜法院鉴于其犯罪的恶劣, 判处其死刑。观其恶行,简直是禽兽不如,然有好事律师觉得剥夺了其生存的权利, 一路上诉, 直至最高法院。我真不明白这美国的人权是否强调过了头,他就不是个人, 有什么人权可谈?他女儿的人权又何在?难道人权就只是生存权吗?
再说美国的死刑的实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死刑的判决并不一定马上就执行。 但是死刑的判决对那些试图效仿的人是巨大的威慑, 可以有效地吓阻罪恶的发生。
那些法官居然胡说没有造成受害者的死亡,所以不够死刑判决的标准。看啊,这些尊贵的法官大人多么的悲天悯人, 何其冷静也!我想,如果有一天,他们的女儿成为受害者, 他们是否还有如此的冷静。
只可惜这次的受害者是罪犯的亲生女儿, 在美国的精英政治里, 是没有她们的位置的。华盛顿的衮衮诸公是不会瞥一下眼睛,想一下这个8岁的女孩将会有怎样噩梦的一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