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请在各省设立商务局

其鸣无声,其飞不能高远,日沉浮於鸥鹭之间,而默以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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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甲午战后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

甲午战后,内外交困的清政府对其经济政策作了调整。根据"中外臣工"的意见,清政府 表示:"惟以蠲除积习力行实政为先。""如修铁路、铸钞币、造机器、开各矿、折南漕、减兵额、创新政、练陆军、整海军、立学堂,大约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此应及时主办。至整顿厘金、严核关税、稽查荒田、汰除冗员各节,但能破除情面,实力讲求,必于国计民生两有裨益。"[1]上谕列举的14条措施,核心是"以筹饷练兵为急务,以恤商惠工为本源"。这是甲午战后清政府基本的经济政策,也是贯穿清末的经济政策的目标与导向。[2]

民间资本的倡导、宽允与扶持

清政府在采取措施维持、改造和扩张国家资本的同时,也放宽了对私人资本的限制,鼓励和允许他们在一些领域中的发展,个别的还给与一定的资助与扶持。这多多少少是对当时社会上"设厂自救"和"商办"呼声的顺应,也是迫于《马关条约》给予外商设厂制造权和财政困难的沉重压力而采取的一个"变计"。

清政府中有些大臣,对民间的呼声确有"顺应"的表示,对商民投资设厂确曾显示出倡导的态度,如张之洞、胡燏棻 、刘坤一、褚成博等。清政府也终于允诺"以恤商惠工为本源",并把招商承办作为"从速变计"的首要举措。这些,自然会在社会上造成一些宽松的气氛。当时,"官为商倡"是官方文件中常见的用语。

官方的"倡导",也有一些具体措施。1895年7月,清廷令张之洞招商,多设织布织绸等局,广为制造。[13]同年底,又就芦汉铁路兴建一事颁谕,允许能集资千万两以上的富商设立公司筑路,赢绌自负。[14]1896年,总理衙门又根据王鹏运准民招商集股开矿、官吏认真保护不得阻挠的奏折,咨令有关省份厘定章程,地方官不得勒索。[15]1897年初,褚成博奏请筹画抵制洋商改造土货,主张官府对华商"力为护持","痛除向来官商隔膜锢习",总署议复,表示应官商合力、官助商办,推广制造。[16]1895年7月,清廷还电令张之洞"筹款购备小轮船十余只,专在内河运货以收利权"。[17]

值得一提的是,清政府还在维新运动的推动下,尝试"变祖宗成法",以期扶持工商的活动能逐步制度化。张之洞、王鹏运先后奏请在各省设立商务局。[18] 从总理衙门的奏复来看,商务局除了由官方设立,它的职权性质并不 是一个行政机构,而是向督抚提供信息的咨询机构,主要工作就是调查研究,宣传提倡。[19]但各省的商务局又可从事经营活动。1896年初,张之洞奏准动用息借商款60 万两,另加息借官款,作为设立苏州商务局的股本。[20]山西商务局也有招商集股的职责[21]。这样的商务局,又像是一个官督商办的公司。1898年,在康有为的呈请下,清廷谕令刘坤一、张之洞试办商务局事宜。两个月后,张之洞奏准设汉口商务局,并拟定了8条"应办之事"。[22]同年8月,清廷在北京设农工商总局,任命端方等人为督理,"随时考查"、具奏农工商事务。[23]虽然农工商总局不具备统一管理全国农工商事务的权力,它却是清政府第一次设立的新型经济部门。此外,清廷还谕令沿海各省设立保商局,保护回国侨商。1898年,清政府还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24]这是封建政府首次制定专门奖励发明和经济活动的法规。

这些措施,对民间的投资活动是有倡导、激励作用的。虽然官为商倡一般多属表态性质,但也有得到扶持、资助的。像业勤、大生、通久源、通益公等纱厂,在创办之初,有的就得到过官款的扶持。这些机制纱厂一般享有关税上的优惠待遇,按照上海机器织布局从前的成案,在海关报完正税一道,其余厘税概行宽免。[25]但到后来洋纱进口冲击等原因导致一些纱厂陷入危机时,清政府并未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扶持,而是听其出售给洋商或招洋股。结果,民族纺纱业的发展陷入低潮。当然,这也与清政府没有关税自主权,无法运用税率的调整来控制洋纱进口量大有关系。或许一些大的绅商如张謇等得到的扶持要多于普通商人,在竞争中占有优势,甚至带有垄断的成分,但平心而论,当时华商间的竞争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远远比不上洋商挟特权而来所造成的冲击。换言之,洋商与华商间的不公平竞争,严重制约了华商的正常发展。中国商人希望有公正的中外经济秩序,以便与洋商平等竞争,而清政府却无能为力。

不过,清政府的一番倡导,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广大商民的利益要求,再加上《马关条约》订立不久,外资尚未大规模进入中国,种种因素,使甲午战争后民族工业的兴办,出现了一个短暂的高潮。但在视作"要政"的路矿部门,在执行中却摇摆不定。


路矿要政的提出及特点

中国在甲午战争中的失败,有些官员认为铁路太少是一个重要原因。加上俄、法两国的铁路已展筑到中国边境,将侵入中国腹地,这就迫使清政府不得不立即筹画铁路的兴建工作。至于开矿,则是清政府解决战后财政困难的一项可兴之利,既是通商惠工的需要,又是筹饷急务的重要内容。于是,路政、矿政就成为战后清政府的要政。这两项要政,在集资和经营管理方式上的特点,值得注意。

铁路、矿山都是需要较大投资和较高技术的产业部门。尤其是巨大的投资由何而来,是摆在清政府面前的首要难题。在筑路问题上,清政府打算官办、商办并存。但华商筹集巨额资本不易,商办受阻,清政府只得采用借款官办的措施,企图"利用"外资与招集商股并行。1896年9月,受命主持芦汉路的张之洞、王文韶会奏,主张暂借洋债造路,陆续招股分还;设铁路总公司,官督商办,以盛宣怀为督办。[26]此议得到清廷同意。

盛宣怀的计划是由铁路总公司出面借洋债2 000万两,招商股700万两,入官股300万两,借官款1 000万两,先筑芦汉,再办苏沪、粤汉等路。[27] 由于招集商股没有成效,作为官股的南北洋存款300万也没有落实,最后只有借洋债一条路可走了。清廷设想商借商还,权自我操,但前提是外国平等对待中国。而正乘中国战败力衰、大举掠夺中国的列强,岂能放过侵夺中国路权的时机!结果,外国公司通过商业性的合同,攫取了大量权益,并为列强瓜分势力范围服务。

在开矿问题上,如何集资、投资,清政府的措施同样也是摇摆不定的。1896年初,御史王鹏运奏请通饬开办矿务,建议清廷"特谕天下,凡有矿之地,一律准民招商集股,呈请开采,地方官认真保护,不得阻挠"。[28]户部和总署虽然议奏照准,但又担心"股款能否凑集,有无弊混,应由臣部再行咨令各产矿省份厘定章程,切实奏明报部"。[29]最后结果,一是允许民间集股开采;二是要求有关省份制订章程加强管理。

较诸铁路,采矿业中的商办效果差强人意,私人投资较为活跃。据统计,自1896-1900年,资本额在万元以上的商办采矿企业,新增14家,[30]远远超过甲午战前20年的数量。同时,官办、官督商办采矿企业也有15家。[31]

不过,中国本国的资本仍然有限,管理和技术水平都较落后。加上外资闯入中国采矿业,已势不可挡。一些官员也企图利用外资,变不利为有利,并有"朝廷主之"的设想。[32]但实际并不如愿。如山西的晋丰公司、河南的豫丰公司,以招集中外资本的名义成立,但华资多徒有其名,外商却享有调度矿务与开采工程、用人理财等多种权利。[33]至于德国夺占山东胶济铁路沿线矿权,则纯属赤裸裸的暴力强制。1898年颁行、宣称要"示洋股之限制"的《矿务铁路公共章程》,规定须先有己资或华股十分之三,才能借用外资。[34]但这也意味着外资有可能占到十分之七。经修订后的章程,仍给外商留有一半股权的可乘之机。[35]更何况,与列强争夺中国势力范围有利害关系的矿权,清政府的法规毫无约束力可言。像德国在山东、俄国在东北的矿权,就是如此。

总之,"利用"外资的结果,是中国权益的大量外泄。矿山、铁路,莫不如此。

经营管理上的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经营方式上采用公司组织,向市场化靠拢;二是宏观管理上尝试运用法规,并试图集权于中央。

甲午后,清廷要求企业组织"一切仿西人成例"。在路矿要政中,也出现了公司化的经营管理形式。

在铁路方面,本欲商办的芦汉路,由官督商办性质的铁路总公司承办,野心勃勃的盛宣怀被王文韶、张之洞保荐为督办。按设计,总公司不是一个官衙门,而是独立的商业公司,具法人资格,可以招商集股,举借外债。公司组织悉照公司章程办理,初具近代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36] 到后来,商股没有着落,只得靠借外债筑路。债权国比利时藉列强的强权干预,通过借款合同攫取了芦汉路的大量利权。这样,原先的公司组织形式,成了一纸空文。实际情形是,"代为营造"的比国工程司,拥有海关税务司那样的事权,"一切购料、办公、用人、理财,悉资经理",总公司不过加以"核定"而已。[37]公司化经营打上了半殖民地化的烙印。

不仅如此。铁路公司也是盛宣怀积累个人力量、实现其办大事、做大官野心的工具。李鸿章失势后,盛氏迅即投入张之洞的保护伞下,承办了汉阳铁厂。铁路总公司本为造芦汉路而设,而盛氏为把"东南商股"也控制起来,得寸进尺地要求承造苏沪、粤汉等路,不再另设公司。[38]但华东华南地区的华商、侨商并不买帐,最后盛宣怀只能完全依赖外债。在当时华商资本还不充裕、商人对官方督办的公司心存疑虑的情况下,盛氏的作法,只会使商人望而却步,失去投资的积极性。而盛氏反倒指责华商"眼光极近,魄力极微"。[39]

采矿业中,也有它的经营管理机构,较有代表性的是湖南矿务总局和矿务总公司。1895年冬,湖南巡抚陈宝箴奏设官矿局,又设南路、西路、中路三家公司,组织形式有官办、商办、官商合办三种;商办矿山也归矿务总局,实为官督商办[40]。矿务总公司则晚在1903年前后设立,管理全省矿产(官矿仍归矿务总局)。[41]但在甲午战后几年,其他省份未见有全省性的矿务局或总公司存在。

与此同时,一个统一管理全国路矿的机构,也在清政府考虑决定之中。1898年8月,矿务铁路总局在北京成立。[42]11月,路矿总局制订了《矿务铁路公共章程》22条,[43]奏准颁行。章程在吸收国内资本、利用外国资本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尝试运用法规来指导、管理全国的路矿工作,表明在新形式下,清政府试图建立起保障重大建设的制度。

四、政策变化的停滞与变法机遇的丧失

总起来看,甲午战后清政府为实现筹饷练兵、恤商惠工的目标,不得不调整过去的经济政策,采取一些"变计",维持、改造和扩充官办、官督商办企业,以期国家资本延续下去,并向新领域扩张;宽允私人资本的发展,给予有限扶持,对商办要求作一些顺应;将铁路、矿务视为富强要政,以支撑衰弱的经济,并在集资、经营和宏观管理上尝试新形式;在护商之政、保商之法方面,也采取了设置近代经济职能部门、制订奖励章程等措施,在形成振兴工商的激励机制方面,迈出了一小步。

然而,这些措施都存在程度不同的缺陷,实际效果也不如设想的好。恤商惠工的活动,总要受筹饷练兵的制约。19世纪末期,清政府面临甲午战争、战败赔款和瓜分狂潮的战时或准战时局面的重压。它既要不折不扣地偿还外债和战争赔款,又要整练军备,就不得不罗掘全国的财力,能用于振兴工商的资源极为有限。

不仅筹款的"急务"使资源难以向经济发展流动,而且通商惠工的政策也未能认真落实。清政府采取过某些振兴工商的措施;但如何能使个别的、具体的政策调整向全面的、制度性的变革推进,清政府却举步不前。进步的知识分子一直要求设商部、定商律。康有为提出设商官、商律,[44]有一个直接管理全国工商事务的机构。但农工商总局不是这样的机构。"戊戌政变"后,农工商总局遭裁撤。"变成法"的措施中,更没有定商律的影子。所以,标榜护商之政的措施,并没有完全满足恤商惠工劝农的要求。至于各省商务局的工作,也没有完全达到"实力讲求"的要求。宣称"随时推广"可兴之利的山西商务局,却在巡抚胡聘之的指令下,出面举借洋债,使山西矿权严重受损。[45]

进而言之,甲午战争后清政府本可以在"变计"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因为此一时期是"变祖宗成法"的较好时机。当时中国的有识之,都在积极推动维新变法,寄希望于清政府;反清革命还没有形成燎原之势。相反,民族危机激起中国人变法自强的紧迫感和决心。先进的知识分子,新兴的资产阶级,都积极推动维新变法,部分官僚也涉足其中,甚至慈禧太后起初也对变法活动持默许态度,多少有些"上下一心"的气象。此时,变法维新,建立富强的制度基础,正是时候。不幸,慈禧太后为维护个人的绝对权威,在顽固势力的鼓噪下,竟不顾大局,扼杀了变法运动,断送了大好机遇!进入20世纪,形势剧变,清朝政府沦为"洋人的朝廷",国内阶级矛盾已不可调和,反清革命已势不可挡。此时再谈变法,已失去了社会基础。这样,战后若干年的种种"变计"远离"变法"的要求,百日维新时期的短兵相接又以维新派惨败而告终,由重大挫折和危机引发的维新变法契机,终于丧失。腐败的清政府,需要再经历一次更惨重的打击,或许会拿出一些新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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