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规定可以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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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家庭是很稳定的,离婚(休妻)并不常见。西周所规定的婚姻解除的条件是七出三不去。其中,七出是解除的具体条件,三不去则是对七出的限制。 

七出是:一是无子,二是淫,三是不顺父母,四是口多言,五是盗窃,六是妒忌,七上恶疾。但是,无子是在妻子五十岁以后才有效,即过了生育期,而此时男方一般有妾生的子女,休妻很难出现,况且还有三不去的限制条件。口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忌实际是指自己不生育又不许丈夫纳妾的那种妒忌。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疾病。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一是有所取无所归,二是与更三年丧,三是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结婚时贫穷,后来富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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