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C”:在法国捍卫自由与权利的又一“新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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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C”:在法国捍卫自由与权利的又一“新武器”

QPC (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 : une nouvelle « arme » pour défendre les droits et libertés pour les justiciables en France


法语里有一个经常遇到的词,叫“justiciable”,意思是“受法院判决的人”﹑“归法院管辖的人”,其实就是“打官司”或提起司法诉讼的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生活在法国﹑无论拥有什么国籍的人都是一个“潜在的” “justiciable”,都有可能涉及“官司”并受法院的判决。

2010年3月1日,一场静悄悄的﹑但却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变革已在法国发生:从这一天起,在法国生活的所有“justiciable”又多了一件捍卫自己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新式武器”。它的缩写名字就叫“QPC”,全称是“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汉语可译为“合宪性优先问题”。

这一既显得神秘,又有点拗口的“QPC”–“合宪性优先问题”到底是怎么会事?为什么它将成为每一个在法国生活的人不能不知道,或至少不应忽略的“新式武器”呢?

所谓“QPC”或“合宪性优先问题”,在法律上又叫“合宪性先决问题(question préjudicielle de constitutionnalité)”,它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在诉讼过程中,对适用于本案判决的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提出疑问,要求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由于法律的合宪性问题具有“优先性”或“先决性”–也即说,法院不能依据违反宪法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所以,在宪法委员会对此“合宪性优先问题”作出裁定之前,法院将暂停相关案件的判决。如果宪法委员会裁定相关法律违反宪法,法院则将永远排除使用该法律判案,而这事实上也就是废除违宪法律。

因此,这一其貌不扬的“QPC”,实际上意味着法国宪政史上的一个革命性进步:它不仅为普通公民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又一个有效的“武器”,而且对整个国家的司法组织和宪法委员会本身的机构运作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

依照法国第五共和国体制和法律效力等级原则,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议会两院表决通过的法律必须符合宪法。而法律的“合宪性(constitutionnalité)”审查职能则由一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来行使。宪法委员会共有9名成员组成,分别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各任命3人;所有在世前总统(吉斯卡尔德斯坦和希拉克)均为当然的终生成员;宪法委员会成员(或称“宪法法官”)任期9年,任命后不得撤换,也不能连任,每三年更换三分之一(最近一次部分更换后任命的3名新成员于2010年3月12日正式就任)。

直至今年3月1日止,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是提诉方式(saisine)上的限制:即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向宪法委员会要求对某一部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核,自1959年宪法委员会成立后,起初按规定只有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这四位国家最高政治人物才有权提请合宪性检查,1974年以来,提诉人扩大至60名联署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联署参议员;公民不能直接或间接向宪法委员会提诉;第二是合宪性审查仅限于“事先审查(a priori)”,其对象只是已获得议会两院最终表决通过﹑但尚未由总统签署正式颁布(promulgation)的法律;宪法委员会须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任何法律一经正式颁布后,便不可能再送交宪法委员会请求审查其是否符合宪法。据估计,自1958年以来,在法国所有已颁布生效的法律中,大约只有7%经过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

然而,这两道障碍已由于2008年7月28日的宪法修改和2009年12月10日的组织法律中有关“QPC”条款的生效而被完全突破。

因为,“QPC”或“合宪性优先问题”生效后,任何受法院判决的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庭上对适用判案的法律的合宪性(constitutionnalité)提出争议;而且这一“优先问题”可以在除了重罪法庭(cour d’assises)以外的任何法院(包括各级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及其它专门法院)﹑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初审﹑上诉﹑最高上诉)以及在任何诉讼程序(紧急审理程序﹑普通程序)中提出。

审理案件的法官在收到一个“QPC”请求后,必须立即检查核实:1)受质疑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他需要裁定的争议案;2)该法律是否已经被宪法委员会审查并宣布为符合宪法;3)所提问题“不缺乏严肃性”(ne pas être dépourvu de caractère sérieux)–这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关于这一条件,法语句式中使用的是双重否定,这事实上意味着对它可以比肯定句式–“所提问题必须具备严肃性”–作更加相对灵活的解释。

如果这3个条件都具备,那么,负责事实审的法院必须暂停本案审判,并立即将该“QPC”问题移转给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如争议属于普通司法案件)或国家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如争议涉及行政司法);最高法院和国家行政法院须在3个月时限内作出宣判,决定是否将“QPC”移转给宪法委员会审查。而宪法委员会则唯一有权在3个月内对某一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定。如宪法法官认定某项法律违宪,那么该法律将从整个法律系统(ordonnancement juridique)中消失。

从这儿已不难看出“QPC”的“革命性”意义了:

首先,“QPC”或“合宪性优先问题”使法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又多了一种强有力的保障手段。组织法中有关“QPC”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适用法律的合宪性的质疑必须与相关法律侵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droits fondamentaux constitutionnels)有关。而在法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有一个明确的所指系统,不仅仅局限于宪法文本本身的规定;这一权利系统具体包括:

–1789年8月26日《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定义的各项权利;
–1946年10月27日《宪法序言》中所陈述的各项权利;
–2004年《环境宪章》规定的各种权利;
–1958年10月4日宪法和所有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所确认的各项权利与自由;
–宪法委员会判例所确认的各项权利;

以上几个不同的文件和法律渊源形成了一个“合宪性整体(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也就是说,凡由以上任何一个文件所规定的权利,都具有宪法效力,都属于“合宪性”审查的范围。这也就意味着:任何“受法院判决的人”都有权以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受侵犯为理由,对相关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要求宪法委员会作出裁定。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国的“合宪性”审查也包括“违国际条约性(inconventionnalité)”审查,也即检查相关法律是否违背法国所批准的各种国际条约承诺。

其次,把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提诉权从原来只有四名国家最高领导人和60位联署议员才能享有的“特权”转变为一种任何一位“受法院判决的人(justiciable)”,也即任何一位公民(和受法国法律管辖的人)都能使用的权利,这一巨大转变的意义非凡,它使得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更为直接具体,也更具强制性;

第三,“QPC”不仅能够有效阻止法院使用违宪法律处理争讼,而且也可以清除违宪法规,净化整个法律体系(ordre juridique)。从理论上说,自“QPC”生效后,现在法国有效的法律– 即所有1958年以前颁布的法律以及1958年以后颁布﹑但未曾受到宪法委员会审查过的(93%)法律今后都有被提起“QPC”合宪性审查的潜在可能。

从此,“法律惟有在遵守宪法的情况下才表达普遍意志(La loi n’exprime la volonté générale que dans le respect de la Constitution)”﹑“法治国家”或“依法治国”等概念或说法在法国拥有了更深﹑更丰富和具体的含义。而通过“QPC”优先问题,允许普通公民对法律的合宪性行使“事后审查(a posteriori)”也将使法国的法制模式更趋近于许多英美国家的现存体制。

可以预见,“QPC”生效后,原先只会在学术讨论会上被提及或只被法学专家和“圈中人”关注或感兴趣的宪法将会很快步入遍布法国各地的各种法庭,成为一种掌握在每一个法国公民(受法院判决的人)手中的潜在的有效“武器”。今后,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宪法意识(réflexe constitutionnel)对于诉讼成败可能起到重要的作用。律师们也将因此改变职业习惯,在考虑适用法律问题之前,必须首先对该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作出思考判断,然后再决定选择相应的诉讼理由和法庭辩论策略。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QPC”合宪性优先问题不只与法国公民有关,它也涉及所有生活在法国或者需要按法国法律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法国宪法保障所有在其国土上生活的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作为在法国的外籍移民,也应当关注“QPC”问题,并充分加以利用,以更好地捍卫自己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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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yuan 发表评论于
巴黎行人兄, 你好.
谢谢你的好言相劝, 我无意得罪人, 上网的目的是交流和交朋友, 不想和人吵架, 但要是有人挑唆, 我修养不高, 忍不住时言语上可能会有些偏激, 但的确无意在网上打口水战.
对于你所提及的QPC, 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进步, 但我觉得未必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司法保障.
法国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国家, 其司法制度是比较公平的, 对社会弱势阶层也处处维护, 基本上公民的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尽管如此, 有些公民权利虽有法律的保护伞但实际上根本无法执行, 我当时指的就是这一点, 我的意思是, 先把现有的法律执行了, 维护已经认可的权益, 在来谈新的权利也未迟. 可能词未达意, 让牙医误解了, 说到另一个话题.
最近有一条法律静悄悄的通过, 但很少人提及, 也就是落选的议员可以获得5年的失业金, 5年後还能拿到20%的薪金, 我暗想, 你说的QPC是否能发挥其功能? 为什厶做为纳税者, 我们不能挑战这种恶法? 你应该对法律有专业的认识, 我乐意听听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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