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参:二审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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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石雪在二审法庭上的申辩:
(一)主体问题
1。一审判决对大连证券主体问题的判定没有法律依据,缺少证据,只凭带有倾向性的几个人为说法和说明,显然不足以证明其国有的性质。同时控方不能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国资证明。一审判决不顾事实
对大连证券的定性有失公允。
2。大连证券破产裁定经全国最高院批准,大连证券非国有,充分说明一审判决对大连证券国有定性错误。

(二)贪污
一审判决认定的贪污没有事实根据
1。天海项目。一审判决定为贪污所用重要证据之一,所谓伪造[ 债权转让协议]转移项目,恰恰是此协议有利的证明了贪污罪不成立。第一,是由于[债务转让协议]不够明确,才制定[债权转让协议]。
第二,[债权转让协议]不是伪造,而是正常公司行为,有起草人,有批准人,履行了全部公司行为手续。第三,[债权转让协议] 中第四条明确指出“为确保丙方(大连证券)实现受让的债权,甲方(华银公司)应与乙方(天海公司)一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南二里庄9700平方米土地开发及天海大厦项目的全部资产及权利凭证和资料移交丙方(大连证券),由丙方(大连证券)接收管理。”此协议完全是为了维护大连证券的资产,明确天海大厦为大连证券资产,以此为证判定贪污天海项目,实属一审判决颠倒黑白无中声有。
第四,所谓倒签合同协议,并非当事人所为,而是应工商银行海淀支行的要求,且他们派一名人员:
李正国,来操作,恰恰此点一审法院在判决中称此人为华银公司的人员,可见用意何在?居心叵测
不顾事实,颠倒黑白,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
一审判决中大量的采用控方的证据均为控方断章取意,前后矛盾,不能互相佐证,凭借你说我说,甚至道听途说的证人证言。相反一审判决中对辩方证据一概不予采信,充分体现了一审判决的倾向性。

2。一审判定香港炒股为8800余万元,可实际到香港力宝证券的资金为6600余万元,这样前后矛盾的数字公然也被写进了判决书,为什么?看看张宝丽前后两份不同的证言,则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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