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自2009年1月20日和Richard A. Muller教授见面谈话整理,共谈及四大方面的问题。文责作者自负)。
首先是关于自然法的问题。凯波尔、巴特、范泰尔以及美国重建主义神学家路斯德尼、邦森、诺斯等一味否定自然法理论,缺乏圣经和历史的根据。自然法理论一直在基督教正统神学范围之内。当然,合乎圣经的自然法理论与目前盛行的世俗化的自然法理论大不相同。前者至少强调十点:1)自然法来自上帝,是上帝在创世之初就刻在人的良知之中的;2)自然法是行为之约的标准,受造之人都有责任遵守上帝的律法;3)在堕落之后,人对自然法的认识已经受到了罪的污染和歪曲;4)人心中所残余的对自然法的认识仍然使人具有基本的判断善恶、建立政府和次序的能力;5)上帝以特殊启示的形式把他的律法赐给以色列人;6)自然法和上帝藉着摩西所启示的律法都是上帝的律法,只是显明的形式不同;7)自然法的基本内容反映在十条诫命之中; 8)基督徒必须以圣经为最高权威和标准来解读自然法; 9)基督徒应当明确以上帝所启示的律法为标准和框架建立基督教文明;10)自然法理论是基督徒与非基督徒面对共同问题的切合点。
其次是关于圣约的问题。1)行为之约的效力问题。瑞慕勒教授认为行为之约在违背之后已经废止。我进一步澄清并补充说,这种废止并不是说行为之约本身已经完全无效,而是说罪人并不能靠自己遵行上帝的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但是罪人仍然在行为之约的约束之下,罪人仍然有责任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并且罪人只要能够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仍然能够赢得永生这一赏赐。因此,行为之约的无效性在于两点,从实际的结果来看,因为在始祖堕落之人没有任何人能够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所以靠遵守行为之约得救是无效的;其次,耶稣基督已经为选民成全了行为之约,选民不需要靠自己遵守行为之约得救。行为之约的有效性也包括两个方面,从创造的角度而言,作为造物主与受造物之间关系的基本框架,行为之约仍然是有效的,人仍然有责任完全顺服上帝。从救赎的角度而言,没有归信上帝的人完全出于行为之约的祝福和咒诅之下;已经归信上帝的人仍然由责任根据行为之约追求完全,效法基督,荣耀上帝。瑞慕勒先生表示赞同。2)行为之约的标准问题。上帝所启示的以十诫为核心的道德律乃是行为之约的标准。这一标准并没有因为恩典之约的到来而废止,因为恩典是要成全自然,而不是废止自然;恩典之约是要成全行为之约,而不是废止行为之约。对于基督徒而言,他们不再处于律法的咒诅之下,但上帝的律法仍然是他们行事为人的标准。基督徒遵行上帝的律法不是为了靠自己的行为赢得永生和恩宠,而是在基督里得到永生之后行事为人与蒙召的恩典相称。
第三是关于基督教文明的问题。1)敬畏上帝的核心体现是遵行上帝的诫命;基督徒所要顺服的并不是福音,也不是预言,乃是上帝的诫命;2)欧洲在中世纪就已经确立了法治的传统,即使君王也必须俯伏在上帝的律法之下;3)改革宗神学,特别是清教徒神学,不仅给个人的生活带来了巨变,也直接带来了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生活的变革;4)目前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盛行的基督教并不能够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建立基督教文明,其根本原因就是强调个人的救恩和经历,却不敬畏上帝,也不顺服上帝的律法。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所传讲的基督教混合、蜕变为民间宗教,注重的是一时的功用和感觉,不能进行长期的、深层的建造。
第四是关于《罗马书》的解读。1)《罗马书》的主题并不是罪人的称义或得救,而是上帝的公义;2)上帝所悦纳的公义乃是圣约性的公义,是指遵守圣约中所明确的律法;3)使人得救的信心的基础并不是个人的信心,而是耶稣基督的忠信,正是因为耶稣基督忠心地代替选民成全上帝的律法,使律法的义归于他们的身上;4)使人得救的信心所强调的不是信心本身,而是信心所指向的对象和根基。信心的对象是上帝,而信心的根基则是上帝在基督里已经成全的救恩;5)在《罗马书》和《加拉太书》中所强调的并不是任何个人的信心,乃是上帝的信实和基督作为中保的忠信;6)真正的改革宗神学不仅强调个人主观性的经历和领受,更加强调上帝在基督里已经成就的客观性的救赎;7)只有在圣约的框架内才能对信心和救恩有更加深刻、全面、精准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