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世界的罪与罚

近来看到一些为刘晓波鸣冤的,被判11年太重了云云。这些人当然都坚信在自由民主的美国是不会“因言获罪”的。真的吗?看看事实吧。美国陆军上等兵Bradley Manning因为服从自己道德良心揭露了其他士兵杀人取乐的恶行,结果被逮捕,并被指控“未经授权传送国防信息”等欲加之罪,累计刑罚可高达52年 (见http://en.wikipedia.org/wiki/Bradley_Manning),甚至密西根州的共和党众议员 Mike Rogers呼吁处死Manning (见http://vdare.com/roberts/100923_collapse.htm)。即便恨Manning的人也无力与他揭露的事实争辩,只能指责他叛国。那么他怎么叛(美)国了呢?爱(美)国就是要无条件的包庇穿着美军制服犯下的反人类罪行吗?


既然说到罪与罚,再侃几个案例,给崇美派开开眼。佛罗里达州一个6岁女孩儿因为在学校吵闹撒泼被戴上手铐,投入精神病院(见http://www.tcpalm.com/news/2010/feb/11/port-st-lucie-schools-confines-6-year-old-with/)。也是在阳光明媚的佛罗里达州,一个84岁老头儿被警察摔倒在地把脖子摔断了(见http://www.wftv.com/news/25075466/detail.html),目击者说老人脑袋撞地的声音像西瓜落地一样清脆。最黑色幽默的是警察还要指控老人袭警,而老人是参加过二战的退伍兵,是为美国出过生入过死的。


这让我想起另一件事。话说当年某学运领袖(名字忘了)在64后从海上逃到台湾,充满了抵达“自由中国”的欢乐,结果国民党的军警不由分说把“偷渡者”一通乱打,腿打断了,还要把他遣返给“万恶的中共”这位最后侥幸被瑞典收留了,我想他日后绝不敢在“自由世界”搞民运了,因为“自由世界”的军警可不会像北京的戒严部队那样被群众包围,缴械,推推搡搡的。人家在“法治国家”依法行事,打断腿,打死人都是有理的。中共的军警是“独裁统治的工具”,只应该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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