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湘君

 我是你院民事一庭副庭长秦建强2009年11月2日“公开”审理的侯湘君诉离婚纠纷案的当事人。尽管秦庭长在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金民初字第671号中叙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与诉讼。实际情况是秦庭长没有依法送达侯湘君的起诉书也没有通知我审案日期。我曾与2009年9月3日在给秦庭长寄过我的地址,但秦庭长对我说他没有收到我的特快专递。贵院的671号判决书中叙述我与2007年离家出走;实际情况是我与2007年2月开始担保侯湘君来加拿大定居,并且,我与2007年两次回国探亲。我和侯湘君一直都保持联系,直到2009年1月11日和2009年3月4日,侯湘君还从我在国内的银行存款中分别提取了19.000元和4845元人民币。我有2008年和2009年和侯湘君通话的电话清单。因为秦庭长蓄意有判我缺席,所以秦庭长成全了侯湘君向法庭做伪证的犯罪行为。我将在另案中追究。
     我在返回加拿大前和秦庭长通过电话,电话中,秦庭长问我什么时候还能再回国,我告诉他如果需要我可以随时回去协助他审案。但当我抵达加拿大后,秦庭长一反常态的以中国和加拿大没有法律协议为由拒绝接听我的电话。万向般无奈,我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的邢庭长做了汇报并对我们的通话进行了全程录音。邢庭长要我去温哥华领事馆去申请一份法律委托书。正当我积极申请委托书的时候,秦庭长已经“公开”审理了我的离婚案。
      当判决书在网上发布后,我即刻给邢庭长打电话询问,邢庭长说一般情况下他是不接受咨询的并答应调查。2009年2月7日我又向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的办公室打电话举报秦付庭长的所作所为,据李法官说已经向你做了汇报,并交由分管院长调查。

    我在此严正声明,我没有对任何金明区人民法院的合法文件签过字,也没有和秦付庭长见过面。所有在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金民初字第671号卷宗中出现我的签名以及文件均违反个人的司法意愿。从现在起,我提供给金明区人民法院的所以文件都有
个人的标记并备份。

    贵院的分管院长要求我寄去我的身份证明,因为没有他的姓名,所以现将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寄到你处,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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