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客网友提问:
这两天法国报纸都在谈司法改革,特别是取消预审调查法官。萨尔科奇提出要用Juge de l’instruction代替Juge d’instruction。这两者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在汉语译文中体现这一法语用词中的细微差别?
本站“儒思忧”网友的解答:
先来说说这两个词汇的汉译问题。
萨尔科奇关于用“juge de l’instruction”取代“juge d’instruction”的决定不仅在法国司法和舆论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争议,而且也为译者,尤其是从事法译汉的人们提出了一个语言学上的挑战。
因为,从语言角度说,在这两个法文表述中,因定冠词“le”的缺省和使用所造成的“de l’instruction”与“d’instruction”的差别,几乎无法通过汉语直译加以表达。
因此,建议根据语境意义,采用附加限定词的方式,分别译为“预审调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和“预审监督法官(juge de l’instruction)”,以对两个概念作明确的区分。
接下来简单介绍一下与这两类法官相关的背景资料。
预审调查法官制度是法国特有的一种刑事诉讼体制。预审调查法官是在刑事案件中负责荟集对某一违法行为人进行可能的审判所需的各种事实的法官,由高级初审法院(TGI)法官担任。按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凡所有重罪(crime)和复杂的金融经济案件都必须提交预审调查法官,而轻罪(délit)和违警罪(contravention)诉讼案则可不一定需要提交预审调查法官;可通过检察官公诉或受害者申诉方式起诉;预审调查法官调查事实真相,寻求有利于或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并有权动用各种调查手段,如:审讯、对质、专家鉴定﹑电话窃听﹑搜查和嘱托调查(commission rogatoire)等。预审调查法官所作出的各种裁决称为“命令(ordonnance)”,例如:司法审查命令(mise en examen)、实施司法监督命令、起诉处置命令,等等。
据法国司法部统计,2005年,法国全国613名预审调查法官共计受理案件32613件,约占刑事诉讼案件总数的4.8%。
法国的预审调查法官继承了设立于1670年的“刑事长官(lieutenant criminel)”体制,其最大特点,一方面是他身分的双重性:即既是侦查指挥官,又是法官,拥有包括决定羁押在内的重要调查权;另一方面则是其独立性和不可罢免性,也就是说,某一案件一旦交由预审调查法官侦查后,便谁也无法对其进行干预。这就使得预审调查法官在侦查中可以无所畏惧,不受来自政府或其它方面的任何压力。许多涉及法国政界要人的金融和经济丑闻案件也因此而得到深入的调查,并被公诸于众;预审调查法官在普通人心目逐渐形成了“共和国最厉害的人物”的形象。
2009年1月7日,法国总统萨尔科奇宣布了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改革计划,特别提到将取消现行“预审调查法官”(juge d’instruction)职能,由预审监督法官(juge de l’instruction)加以取代。
刑事侦查任务将交由检察院负责,但接受新的“预审监督法官”的监督。
乍一看来,这儿似乎只是一个法官名称的区别。而且对于懂法文的人来说,这名称的差别又仅仅体现在一个无法用汉语表达的定冠词之上:也即只是把目前的“juge d’instruction(预审调查法官)”变成“juge de l’instruction(预审监督法官)”而已!
然而,事实上,这一措施可能导致法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大的实质性转变。这一转变的关键之点在于:此项改革如获通过,那么,原先由独立法官主导的一部分刑事调查将由检察官来承担。而由检察官来主导掌控侦查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意味着给予行政权–总统和政府–干预某些侦查案的可能性。新的“预审监督法官”虽然负责监督检察官的预审侦查,但由于法官不再领导调查,对案情细节不可能完全熟悉了解,所以其角色有可能演变成一颗“活图章”,也就是说,只忙于–或只限于–对检察官提出的搜查﹑窃听﹑羁押等各种调查请求作出程序性的许可。立案及侦查方针等刑事程序主动权却落到了检察官的手中。
事实上,法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最大区别,是法官的完全独立性;法官一旦被任命后,不可罢免,在审案过程中不接受包括法院院长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内的任何人的指令或干预。而检察官则不同,因为其职能包括执行政府确定的刑事犯罪政策,所以,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须受行政等级制的制约,应接受司法部长的指令。
而在司法部长可以向检察长下达上下级指令的情况下,这一改革设计实际上也等于为暗中平息和压制某些涉及政界和商界要人的“敏感”案件提供了可能空间。而这种行政权对司法的“介入”或“干预”就有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行。
这便是许多法国人的担忧之处;也是萨尔科奇主张目前在法国司法实务界和社会舆论中引起重大反响和争议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