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启示录(二):性和婚姻

夫子言:食色,性也。性本身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是无罪的。记得好像是古龙说过,从有人类开始,妓女这个职业就存在了,这个话虽然没有什么考古证据,但大体应该不错。人类从很开始商品交换时起,性就作为一种商品存在,或者说人们就意识到了性作为商品的价值。早期宗教甚至赋予了妓女神圣的光环,不论东西方,都存在着“神女”的说法。随着基督教的兴起,性成了原罪,妓女走下了神坛,大家在新的道德观念下对性开始了重新认识。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的构建往往是受到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影响,我们从小学习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道理。整个社会关系的变更呼唤着新的思想体系应运而生,人类从对性(生殖)的崇拜到讳言。在人类生存能力薄弱的时候,人们希望强大的生殖能力,当梅毒横行,大量人类死亡的时候,人们开始接受一夫一妻的性关系体系,从此,妓女、性开始和道德发生关系。

 

反观中国,宋代之前,社会对性和妓女持有较宽容的态度,从理学兴起之后,整个社会的风气渐渐改变,但是仅仅是在表面上。人们无法泯灭性的存在,于是“假道学”成为时代性的标志。由于三妻四妾都是可以的,所以妓女并没有道德的枷锁。解放后,由于我们提倡的“共产主义”拒绝商品经济,所以妓女和三妻四妾这种变相的商品交易都被打破,中国成为一夫一妻的拥护者,并建立起相应的道德体系。至此,妓女和性都成为新的道德体系的牺牲品。

 

我们再回到婚姻上,婚姻实际上也是一种契约,正如妓女和嫖客的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不同的是,婚姻的契约关系是一种长期的,有多种附加条件的,如双方的权利义务。婚姻是整个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因此需要法律来加以保护。实际上,法律想要保护的不是儿女情长,而是一种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整体秩序。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经过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变化后逐渐形成的,是被认为对目前的社会发展最有利也是最合理有效的。西方国家在二战后兴起了同居、性解放等潮流,实际上是希望通过对两性关系的变革找到对人类发展更合理的道路,但是没有成功,大部分人还是回归了传统,但同居等关系也因此流传下来,对原来的社会关系形成补充,成为法律认可的一部分。

 

与其他的契约关系不同,婚姻由于其主体是人,由于人的复杂性而使婚姻这个契约关系的执行变得更加复杂。这个关系可能包含很多因素:作为人的本能的性、爱、情义等,作为一个社会关系的社交网络、人际关系、社会地位等,作为一个社会基本经济单元的金钱、资本等。当一个因素发生问题时,可能还不足以使这个关系解体,但是如果多个因素发生问题时,解体可能就无法避免。当然由于人的因素,有可能原本可以不解体的问题,也可以发展成为可以解体的问题。在我上一篇文章中,提到对婚姻的经营实际上是希望能够避免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另外想说说“出轨”的问题,如上所述,“出轨”有时候可能只是“性”的问题,由于性是人的本能,你根本无法消除“出轨”的可能性。多数人只能尽量克制而不能保证。正如一切契约一样,总会有违约的情况发生。法律只能对之进行亡羊补牢式的惩罚而不能杜绝其发生。婚姻中的“出轨”无疑是对契约的背叛,所以这种行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应该是受到指责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但是可悲的是,除了祈祷好运气外,我们并无更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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