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一日 圣经申命记十五章

周济穷人

申命记十五章一至十一节

     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2 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3 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甚么,你要松手豁免了。4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5 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耶和华必大大赐福与你。)6 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照他所应许的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致向他们借贷;你必管辖许多国民,他们却不能管辖你。

     7 『在耶和华你上帝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8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9 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10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

    上,赐福与你。11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

贫穷和负债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就如十一节悲叹地供认那样),历史上有许多社会都作过一些努力,想要解决它们。这里,申命记处理负债的问题是藉由立法,规定每逢七年的末后一年将会是豁免年,必须豁免所有的债务。显然七这个数字是与安息日的概念连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在以色列有一条古老的律法规定,田地每到第七年就应当休耕(利廿五1-7称为『安息年』,编注)。申命记并未提到这条古老的律法。但是,安息年很可能与豁免所有债务有关。一些注释家这样认为,在安息年里,债只是延期偿还,不是豁免,因这时候农夫没有收成,根本就不能偿还;但是,这一段的整个大意却有力地支持了永久豁免的观点。这条律法并未扩大至外邦人(3 节),很可能因为想到的是外邦的商人,而不是外邦的居民,这些外邦的居民,像大部分以色列人一样,是靠当地的田地维生的。这一段极关切地把以色列人视为一个家庭;这就是为何外邦人没有包括在内,以及为何要禁止向国际借贷(6节)。富有的以色列人必须知道,他们应当对待穷苦的以色列人如同对待兄弟一样(7节),而且要以慷慨和仁慈对待他们。豁免年必然是一个固定的年,且是人尽皆知的,否则九节的劝告就变得没有意义了。

要在一个特定的时间里制定一条强制豁免借贷的律法是一件事;然而,要迫使较富裕的借贷给他人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出本段是一个呼吁;恳求人们慷慨解囊。这里的根据是圣约;圣约中规定以色列人身为上帝的子民,是联为一体的。因此,以色列人彼此之间有道义上的义务;而且,作穷的消灭当然是一个理想(正如11节真实意识到的),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理想。

    这里,我们清楚看出申命记的『律法』,不只是固定的法令,而是一种『为人生而设计的』。本段的高潮不在那条关于豁免借贷的律法,而在十一节对同情心的呼吁。律法的反面是『罪行』;上帝道德律的反面就是『罪』。马太享利(Matthew Henry)很恰当地评论道,被我们简单的称谓节俭有可能是罪。在我们的世界里,关于借贷的结构和借贷给穷人的律法是极不相同的,一年之豁免将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十一节所表达的原则却是永远有效的。在基督徒的家庭,民族的家庭,及世界性的家庭里,我们的义务在上帝眼中看来并没有改变。

待奴隶的规定

申命记十五章十二至廿三节

     12『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13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14要从你羊群、禾场、酒榨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上帝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15要记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16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17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18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19『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上帝。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20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吃。21这头生的若有什么残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无论有什么恶残疾,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22可以在你城里吃;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在古代的近东,债抬高筑主要产生的后果之一,是欠债的人可能被迫将他们自己卖作奴隶。在社会上其他有些奴隶是外邦人,他们事实上是战争的俘虏。但是,这一段只是有关以色列人(即希伯来人)中的奴隶。一至十一节相应的豁免的律法也近似地适用于他们,除了第七年不再是一个固定的年历,因所有这些奴隶被规定要服事达六年之久(12节)。

    英文标准修订本第十七节的永远为奴隶(bondman)和永为婢女(bondwoman)的字眼,与十五节中的奴隶含意不同,但希伯来文则没有分别( 编注:中文和合本也没有分别)。我们必须谨慎,不可从阅读黑奴隶天录 (Uncle Tom's Cabin) 的记忆里抽出我们对奴隶的概念;汤姆叔叔当然没有在服事六年之后,藉着一次『隆情的握手』而得到释放。在以色列,奴隶明显真的享有一些权利——这当然是十二至十八节的重点。古今皆然,奴隶是一种卑微的身分;而十八节的语气暗示,实际上,并非所有奴隶主都愿意释放有价值的奴隶和廉价的劳工。

    基本的律法是在出埃及记廿一章二至六节。这里极大的差异是十三至十四节中的劝告——几乎不能算是一条律法——吩咐要给奴隶一个慷慨的离别礼物。这项告诫不只合乎人道,很可能也能帮助获释的男女避免再次陷入负债以及为奴的遭遇。因此,申命记在这里原则上是朝向防止奴隶制度蔓延的,但它没有推翻整个的社会结构。十五节背后的逻辑是,『你们白白的得来,也要白白的舍去』(太十8)。

    像出埃及记廿一章那样,十六节意识到,有一些奴隶觉得他们本身很自在,也很安全,因此,这里说他们可以出于自愿接受永远为奴的身分。十七节中那个古老的风俗产生了为奴身分一个永久而显著的标志。这个永久性的身分有双面的意义;它不仅规定奴隶属他的主人,同时也阻止作主人的在他的奴隶年老力衰时将他抛弃。

    最后一段调整关于头生牲畜(出十三2)古旧的律法,使其能与那个独一圣所的律法相配合。所有头生的牲畜仍然要献给上帝,要带到耶路撒冷作为祭物和节期之宴会用,但是,倘若它们有任何残疾,就不可用来献祭,在当地就可将它们吃了。这一条律法是和十二章一至九节相连的。其基本原则是认识到所有的生命都属于上帝(如23节中也以不同的象征加以证实);农夫必然懂得,尽管他本身尽力地工作,但是给他收获的却是上帝。
学习材料来自神家,感谢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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