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拒所有华人劳工于美国之外十年。其1884年修正案更强化了允许先前到来的入境移民离开美国和回国的规定,同时阐明,该法适用于一切华人而无论他们的国籍为何。1892年,该法案由《基瑞法案》(en:Geary Act )延长十年,到1902年更被取消了时限。法案被1943年通过的《麦诺森法案》(en:Magnuson Act)废除,后者允许每年105名华人的入境移民限额,然而大规模的华人移民并没有随之到来,直至1965年的《入境移民与国籍服务法案》(en: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Services Act of 1965)的通过。该法案是针对大量华人因中国的内部动荡和有机会得到铁路建设工作而迁入美国西部所作出的反应。它是在美国通过的第一部针对特定族群的移民法。 虽然该法案很久之前就被废止,但是它却长期以来是《美国法典》的一部分。即便是今天,虽然它所有的部分都被废除已久,但是其第8篇第7章题名为“排除华人”(Exclusion of Chinese)。它是第8篇(外国人和国籍)的15章里完全针对一个特定国籍或族群的唯一的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