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宪章》是要呼吁修宪还是制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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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八宪章》是要呼吁修宪还是制宪?

寒竹/最近由三百零三人签署的《零八宪章》在网上引发了各种不同意见。赞同者主要称赞其精神,认为该宪章清楚地表述出人类社会的普世价值,“是二十一世纪的捷克《七七宪章》,当代的英国《大宪章》、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徐立文语)。而批评者,如中国著名的左翼网站《乌有之乡》则把这份文件看成是中共党内资产阶级代理人和国内外反华势力试图分裂和出卖中国的宣言。其实,仅就这份宣言的基本内容而言,并无新的理论。类似的观点和主张在上个世纪的中国已被许多人多次以不同形式表述过、争论过。《零八宪章》的特殊意义在于它是一个社会动员的宣言,是一个针对社会现状提出来的纲领。所以,真正要对此文件作一个准确地评判,主要的不是对它宣扬的抽象理念进行评判,而是对它的具体要求和现实主张进行分析。

纵观《零八宪章》的十九条主张,在如何实现宪政民主的问题上显得含混其辞,自相矛盾。该宪章究竟是呼吁民众在目前中国的宪法框架内进行修宪和改良,还是要在现有的宪法之外另起炉灶,重新制宪?如果是前者,改革者需要呼吁全社会在现有宪法的框架内,按照法律的程序,对现有的宪法进行修改。如果是不承认现有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准备另起炉灶,制定新的宪法,那么实质上就是在呼吁发动一场社会革命,推翻现有的宪法和政府,重新制定新宪法,建立新的政体。修宪和制宪,改良和革命,在社会的发展形态上是完全不同的。任何一个宪章都可以有自己的选择和主张,可以选择修宪或制宪,改良或革命,但却必须自圆其说,首尾一致。如果一份宪章在这个基本问题上有意含糊其辞、自相矛盾,则难取信于民众。

《零八宪章》的基本构架采取了在形式上要求修宪和改良,而在内容实质上要求重新制宪和再造国家的迂回方式。在《零八宪章》中,作者不止一次地使用了承认现有宪法和现有政府的文字。例如,《零八宪章》在前言中这样宣称:

“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零八宪章》并公开承认2008是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

按照上述文字,《零八宪章》是承认中国政府签署的几个国际文件。从法律上说,承认中国现政府签署的某些法律文件是以在法律上认同这个政府为前提的。同时,《零八宪章》也承认,在现行的中国宪法中也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零八宪章》认为问题在于“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

如果说《零八宪章》上述的表述是真实的,那么它的基本主张就应该是在中国现有的宪法框架下,呼吁民众和政府对中国“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改革,通过社会改革把书面上的法律变成现实中的规范,要求整个社会有法必依,有法必行。

当然,承认现有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不意味着在思想上认同这部宪法的所有条文。《零八宪章》的作者和签署者有着充分的权利表述自己对修改宪法的意见,这跟每一个公民都有权表述自己对现有宪法具体条文的看法一样。但是,由于具体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不可能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有着相同的意见,比如《乌有之乡》网站上的作者跟《零八宪章》作者的观点就是完全对立的。因此,修宪的程序非常重要。如果承认现有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那么对宪法具体内容的修改必须要遵循现有的宪法规定程序。具体地说,要修改中国目前的宪法,必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构,并且按照修改宪法的程序进行。

但在实质内容上,《零八宪章》对社会的呼吁却远远超出了在现有宪法框架下的改良,它的基本主张是要重新制宪,而不仅仅是修宪;是要革命,而不是要改良。对这个观点有疑问者可以对照一下中国宪法和《零八宪章》的基本主张。事实上,中国现有的宪法和《零八宪章》的对立非常清楚,中国宪法的基本框架根本无法包容《零八宪章》的诉求和主张。

首先,在中国现有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上,中国宪法在序言中把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夺取政权后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述为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开始。而《零八宪章》则是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定义为名义上的“人民共和国”,而实质上是“党天下”。这从法理上否认中国现政府的合法性。

其次,在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上,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和基本政治制度,而《零八宪章》则主张建立三权分立的分权制衡制度。

第三,中国宪法在总纲第三条中规定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而《零八宪章》则主张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改变中国目前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上述对立和分歧的的关键并不在于对立的双方哪一个在理论上更进步,更有优越性,而是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的问题。如果是要修宪和改良,就应该遵循修宪和改良的原则。如果是要另起炉灶,制定新的宪法,那就应该发动群众起来革命,召开全国性的制宪大会。所谓修宪,是指在现有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框架下进行补充和修改,是一种社会改良。所以,修宪的前提是不能否定原宪法的基本精神,不能打破原有宪法的框架,这是世界各个宪政国家的共识。创造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对修宪不能否定原宪法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美国国会在通过宪法修正案前,首先确定了宪法修正案的界限,规定宪法修正案只能附于宪法原文之后,而宪法原文不能改动,即使原文已经过时无用。美国行宪两百多年,宪法原文并无修改,所有的二十七条宪法修正案都是附在宪法原文之后。美国先贤这样做的根本原因在于要保障原宪法的基本精神不变,保障原宪法的稳定性。德国对修宪的要求更为严格。德国在宪法中把对国家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作为一种不能改变的永久性条款。按照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民主的、社会的联邦制国家”。这个条款被视为永久性条款,任何时候修宪都不能改变。为保证这一点,德国基本法中的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对基本法的修改不得废除联邦由各州组成的体制”。也就是说,德国的宪法规定了德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任何修宪都不能改变联邦制这个基本制度,只要现有的宪法有效,德国永远都不能改变为一个单一制国家。

《零八宪章》的作者也许会争辩,中国现有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构架本身就有问题,而《零八宪章》提出的都是一些普世价值,所以,《零八宪章》有理由要求从根本上彻底改变整个宪法,改变中国的基本制度。不错,《零八宪章》的作者确实有这个理由,也有表述这个思想的自由,就像拥护中国现有宪法的人也有他们的理由一样。但是,如果说要彻底改变中国现有的宪法,改变中国现有的政体,改变中国现有的国家结构形式,那么就不应该自称为修宪。《零八宪章》就应该说明自己是要在中国重新制宪,重新建立一套新的政体和国家结构。否则,这个《零八宪章》就显得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无法获得多数人的信任和认同。

从上述分析看,《零八宪章》虽然文字不多,但却体现出很深的政治考虑,这显然是接受了今年3月22日的《关于处理西藏局势的十二点意见”》(王力雄、刘晓波等人签署)遭到海内外大多数民众批评的教训。这份宪章显得语言平和,诉求理性。它既没有用激烈的言辞抨击现政府,也没有号召民众起来革命。而宪章提出的一些基本理念,如自由,人权,平等,共和,民主,宪政等,也都是绝大多数人赞同的价值观念。但是,只要稍作一些理性分析就可以看出,《零八宪章》的在言词上的平和只是一种精致的包装,在这个精致包装下的真正内容却是巨大的,以致中国的宪法和政治制度在现在的条件下无法包容它的内容。所以笔者以为,《零八宪章》的根本主张不是如它的言词所讲那样要修宪。宪章的内在逻辑很清楚,如果宪章的主张能实现,那么宪章就不仅仅是在修宪,而是要推倒现有宪法而重新制宪;宪章也不仅仅是要在体制内进行渐进改革,而是要发动一场体制外的革命。中国在今天究竟需不需要一场革命?中国在今天能不能够经受得住一场革命?中国的未来是因为革命而发生飞跃呢还是倒退?革命后的中国是变得更加自由还是更加专制?二十世纪的中国历史已经有足够的教训。中国就像一艘正在转弯的大船,转弯的半径究竟应该多大?速度有多快?希望中国这艘大船急转弯的人是真心希望中国早日完成转弯,还是希望中国在转弯中倾覆?这些都是值得人们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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