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议会,国民自由平等的象征之一,存在于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中,即使名称不一样,作用也有大小不同,但这个机构都是存在的。

议会制,起源于中世纪欧洲西欧。这不是偶然的,当然也不会是上帝赐于偶西欧的礼物。欧洲在封建社会成立之初,自然经济得统治和经济的分散性特别的显著,加上宗教的影响,造成了政治上的分裂,诸侯国林立。诸侯国虽然理论上是臣服于各个国王/皇帝的,但实质上确实与一个独立的国家无异。诸王和教会势力要争取利益,除了战争,只有用会议的方式。还有重要的一点,随着欧洲社会生产力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国内市场的形成和使命力量的增强----这是东方传统农业社会没有的,当然新大陆也是没有的----,西欧一部分国家,比如英国、法国、西班牙出现了具有全国性等级达标机关--议会的君主制,也就是等级君主制。这种专制相对东方的专制,是有限的,是被制约的。

议会制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广,并得到世界的接受,我以为是以英国的作用。英国的自由植根于深厚的传统之中,这些传统是其他国家没有的。后来的“日不落”帝国,就推广了这一自由的传统,英帝国的建立和英国为化的传播,英国政治制度的某些机构与相关制度被不少国家模仿和借用,甚至社会主义国家中我们也能看到英国议会制度的影子。议会创造的自由,也使得英国的殖民地逐步脱离了英帝国。“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用它寻找光明”,发挥一下,“英国给了我英国的议会,我用它取得独立。”例如北美13个殖民地,每个殖民地都有一个总督,一个咨询会议,一个法院系统,这是由英国任命的。几乎每个殖民地都有一个民选的立法议会,他们狂热的捍卫他们所认为的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的东西。民选议会成为保障殖民地权利的机构,最终使得北美13殖民地逐渐脱离英国,最终的独立。

不解:英国国民自由传统的来源?

传统————盎格鲁-撒克逊侵入英国时,自身处于原始社会后期,而入侵前的英国,是被罗马殖民的,实行的是奴隶制。英国的土著凯尔特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发展水平几本相当。他们开创的,是英国历史上的七国时代——如此建立的国家,实际上是从原始社会脱离出来的,虽然已经出现了阶级,也不明显。盎格鲁-撒克逊来不只是来摧毁的,他们还带了原始的民主制度——源于欧洲大陆的条顿人的“马克大会”或民众大会。盎格鲁-撒克逊人建立国家之后,阶级越加对立,氏族血缘关系瓦解,旧式的民众大会已经不符合需要,贤人会议逐渐产生。贤人会议是盎格鲁-撒克逊是不列颠王国的一种特有中央机构,它拥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利,是国王的助手,又是王权的制约着。贤人会议存在的重要历史意义,是他在封建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继续保存了群体表决、多数通过的原则,将古老的民主遗风演变成一种新的民主制度,并对以后英国政体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早先已经说过,欧洲封建的特点是经济的分散性,以而导致了政治上的分权。国王和贵族要分享权力,世俗贵族要和神分权,司法权也是要分割的。大家都知道自己的地位,自己该拥有什么。既然是分权,那么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都是要分享的。这是欧洲的共性。英国自由的开创,应该归于“大宪章”颁发和议会制的确立。

《大宪章》————首先要说的是安茹王朝(金雀花王朝)的约翰王(1199-1216在位)。这位被编年史家坎伯伦西斯称为“历史上一切暴君中最凶狠的一个”,正是他颁布了《大宪章》。这位约翰不听大臣劝告,经常破坏封建惯例,视贵族的土地为自己的,随意没收,更重要的是疏远了欧洲最权威的人物--教皇。约翰继位的短短几年之中,就丢失了安茹王朝在法兰西的几乎所有领地,所以失去了几乎所有国民的支持。他仅仅是靠着著名的国务活动家和坎特伯雷大主教、国王首席法官休伯特·华尔特的超人能力支持着,维持着英格兰的秩序和和平。这种场面长久不了的。1205年华尔特去世,引发了有关坎特伯雷大主教的继任人的争执。约翰支持的人选和坎特伯雷的教士们的人选都被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拒绝了,教皇自己任命的人选,红衣主教史蒂芬·兰顿被约翰抵制。约翰不明智的行为触怒了教皇。当时在欧洲教皇的影响力极大,约翰自然在这场斗争中没有胜算,最后还是向教皇认罪了事。对于这种屈辱的国王,民族意识早已形成的英格兰人,是很不满的,积怨期待爆发。1214年7月27日,约翰组织的,目的在于“收复”英格兰在法兰西的失地反法军事联盟(还包括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林堡大公、布拉邦特大公、弗兰德尔伯爵、荷兰伯爵和布洛涅伯爵)在布韦恩战役被法王菲利普打败。这一失败使得男爵叛乱和《大宪章》的签订不可避免了。

在英格兰,贵族对国王的抗衡,历史上绝不是一次两次。贵族们认为他们与国王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依存的关系上的。双方对对方都有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并不是见于成文的,实际上是一种习俗,为双方熟知,也具有法律效力。这种传统就要求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要是某一方要求了习俗约定的权利外的利益,或者不履行义务,就视其行为为破坏契约,因而另一方就有权解除这个被破坏的契约。这都可以看成是英格兰封建制度运作机制中的基本因素。

1213年8月在圣保罗大教堂举行的男爵会议上,史蒂芬·兰顿大主教(约翰与教皇斗争失败的“结果”之一)根据先王亨利一世的《特权令》,认为约翰的诸多行为是非法的(主要是税收的问题),这是男爵叛乱的理论根据。1215年初,男爵们正式要求国王恢复“古代习惯的自由”,但并不给国王改变的机会。1215年初春,男爵们从北方开始武装起义。很快起义蔓延到南方,行会以及南方的贵族也参加了。战争的迅速是约翰想不到的。5月17日,反叛贵族在取得法王的支持后秘密进入伦敦。约翰又干了砸自己脚的事情。他雇佣弗兰德和波瓦图的军队保卫皇宫。外国军队进入首都,更激起英格兰岛民的气愤。起义更进一步扩大,市民也加入了。无人和之气,战不胜。6月19日,约翰国王与25名男爵代表在泰晤士河畔的尼米德草地签署了影响后世和世界历史发展的《大宪章》。

《大宪章》,主要是对国王在封建规范下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作了非常详尽的规定,也就对封臣的权利作了全面的承认,其中精髓是臣民对其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在臣民和君王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暴君的反抗权(其他具体条款我就不多罗嗦了)。它保障了教俗大贵族的利益。大宪章统一了度量衡,确认伦敦和其他城市的自由权利,对市民骑士和富裕农民也有利。

议会制的确立————约翰的儿子,史称亨利三世(1216-1272)并不意于执行《大宪章》,他希望恢复安茹王朝丧失的权利。它采取亲法的政策,娶法王王后之妹为妻,擢用法国贵族为官,排斥英格兰本土贵族,支持教皇,不顾国内的饥荒,出兵西西里为自己的儿子争夺王权。亨利比他的父亲更加使得国民气愤。危机在1258年爆发了。当年4月,亨利召开了国会,要求教俗贵族缴纳相当于他们收入的1/3的税金。这明显违反了《大宪章》。高级教士们愤然离开会场,男爵们亦以武力抗命。在此间亨利不得已签订了《牛津条约》和《威斯敏斯特条约》,使得英格兰的议政作用的定期举行的议会开始形成。

亨利不甘失败,他在保守贵族和法王的支持下,与以亨利妹婿西门·德·蒙特福特为首的激进贵族、骑士、市民发生内战。1264年5月,蒙特福特在苏萨克斯的刘易斯打败了亨利三世。1256年1月20日,蒙特弗德召开国会,出席的不仅有男爵、高级教士,还有各郡2名骑士,每个自由市推选的2个市民代表,史称“西门议会”。虽然后来亨利三世打败了蒙特福特,并废除了《牛津条例》,可他的儿子,爱德华一世于1295年重新按照蒙特福特的方式召开了议会,这次会议已经正式包括贵族、助教、大法官、各郡骑士、市民、下级教士的代表,成为不可改变的先例。市民和骑士成为正式代表规范性的出席议会,为以后的“下院”出现奠定了基础。

意义

虽然世界国民自由最大的地方,据说是在美国,而英国被理解为保守的。可是我们应该知道,国民自由实际上是在英国形成的,然后通过英国的影响力(当然包含殖民的含义)推而广之到世界。可以说,英国的自由是源发性的,而其他国家的,多少具有输入性的含义。有一点,“自由”的传统是贵族开创的,他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国王进行斗争。称为后人争取自由的先声。美国人海斯说:“英国是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以。”这是很贴切的。

《大宪章》是通过贵族的斗争取得的,它的“王在法下”的原则,使它成为英国宪法政治的基础,对于广大民众来说,《大宪章》某种程度上说是要求自由的语言。当后世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把它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法律加以利用,并在传统的外壳下对它发展延伸。它成为了国王应该遵守法律的象征,成为英国有限君主制的永久历史见证。这也是英国议会形成的一个前提。或者说基础。《大宪章》和议会制度的确立,是英国历史上特别重要的事件,确立了英国的宪政。特别是议会,使得市民阶层得以参加政权,他们是后来的资产阶级的前身。市民阶层在地方参加政权,并参加全国的议会,所以显得与众不同和强大。

国民自由和议会这两个现代世界最珍视的原则都起源于英国,可见英国这个小小的岛国对世界的影响之大,也不得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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