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对赵燮雨的《真实的细节和细节的真实》系列彻底失望,但我还是安慰自己说:也许他不那么擅长写文学评论,但戏曲可能还是写得好的,毕竟他自己说了,他出生在一个沪剧老艺人的家庭,还写过N多剧本。只要不是先天性白痴,有了“从小家庭熏陶”和“个人不懈努力”这两个条件,应该不会写得太差。
于是,我仍然准备将戏剧改编权交给他。
赵燮雨当时人在美国,所以他起草并签字的合同,很快便于2008年3月1日寄到了我的朋友飞星那里,飞星看了赵燮雨起草的合同后,很不满意,主要是以下三点:
1、 他把“乙方”定义为“接受委托将小说《山楂树之恋》改编成戏剧剧本的剧作者赵燮雨”
2、 他把合同期限定为30年(2008到2038)
3、 他在合同里没对“戏剧”下个定义,就是笼统地说“戏剧剧本”
为什么飞星不满意这几条呢?理由如下:
第一条:纯属啰嗦和别有用心,一般合同的乙方就写某单位或某个人就行了,而他啰里巴嗦、叠床架屋说那么大一串,目的就是要突出他是一个“剧作者”,他是“接受委托”改编,而不是主动要求改编。
这倒是何苦呢?合同又不是小说,不会贴到网上去展览,他这么颠倒黑白,往自己脸上贴金,给谁看呢?这人也太阿Q了吧?明明是他自己巴巴地要求改编的,干嘛要说成是艾米委托他改编的呢?
第二条:一般版权转让合同,也就签个三年五年的,而他一开口就要求签30年。以他退休老人的年龄,三十年后还在不在人世都成问题,签那么长,难道准备把改编权带到坟墓里去?还是准备传给子孙后代?
第三条:“戏剧”是个很有争议的名词,有的认为只包括“戏曲”,像沪剧、越剧、豫剧之类的,但更多的人认为“戏剧”指影视以外所有舞台剧,包括话剧、歌剧、舞剧、戏曲等。
飞星说,像“接受委托”这种爱慕虚荣的做法,咱们可以不计较,但这个“30年”和“戏剧”也实在是太贪心了吧?这不等于是叫你把除影视之外所有剧种的改编权都交给他,而且一交30年吗?
说实话,我对《山楂树之恋》改编成戏曲一点兴趣都没有,3年也好,30年也好,我都没兴趣。但我也觉得“戏剧改编”是太笼统了一点,所以我让飞星问问赵燮雨到底是要哪些戏剧的改编权。
赵燮雨在回信里说:“由于戏剧的特殊性和通用性,我无法一一列出剧种。… …再何况一个本子出来之后,其他剧种往往借鉴或搬用,这都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为此,要保护你我双方的共同利益必须是这样子的一揽子买卖。”(摘自赵燮雨2008年3月1日电邮)
这完全是废话,如果他的本子被别人搬用,那就是侵权,他可以告上法庭,他这个有法律学位的人不会不知道。那么他这么死死霸着所有戏剧的改编权,无非是为了名和利,因为一旦我把改编权全部转让给他,就只有他能改编《山楂树之恋》了,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也就是说,他要的是独家垄断:你想把《山楂树之恋》改编成越剧?行啊,要么拿钱来买我赵燮雨的本子,要么就拿钱来买改编权。你想把《山楂树之恋》改编成黄梅戏?行啊,要么就拿钱来买我赵燮雨的本子,要么拿钱来买改编权。
就算他一个剧种的改编权卖两万,中国这么多剧种,也够他赚一笔的了。
刚好在这时,中国国家话剧院的人来跟我联系将《山楂树之恋》改编成话剧的事宜,对此我比较感兴趣,因为我觉得话剧艺术还比较适合表现《山楂树之恋》的故事。
话剧话剧,顾名思义,是“话”的剧,以对话为主,一般没唱腔。话剧的特点是写实,也就是说,人物对白基本跟生活中的对话相同,如果话剧里需要表现划船这一情节,那么可能会做条道具船,然后用滑轮之类的道具来拉动,让观众真的看到一条船在舞台上划动。
而戏曲就不同,戏曲戏曲,顾名思义,就是“戏”与“曲”,戏曲不是写实的,而是写意的,戏曲里的人物不是像生活里的人物那样说话,如果那样说,就没“戏味”了,一定要说得夸张一些才行,甚至得唱出来。如果戏曲里要表现划船这一情节,就不用做条道具船,就让演员做几个划船的动作,就算是划了船了。
我觉得《山楂树之恋》不适合写意的戏曲,但适合写实的话剧,所以我希望《山楂树之恋》能被改编成话剧。
赵燮雨可能对“戏曲”比较了解,但对话剧好像并无涉猎,所以我想把《山楂树之恋》的话剧改编权交给中国国家话剧院,毕竟人家是专业班子,总比他这个草台班子要强。
于是我给他发电邮协商:“情况有一点变化,想跟你打个商量。现在国家话剧院想得到"山楂树之恋"的话剧改编权,我想把这个改编权给他们。…….如果你没意见,就请你把合同修改一下,具体列出把哪几个剧种的改编权给你,把合同传给我看一下,如果行的话再打印出来签字。很抱歉给你带来麻烦。”(摘自艾米2008年3月7日电邮)
而他则开始抱怨:“亏得我没有傻等”,然后指令我“你可以在上面加注(不包括话剧)或者(话剧改编权之前先已另行转让),然后签了字用次日送达快件寄我。否则这次回上海的意义将大大地打折扣——因为我无从谈起我要写的剧本(别人一旦问起你有否改编权,我不能撒谎)” (摘自赵燮雨2008年3月8日电邮)
我发现这人就这么个德性,他自己求你的事,可以求着求着变成你求他;他自己做的错误决定,可以做着做着变成是你坑害他。他连改编权转让合同都没拿到,干嘛就急着跑回中国去谈他写的剧本呢?这倒很像那个顶着牛奶罐子做美梦的蠢姑娘。
那个故事说的是有位奶农的女儿,头上顶着牛奶罐到集市上去卖牛奶,她边走边做白日梦:我到集市上卖了奶,就买一打(十二个)鸡蛋,孵出小鸡,长成大鸡,生出很多很多蛋,又孵出小鸡,长成大鸡,我卖鸡卖蛋发大财,买漂亮衣服穿,让个个男人爱慕我,等他们追求我的时候,我就对他们摇摇头,拒绝他们。
蠢姑娘想到这里,真的摇了摇头,结果牛奶罐子打翻在地,美梦泡了汤。
于是有了这样一个英语谚语:Don't count your chickens before they are hatched. (直译:小鸡孵出来之前,别慌着数你有多少只鸡)
我们从赵燮雨的蠢事之中也可以总结一条谚语出来:合同没签,别慌改编。
我虽然越来越不喜欢这个人的德性,但我还是按捺着,给他回了一个电邮:“还是你在合同中列出剧种名单,再把有效期改为五年,用电子邮件附件传过来,我让飞星打印出来签字后寄给你,应该能赶上你回国。”(摘自艾米2008年3月8日电邮)
他来信同意缩短合同年限,但不肯一一列出剧种,用的是他用过的理由:“比如我写了一个某地方剧种的本子,假如临近又有一个地方剧种(单单一个地方就有好几种不同的剧种)准备搬演而万一我有遗漏的话,这转让权就落入他人(包括你和飞星也可能在之内)之手。同时这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再改编。”(摘自赵燮雨2008年3月8日电邮)这暴露出赵燮雨怕的不是别人“搬演”他的剧本,而是别人拿到了改编权,根本不用他的剧本,而用自己写的剧本,那样他就眼睁睁地看着银子流到别人腰包里去,光环也跑到别人头上去了。他甚至连我和飞星得到转让权都不愿意,一定要一次性地从我手里拿走所有戏剧的改编权,这人也太贪了吧?
如果他老老实实地说明这一点,我还会把改编权交给他。他想独家垄断,想因此赚钱出名,我都可以理解,毕竟是六七十岁的人了,还没出过大名,还没赚过大钱,难得这么一个机会,你叫他怎能不牙齿深深地死咬住?况且无论我把改编权转让给谁,都是别人拿大头,我拿小头,从钱的角度来看,谁改编对我来说都一样。
但这个人实在虚伪,明明就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想独家垄断戏剧改编权,却偏偏要说成是因为戏剧的“特殊性和通用性”,还要说成是“保护你我双方的共同利益”,令人恶心。他生怕写明了剧种,就会有遗漏,怕遗漏剧种的改编权落入了我和飞星的手中,这怎么是在保护我的利益呢?
他在同一个电邮里说:“假定你(和飞星)一定要罗列一大堆剧种,而假定我列出将近五十个来,请问你签不签呢?所以这问题的实质在于你改变了你的初衷并且从口头承诺退缩。俗话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希望你再想想你曾经讲过的承诺。”(摘自赵燮雨2008年3月8日电邮)
这可真是自揭老底,说明他知道列多了剧种我不会签,所以才坚持不列剧种,搞“一揽子买卖”,那样就可以赚得我把字签了,而他则可以包揽不止五十个剧种的改编权。
还有这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不是废话吗?我还没签字,也就是说,我还没开始用他,为什么不能疑他?用人之前,就是要狠狠地疑,一定要能排除一切疑点了,才可以用。等我决定用他了,我自然就不疑了,因为疑也没用了,而我不爱做无用功。
我只能说,赵燮雨这人太蠢了,你还没拿到我的签字,你发的是哪门子的脾气呢?你以为我是吓大的?
我当即回了他一封电邮:“我是有过口头承诺,我甚至提议先由我签字,再寄给你,你只需给我一个你签字后的扫描件就可以,如果你当时答应,你早就拿到你想要的合同了, 所以只能说是你自己选择了这个结果.
我是因为你那篇有关静秋母亲的文章结识你的,那时我觉得你对山楂的理解是很透彻的,但后来我发现你一直强调你写有关山楂的文章只是为了老三,所以我觉得你我对山楂的理解还是有不少分歧的。然后我看到你写的"真实"系列,虽然对细节反映的人物性格做了一些分析,但并没谈到为什么这些细节是真实的,或者细节的真实跟真实的细节究竟是个什么关系。
然后我看到你博克里的一篇文章,提到老三在谁谁面前应该退居二线(大意如此),所以我意识到我这样把所有戏剧改编权交给你,并且一交三十年是很冒失的,仅凭一篇文章根本不能了解你的水平和对山楂的把握,你对山楂的热情也随时可以改变,你完全可以在签约之后放下山楂去搞别的剧目,而我却不能把山楂交给别人去改编.
刚好国家话剧院来联系改编成话剧的事情,我看了他们的网站,的确是个比较严肃的团体,虽然我不能担保他们对山楂的领会就一定是我所期待的,但至少可以让不同的人试试, 所以我决定把话剧改编权交给他们。
我是在跟你打商量,而你马上就有了"傻等"之类的抱怨,这封信干脆公开指责起人来了。你是学法律的,你当然知道口头许诺跟书面合同的区别,在我没签字之前, 我有权改变我的决定。”(摘自艾米2008年3月8日电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