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星岛讯,最近有华裔人士透过电邮,诉说他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见到前方有警车停在路肩处亮起灯号,于是减速小心驶过,但仍遭警员截停抄牌,罚款490元兼扣3分的遭遇。本报经了解后,发现原来很多市民根本不知道有这条法例的存在,因而触犯法例。
陈先生(假名)称,某日下午2时许,他驾车沿427公路行驶时,看见前方路肩有两辆警车亮起灯号,截停了一辆汽车,他於是提高警惕,将车速减慢驶过,岂料其中一辆警车立即将他截停,警员从乘客座位那边接近他,询问他知否甚么原因被截停。陈先生坦白地表示不知道。
该名警员告诉陈先生,「根据安省法例,当接近亮著灯号在路旁停下的紧急车辆时,你必须转到左线」。因为陈先生虽然减速并小心驶过警车停泊处,但却并没有转线,因此警员随即向陈先生发出一张罚款490元的告票,并扣3分。该警员又向陈先生解释,因为有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执法时受伤,所以警方会较前严厉地执行这条条例。
提醒其他人士小心
陈先生称,他根本不知道有这条法例的存在,因此希望透过电邮,提醒其他驾驶人士小心,以免像他一样误入「陷阱」。
原来根据安省高速公路条例第159.1章第2节规定,「车辆在有两条或以上行车线的公路行驶,当驶近在同一方向停下并亮起灯号的紧急车辆时,在紧急车辆同一条行车线或隔邻行车线的车辆,除须要小心减速驾驶外,在安全情况许可下,必须转到另一行车线。」
这条法例最初订立时规定,首次违反条例的驾驶人士会被罚款400元至2,000元不等,并扣3分;再犯者罚款提高至1,000元至4,000元及扣3分,或入狱6个月,若情况严重者,亦有可能同时被判罚款及入狱。凡入罪者,法庭亦可判司机停牌最长两年。
另外,凡跟随紧急车辆太近,或遇到紧急车辆不向右停下均可被判触犯此例。
这条高速公路安条例是鉴於自1999年至2002年期间,有4名省警警员在高速公路执行职务时,遭到驶过的车辆撞死而促使安省政府立法的。
当时这条名为191议案(Bill 191)于2002年12月获议会通过,於2003年4月3日正式生效。(zt)
陈先生(假名)称,某日下午2时许,他驾车沿427公路行驶时,看见前方路肩有两辆警车亮起灯号,截停了一辆汽车,他於是提高警惕,将车速减慢驶过,岂料其中一辆警车立即将他截停,警员从乘客座位那边接近他,询问他知否甚么原因被截停。陈先生坦白地表示不知道。
该名警员告诉陈先生,「根据安省法例,当接近亮著灯号在路旁停下的紧急车辆时,你必须转到左线」。因为陈先生虽然减速并小心驶过警车停泊处,但却并没有转线,因此警员随即向陈先生发出一张罚款490元的告票,并扣3分。该警员又向陈先生解释,因为有执法人员在高速公路执法时受伤,所以警方会较前严厉地执行这条条例。
提醒其他人士小心
陈先生称,他根本不知道有这条法例的存在,因此希望透过电邮,提醒其他驾驶人士小心,以免像他一样误入「陷阱」。
原来根据安省高速公路条例第159.1章第2节规定,「车辆在有两条或以上行车线的公路行驶,当驶近在同一方向停下并亮起灯号的紧急车辆时,在紧急车辆同一条行车线或隔邻行车线的车辆,除须要小心减速驾驶外,在安全情况许可下,必须转到另一行车线。」
这条法例最初订立时规定,首次违反条例的驾驶人士会被罚款400元至2,000元不等,并扣3分;再犯者罚款提高至1,000元至4,000元及扣3分,或入狱6个月,若情况严重者,亦有可能同时被判罚款及入狱。凡入罪者,法庭亦可判司机停牌最长两年。
另外,凡跟随紧急车辆太近,或遇到紧急车辆不向右停下均可被判触犯此例。
这条高速公路安条例是鉴於自1999年至2002年期间,有4名省警警员在高速公路执行职务时,遭到驶过的车辆撞死而促使安省政府立法的。
当时这条名为191议案(Bill 191)于2002年12月获议会通过,於2003年4月3日正式生效。(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