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到一位牧师讲:我们国家不是缺少法律,而是缺少对法律的尊重。法律是为了是保证社会秩序和公义,但对法律的遵守是由道德来保证的。在最底层支撑道德和法律的是人对上帝的信和敬畏。
摩西律法是非常详细而公义的法律体系。但圣经中赐下律法的神,把监督执行律法的责任同时交给了以色列人。人决定自己是否遵守律法,而决定是否严格按律法惩治犯罪的主要还是人。可见,神所要的不是机械地守律法。
请问:怎样理解《加拉太书》第五章二十二与二十三节的话“圣灵所结的果子就是仁爱、喜乐、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实、温柔、节制。这样的事,没有律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