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该见义勇为?

        (随笔)

 

  一年多以前,亚特兰大的六名中国人先设计将杀妻在逃嫌疑犯薛乃印捉住,然后报警,警察来后将薛带走送入监狱,不日将遣返新西兰。对于此六华人是否该见义勇为,博客上有着热烈的讨论。有人质疑这六位在捉在逃嫌疑犯时已经触犯法律。我对法律不懂,看中文的“世界日报”,在有关报道中,警方有这样的意思:不鼓励在这种情况下的见义勇为。因为在强制拘捕的时候可能触犯到法律而引起官司。

  这六名华人是否不知道可能触犯法律?看来是知道的。但他们由于英文表达能力有限,三次报警未得到警方的回应(我对此点有疑问),所以才见义勇为,抓住薛后再报警。

  为什么在这种见义勇为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法律问题?我想首先是这六名华人是否会对薛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警察在拘捕嫌疑罪犯时也只能告诫嫌疑人不要反抗(一般情况下)。如果嫌疑人拒捕,警方才能采取进一步强制性措施。如果以后证明这强制性措施超过正当防卫,被拘捕的嫌疑人有权利起诉拘捕他/她的警察。这样的事情我们在美国是知道的。

  另外,对嫌疑犯的拘捕可能出现抓错人。那麻烦就更大了。您想呀,这六名华人认定某人是在逃嫌犯,又撕又打,把对方搞个鼻青脸肿。结果交给警方一审竟然弄错人了。这倒霉的主儿完全有权利起诉抓他的见义勇为者。不过我们中国不讲究着个,法律观念淡漠。说个小故事。那是1980年代,北京还是胡同成片。一天清晨,有个姑娘上胡同的厕所,忽然大哭着跑出,嚷嚷女厕所里有个男的。在这女孩子嚷嚷时,确实从女厕所里跑出个男的,飞逃而去。院子里的小伙子们闻风而动,跑出来问“怎么回事”,听明白了定睛一看,前边有男的穿着背心裤衩正跑哪。“臭流氓那里逃!”哥儿几个呐声喊追上去就打。那小子狂呼“这是干什么”,小伙子们越打越来劲。等把这小子打得稀烂,押着他找那刚才叫喊的女孩儿对证,那姑娘一见说“不对,不是他”。原来这位是个早上起来长跑锻炼的。当时被殴者松口气,这才感到周身的疼痛,看到鼻子嘴巴里淌出的血,马上昏倒。小伙子们大惊,喊着“对不住,对不住”,背起来就往街道医院跑。这是件哭笑不得的事儿。我想那被殴者也不会上告。这要是在美国,人们想到的是打电话报警。随便见义勇为打错了人,那必然吃官司。

  我注意到美国警方强调“不鼓励在这种情况下见义勇为”,那其他情况下呢?您的车子在偏僻的高速公路上抛锚了,前不着村后不着店,有个陌生人开车路过,人家停车就帮助你。这难道不是见义勇为(我被帮助过,太感激啦)?路人忽然倒地急病,路过的人们纷纷相助,正好路过一个医生,立刻进行急救,这不是见义勇为?一个邻居五、六岁的孩子被另外一家意外跑出来的大狗威胁,我飞奔过去抱起孩子,大声呵斥那条糊涂狗,这不是见义勇为?我曾在电视上看到这样的画面。一架刚起飞的飞机失事载到冰河里,飞机断裂处幸存者被直升机一个个拉上去。忽然一个姑娘体力不支,从绳索上掉进冰河。一旁观男子奋不顾身,跳入冰河救起那女子,这不是见义勇为?

  看来美国警方强调的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容易伤害自身的情况下,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六华人抓在逃嫌犯),最好报警。另外,警方是我们纳税人供养的,上述处理有危险的事情都是他们的责任。我们应该首先让他们来干。他们是我们拿钱养的保护人,为什么不让他们干?

  话是这样讲,我认为见义勇为仍是我们良知的组成部分。在很特殊的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嗯,再侃几句。前几年美国首都华盛顿发生连续的枪击案,凶手枪法准,每天差不多都打死一人。这在美国首都地区引起极大的恐慌。据警方判断作案者是连续作案,可就是抓不着。这天,有位白人老汉长途驾车,他晚上在高速公路边的休息站打算休息一下,一下子发现罪犯的车。当时他只是怀疑,车内两个黑人正在熟睡。看见那车子也让他起疑心。老汉警觉起来,把车横在休息站停车场路口。又悄没声的来到休息站里急切地和周围的人说明情况,要他们也把车都悄悄地横在休息站停车场路口以防那辆车从容逃跑。跟着他就在休息站向警察报警,而且是不断地打电话催促。这些警察可真有点失职,一个多钟头以后才到。围上那车子叫醒两个黑人一盘问,正是要抓的嫌疑犯!这种见义勇为怎么样?好!

  老汉立功受奖,他只拿走了奖状,说那奖金(可不少哪)就捐给被被害者和他们的家属。感动。

  在罪犯几乎每天都杀死一人的时候,还有个勃然大怒的姑娘挺身而出。因为被害人都是在加油站加油时被枪击,她就到一个加油站大摇大摆地走来走去做“托儿”。同时叫警方人员埋伏在附近等待罪犯到来开枪,然后抓住他。这主意虽然有点傻气。但我很佩服这女孩子的勇敢。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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