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往往认为外界的因素是导致他们杀人的主要原因。相信,如果卢刚得到了那个教授的职位,如果有人关心他;如果王立山不离开左治亚,如果不被医院开除,等等,他们就很可能不会去杀人。而美国人深信,凶手长期既定的性格,是他们犯罪的关键,认为这种杀人的行为就算在不同的情况下都是可能会发生的1。密西根大学的尼斯泊特教授曾在他的一本书中问过“The bad seed" or “the other boys made him do it"? 是东西方人看待犯罪时的完全不同的态度。
再回来看王立山事件。CNN的报道标题是:“Police: Bad blood led to doctors slaying",世界日报的标题:“王立山:他受尽煎熬的人生,最终迫他选择走绝路”。这就是美国人和中国人在看待同一个事件的差异。这个差异妨碍了中国的法制进程。当人们撇开法律去寻求一个所谓“合理”的答案时,法律便失去了它的尊严。执法的人可以运用手段亵渎法律,百姓用自己的情绪、经验和爱憎来判断对错,而不是用法律作为是非的基础。那么中国又如何能成为一个法制国家?又何时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一个不尊重法律的国家,人们是无法真正懂得什么是应有的权力和义务的,是无法走向民主和自由的。
(1)Morris, M. W., and Peng, K. "Culture and Cause; American and Chinese attributions for social and physical events."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