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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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二审辩护词

发布者 siyu 10-04-22 06:1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谭作人案合议庭: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控谭作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已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作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谭作人不服,以十二字提出上诉:

 

“我无罪,我不服,我抗议,我上诉!”

 

一审中,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曾以四项所谓“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指控。即:

 

1、指控谭作人“炮制”题为《1989:见证最后的美丽——一个目击者的广场日记》(以下简称《广场日记》)文章,将该文通过互联网发布在境外“自由圣火”等网站,指控该文主要内容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进行“歪曲描述和诽谤”。

 

2、指控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谭作人“伙同”他人在成都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的方式纪念“六四”;

 

3、指控“境外敌对分子”王丹利用电子邮箱与谭作人主动联系,并多次向其投发关于“六四”的宣传资料,谭作人予以回复;

 

4、指控2008年“5.12地震”发生后,谭作人多次接受境外媒体采访,发表了大量“严重诋毁我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辩护人对以上四点指控进行了逐条批驳,具体意见不再赘述。一审裁判认定了其中两项指控:“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作人‘炮制’《广场日记》并在境外媒体发表,以献血方式宣扬所谓‘六四精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确认,其余指控不予认定。”

 

一审法院此项认定以醉翁之意,定欲加之罪,无视事实,判决荒谬。在此谨向二审法院郑重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对谭作人的“罪状”指控含糊,判决荒谬。

 

1、一审起诉书与判决书中,多次对被告人写作的文章《广场日记》使用“炮制”、“歪曲描述”、“诽谤”、“诋毁”、“无中生有,捏造消息”……等侮辱性词汇,并认定:“被告人谭作人以造谣、诽谤的方式,煽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海内久经文字狱。详查中国历史,因言获罪者屡见不鲜;但无论构陷者如何深文周纳、断章取义,其构陷总算做到了对象明确、字句清晰。而指控谭作人造谣、诽谤,所指何句?所造何事?所谤何人?观此起诉、判决,先举出谭先生一篇长达一万五千字的文章作为“证据”,再径行扣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法律事实未能明确,何谈依据《刑法》定罪课刑?如此含糊空洞之指控,如此轻浮潦草之判决,标新立异,别开生面,见所未见,闻所未闻!

 

一审判决书并声称,“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事实没有异议”;实际情况是:在一审辩护词中,辩护人已明文指出控方此项指控空泛,并无事实与证据支撑的问题。一审判决严重歪曲了辩护人的意见。

 

再查《广场日记》一文,作于2007527日,系谭作人为回应香港民建联主席马力有关“六四”问题的言论有感而作,其目的仅仅是为了说明事实。该文记录其本人在1989年“六四”中的所见,合乎事实、忠于历史。一审对此不察,辩护人请求二审合议庭结合史实对该文逐字逐句进行审查:该文章中,可有一字一句进行了“造谣、诽谤”?可有一章一节涉及“煽动颠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动机?二审合议庭如不能对事实进行正确描述,将何以明法度,将何以正人心?

 

2、一审起诉书与判决书中,指控、认定四川大地震之后,谭作人在天府广场义务献血点以献血方式纪念“六四”的行为,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中国刑法定罪原则,是主客观的一致性。谭作人的主观动机是纪念六四事件,客观行为是参与政府组织的献血活动。辩护人不能理解:此献血行为何以构成“造谣、诽谤”的刑事犯罪?莫非谭作人献出的血浆,竟成为煽动颠覆的犯罪工具?输入谭作人血浆的地震伤员,莫非将被煽动而变为颠覆分子?

 

犯罪行为有三个方面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辩护人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予以界定并不吝论证:谭作人的献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是否违反我国刑法?是否应受到刑罚惩罚?

 

刑法第一要义,是为罪刑法定,法无明文,不得入罪。谭作人纪念“六四”,更无条文明禁。如此荒诞的判决,势将载入司法史,为世人耻笑。二审诸位法官,应有挽回余地。辩护人请求合议庭,依法予以改判!

 

二、一审判决谭作人涉嫌颠覆的犯罪对象已不存在。

 

一审《起诉书》指控谭作人“对党中央处理‘六四事件’的方法和定性不满”,而《判决书》则改变控方指控内容,称“被告人谭作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法处置‘六四事件’不满”。此项判决未能言明:谭作人究竟因对哪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满”而入罪?如是指以温家宝为总理的现政府,则详查谭作人《广场日记》一文,其中对现政府根本未置一词;如是指1989年以李鹏为总理的旧政府,则该届政府连同主事之人,早已依宪法换届下台,颠覆何从谈起?

 

处理六四事件的历史功过,无疑应由1989年在任的政府负责。谭作人先生对其不满,又如何能够逆转时光、煽动颠覆?一审法院何以旧账新翻,老调重弹,如此不顾大局、不知进退,挟“六四”以令中央,构谭先生于囹圄,陷现政府于不仁?

 

三、一审判决歪曲了对历史事实的认知。

 

谭作人被控两项“罪状”,皆围绕1989年的六四事件而来。当时风雨,尘封廿年。如鲁迅所言,时间永是流驶,街市依旧太平,有限的几个生命,在中国是不算什么的。但谭作人先生既以“纪念六四”的“罪行”而被控“煽动颠覆”,辩护人有必要、有责任对六四事件的历史事实与性质作出说明:

 

1、由于一审法院并未就该文内容是否构成捏造诽谤安排质证,控方对其罪过亦指控不明;辩护人概括其文章旨要,认为谭作人先生无非作为六四事件的亲历者,描述了始自“戒严”终于“清场”这一时期在北京发生的大规模学潮,再现了戒严部队执行任务途中和占领广场过程中曾与民众发生激烈冲突的场景、指出这场冲突曾经造成过人员伤亡,并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深刻反思。

 

辩护人认为,鉴于谭作人文中的上述描写,几乎为海内外各界人士所共知。代表国务院和戒严部队出席记者招待会的袁木、张工,时任解放军总医院医师、亲历死伤者抢救过程的蒋彦永,都从不同角度印证了谭作人的所言非虚。相关证据已提交法庭,请予审核。

 

辩护人认为,对谭作人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广场日记》文中所述事实的真伪,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李鹏和担任北京市市长的国务委员陈希同,以及受命承担对外发布信息的国务院发言人袁木和戒严部队发言人张工等,有机会了解事件全貌、有可能接近悲剧真相。从对事实和历史负责,从为被告人负责的立场出发,基于辩护人义务,我们特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通知陈希同、李鹏、袁木、张工四位证人出庭作证。我们认为,无论合议庭基于何种考虑而拒绝开庭,至少也应当向上述证人调查,并取得就待证事实所作的书面证言。相关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我们已以专函呈递。

 

2、在2004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举行中外记者见面会(全文由新华社播发)中,温家宝总理在回答美联社记者“你会把89年发生的事情宣布为爱国活动吗?”的问题时,称“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中国发生了一场严重的政治风波。”

 

2008923日温家宝接受美国《新闻周刊》国际版主编法里德·扎卡里亚专访,针对“您从处理1989年那一问题上的经历中获得了什么教益?”的问题,回答:“我认为,在推动经济改革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推动政治改革,因为我们的发展本质上是全面的发展,我们的改革也应当是全面的改革。我想,你提问的核心是关于中国的民主发展问题。”

 

对六四事件从“反革命暴乱”到“政治风波”再到“民主发展问题”的定性,反映了国家政权对历史的认知不断深化、与时俱进的过程。

 

若撰文描述六四事件被定性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则参加六四事件的学生、工人、市民,是否皆应定性为“颠覆国家政权”?我们的国家里,是否隐藏着数以百万计的颠覆分子,尚待指控审判,未及纠拿收监?

 

历史早已明白昭示: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当局执意逆水行船,民心将如覆水难收。谁是国家安定柱梁基石?谁在激起民愤阴谋颠覆?有请合议庭诸位法官明鉴。

 

四、请依法改判谭作人无罪

 

谭作人是闻名遐迩的“四川好人”,生于斯,长于斯,一生所爱皆寄于斯。于此天灾不止,人祸频仍之际,布衣在野,夙兴夜寐,胼手胝足,其心所系,在杯葛彭州石化不当选址、在呼召川震学童不散冤魂;于谋危社稷,毫无兴趣。其所思所想,所求所愿,所作所为,无非“作人”二字而已!

 

在一审开庭后,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谭作人作出长篇最后陈述,而一审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的答复,短短一句,轻轻带过:

 

“被告人谭作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谭作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意见与审理查德明的事实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谓一审辩护意见于法不符,何处不符?为何不符?

 

在一审的最后书面陈述中,谭作人已表明对此次审判的态度:

 

“今天,如果你们判我无罪,我将为此而欢呼——不是为了我个人,而是为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独立得以保全,没有成为行政意志的牺牲品。如果判我有罪,我将服法而不认罪。”

 

辩护人深知,一审出现如此结果,未必就是司法的独立意志所决定。但是,就一场如此粗制滥造的审判,被告将何从服法?此份判决书中,根本无法可服:其罪行竟一字不见,其刑期竟长达五年!此场审判之专横,之无法无天,溢于言表,跃然纸上。为家乡人民坐牢,是谭作人的光荣;毫无理性的判决,是中国法治的耻辱。为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公正,辩护人谨具此状,呈二审人民法院:

 

请依法改判谭作人无罪!

 

辩护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浦志强

  

20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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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my.cnd.org/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articleid=25608)



两位杰出的律师说得再有根有据,可是法院的最后决定人却视为儿戏,胡判一下。

这真是葫芦官胡判,我们只有为当今爱国爱民的英雄们泪沾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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