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蒋介石的“抗日”语录
1。炮不如人,教育训练不如人,机器不如人,工厂不如人,拿什么和日本打仗呢?若抵抗日本,顶多三天就亡国了。(1931年9月)
2。政府现在既已此案诉之于国联行政会,以待公理之解决,故以严格命令全国军队,对日避免冲突,对于国民亦一致告诫,务必维持严肃镇静之态度。——国民政府《告全国民众书》(1931年9月)
3。如果日本能担保中国本土十八行省的完整,则国民政府可同意与日本协商,或可在不损我国尊严之前提下让出东北。——国民政府密使许世英赴日本谈判转述蒋的口信(1931年10月)
4。中国亡于帝国主义,我们还能当亡国奴,尚可苟延残喘;若亡于共产党,则纵肯为奴隶亦不可得。——蒋介石在南昌的讲话( 1931年8月22日 )
5。我国民此刻必须上下一致,先以公理对强权,以和平对野蛮,忍辱含愤,暂取逆来顺受态度,以待国际公理之判决。——蒋介石在南京国民党党员大会上的讲话( 1933年9月23日 )
6。我们要以专心一致剿匪,要为国家长治久安之大计,为革命立根深蒂固之基础,皆不能不消灭这个心腹之患,如果在这个时候只是好高骛远,奢言抗日,而不实事求是,除灭匪患,那就是投机取巧……无论外面怎样批评谤毁,我们总是以先清内匪,为唯一要务,如果不是这样,那就是本末倒置,先后倒置。——蒋介石对剿共高级将领训词( 1933年4月7日 )
7。外寇不足为虑,内匪实为心腹之患,如不肃清内匪,则决不能御外侮。——蒋介石对围剿红军将领训话( 1933年4月10日 )
8。日本终究不能作我们敌人,我们中国亦究竟有须与日本携手之必要。——蒋介石文《敌乎?友乎?中日关系之检讨》(1934年12月)
9。奢言抗日者,杀无赦。——蒋介石在中日签定《何梅协定》后的讲话(1935年底)
二、抗战前丧权辱国的《塘沽协定》
1933年3月,日军占领热河,并大举进攻长城各口,中国守军奋起抵抗,因蒋介石国民党破坏而失败。 5月31日 国民党政府派熊斌与日本代表冈村宁次在塘沽签订停战协定。规定中国军队撤至延庆、通州、宝坻、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以上地区以北、以东至长城沿线为武装区,实际上承认了日本对东北、热河的占领,同时划绥东、察北、冀东为日军自由出入地区,从而为日军进一步侵占华北敞开了大门。
塘沽协定内容: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于昭和8年5月25日,在密云接受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所提出的正式停战提议。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滕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参谋副长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的停战协定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签订停战协定于下:
一、中国军队一律迅速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地区。尔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作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证实第一项的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进行监察,中国方面对此应加保护,并给予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证实中国军业已遵守第一项规定时,不再越过上述中国军的撤退线继续进行追击,并自动回到大致大城一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区内的治安维持,由中国方面警察机关担任之,上述警察机关,不可利用刺激日军感情的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后,即发生效力。
作为以上证据,两代表于此签名盖樱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
关东军代表冈村宁
华北中国军代表熊
(选自《中外约章汇要1689—1949》,592页—593页,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