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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和博经学国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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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和博经学国家论
--选自王志勇《基督教圣约世界观经学原理传习录》

 雅和博经学旗帜鲜明地阐明圣经中所启示的上帝对国家的旨意。

 面对二十一世纪中国教会和社会的发展,我们必须高瞻远瞩地重视国家的问题,对国家的本质、建制提出合乎圣经的主张。这是基于五大考虑:首先,家庭、教会、国家都是上帝所设立的制度性的蒙恩之道;其次,改革宗神学始终不仅强调个体之人的归正,也强调国家和民族的归正;第三,在中国五千年历史上,始终是国家一枝独秀,正如赵天恩牧师所总结的那样:“在中国处境下的政教关系,历来都是政权在上,宗教在下,基督教不过是受制的宗教之一;西方式的‘政教分离’的关系在中国根本不存在。”[1] 第四,中国教会对国家普遍缺乏清醒的认识;第五,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以来,国家主义空前猖獗,人本主义者越来越多地把国家视为拯救性的组织。

 雅和博经学国家论具有自己的特色。首先雅和博经学把国家这一组织视为制度性的蒙恩之道,国家在法律和制度上的健全是上帝给人的赐福;其次,雅和博经学明确地从圣约经学的角度强调国家有责任以上帝的律法为“高级法”(the higher law),不断地改良人所制定的不合乎上帝的旨意的恶法;第三,雅和博经学从人性败坏的角度出发,明确强调国家作为人的组织的有限性和有罪性,强调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尤其是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的分离,并且把这三大权力的分离和人性联系起来,也就是人所具有的理性、情感和意志,以及认知、感受、抉择的功用和先知、祭司与君王的职分联系在一起。从而在人性的角度,把爱和公义、自由和法律完美地融合在一起,形成奠定民主和宪政制度的人格基础。因此,国家论是雅和博经学在公共神学领域中的突出贡献之一,这一贡献就是把人性构成和国家建制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突破了中心文化模式之争,直接把国家建制诉诸圣经和人性。

 我们甚至可以说,是否具有合乎圣经的公共神学是对基督教神学的纯度和深度的检验,而是否具有合乎圣经的国家观则是对某种公共神学是否合乎圣经的检验。雅和博经学从圣约和国度的框架所提出的国家观,成为基督徒在公共领域中改变暴政,走向自由、民主和共和的利器。



[1] 赵天恩、庄婉芳:《当代中国基督教发展史:1949-1997)(台北:中国福音会出版部,1997年),导论,xv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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