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若干个报税的问题。多谢!

老公的收入在加州且算作加州居民,是家中的大梁。我住北卡,去年做了一份parttime job,收入约1500。(其实,早知道这么麻烦,我就不做了)。现在报税的话,是不是只要married and filling jointly报联邦税和加州税,而不报北卡税。我的理解是,老公在北卡没有任何收入,且不算北卡居民,我的收入又低于北卡应申报税收入的最低标准。
请问我的想法正确吗?
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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