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恶霸文化

中国的恶霸文化


星期五的下午,照例从附近的报摊上买上一份《南方周末》——自从为“法眼”专栏写文章以来,买报比以前更及时了。不怕见笑,通常是先把自己的文章浏览一下,然后再从头版一页一页看起。但这一次却不同,第一版的大标题一下子把我吸引住了:“昆明在呼喊:铲除恶霸”。一口气把这篇长篇报道读完,不禁怒火中烧,整个下午和晚上的情绪都被这篇文章给控制了。一个强烈的念头就是,应当在“法眼”专栏里谈一下这个问题,不仅仅是因为那位孙小果的恶霸行径如此令人发指,更因为此类恶霸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实在不是孤立现象,同时恶霸现象又是建设法治过程中必须面对和不容易克服的一个障碍。

表面上看,某个地方出现某个恶少或恶老只是个别的以恶势力抗拒法律、为害社区的犯罪现象,然而,仔细分析,我们却可以从中发现更复杂的根源。在中国这个文明古国里,恶霸现象也是古已有之的。从很早的时候起,称霸乡里、鱼肉百姓的恶霸就是各种史籍不绝于书的。单从不同时代里人们给这类人物的称呼之丰富就可以看到问题的严重:恶少年、恶棍、豪强、豪霸、地头蛇、土豪劣绅,以侠的身份出现的轻侠(地痞流氓之属)、凶侠、奸侠,上至皇亲国戚里的衙内,下到市井耍横的泼皮,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只要读些我国古典小说、杂剧的人,都会对这种种恶霸的面目留下深刻印象的。

平常人们总喜欢把中国传统社会说成是所谓“封建专制”社会,仿佛皇帝威风八面,号令一切,上下贯通,令行禁止。其实,我们古典社会在建构社会秩序方面常常是上下阻隔、无从贯通的。例如,虽说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朝廷也制定了各种法律和规则来约束官员行为,并时常宣布某些亲民举措,然而却无法有效地抑制各级官员的巧取豪夺--古人所谓“黄纸放而白纸收”,用苏辙的话,叫做“贪刻之吏,习以成风。上有毫发之意,下有邱山之取;上有滂沛之泽,则下有涓滴之施。”美国汉学家杜赞奇(Prasenjit Duara)所称的“掠夺型经纪”,指的都是这种朝廷无法有效地规制各种官员、官员难以切实地管束役吏的状况。在一般百姓这方面,也许是由于费孝通先生分析乡土社会所指出的那种特殊社会结构方面的原因,没有形成足以使公理战胜或抑制邪恶的公共生活空间和法律调整模式,社会交往过程里总是一班刁顽奸猾之徒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最可怕的是,贪刻官吏还常常与地方豪强劣绅沆瀣一气,造成受到欺凌的小民百姓难以在地方官府获得公正,于是,企盼清官为小民作主,否则便只好诉诸上达天听的上访、京控,便成为受欺凌者仅有的两种选择。以国家为私产却又难以保证吏治清通的皇帝、以天下为己任却只能空发议论的儒生、“仁可以为民父母,而暴亦可为豺狼”(严复语)的层层官吏、横行无忌的侠客或恶霸以及在种种暴行面前瑟瑟发抖的黎民百姓,就成为我们传统社会的一幅典型画卷。

总之,恶霸如同侠客,乃是社会法律制度所存在缺陷的孳生物。当法律机制无从合理地分配正义的时候,当不正当的行为——包括恶霸施暴,也包括缔约人违约——得不到及时而公正的矫正的时候,人们自然会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自认为应得而未得或被无端地剥夺了的利益。这样,人世间便真的成了强者的乐园。

今天,我们生活在共和政体之下。共和政体的基本道理是人民或人民通过其代表对国家实行管理和法律的统治。法治的优点之一是不再允许所谓“私人救济”,也就是说,国家把私人的强权置于法律的管束之中,从而使社会生活变得更加有序。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将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司法和执法机关的行为公正和措施有效不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它离不开我们对合理的制度的认真设计和构建。

孙小果这样的恶霸出现了,在“愤怒的昆明”变成“恐惧的昆明”的时候,我们该庆幸在远离昆明的广州,还有一家仗义直言的报纸。按照《南方周末》的惯例,重要报道总希望“有头有尾”,所以不久之后一版的“新闻追踪”专栏或许会告诉我们,当地党政及司法部门如何高度重视,以最快的速度把恶霸绳之以法云云。自己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尽管读报时极其愤怒,但我还是期望司法部门严格地依据法律程序处理,例如,应当给“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辩护权。与此同时,如果人们能够化愤怒为反思,深化对恶霸得以产生的社会基础以及如何通过法治逐渐抑制恶霸的思考,本案报道的意义将会有所超越。


《恶霸现象-贺卫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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