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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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的内容包括两方面:首先,原谅是对过去的痛苦经历的超越;其次是对施害者重归于好的愿望。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但不一定就会导致后者。

原谅是有条件的。第一,它需要受害者的充分自我恢复 -自爱自信的成熟;施害者的对原谅的努力争取*。缺乏以上两者的“原谅”都是非理性的,不真实的,并且不可能持久。

原谅是一种情感支出 - 有足够的感情储备的人,才有能力原谅。感情储备越充分,原谅的可能就越大,反之,原谅是不可能的事。

在有充分感情储备之后,“施舍”性质的原谅(即对施害方没有要求的原谅)是可能的。但,即使是“施舍”,“施舍”也应该是有的放矢的。如果一个富人,不分青红皂白地做慈善事,把钱用在不该用的地方,这个富人不过是在显示自己的财富而已,并非真正想要帮助谁。原谅也是一样,一个原谅了不值得他/她原谅的人,不过是在显示自己的“博爱”,并非真正的要原谅谁。
“不原谅”通常有两种情况:受害者的自信和自爱的不成熟;施害者的一如既往的破坏态度。
在这两种情况下的不原谅都是可以理解的,值得同情的。从第三者的角度来说,人们不应该一味地要求被害者的仅仅是为了“原谅”的原谅,因为,一个受害者在伤口还没愈合时,“呻吟”是必然的,而面对施害者的继续施害行为,他们的自我保护行为也是应该的。
对于旁观者来说,在这样的“强者”对“弱者”的迫害中,受害者的权力永远应该是第一位的。


*苏珊·弗尔沃特在“毒药般的父母”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有非常精辟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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