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是用自己的经历再次证明,有色人种在美国要获得平等的权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美国的反歧视法只是规定政府与雇主等不得歧视(还有一些其他具体情形),其他情况下的歧视不在法律管束的范围。在李永案中,医生的歧视,就算有,也可能不违法。最后李永案审的局限于医生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
我们在贺梅案中,经过多年的努力,得到了美国主流媒体的关注,美国人民的支持,终于维护了贺家宪法保证的权利,建立了贺梅法案。在这个法案上,很多贫苦的田纳西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是那改变的只是一个小小的角落。在大部分地方,还是存在普遍的不公。这种不公,当你不幸成为强势力量的受害者,而试图寻求司法正义的时候就知道了。有个家伙,平时极为恨中国、反共,结果有天被老美歧视了、骂了CHINK之类,想去告状,后来呢,可想而知,他这才发现自己根本没有什么权利,甚至不如一条被打的狗,媒体对他的那点委屈根本不屑。他反华能给他带来好处?人家老美跟中国做多少亿美元的生意呢!哪个想跟中国做生意的美国人敢公开跟反华分子搞在一起?当然,即使抛开种族因素,普通的白人穷人,也是被压制的。有一些白人兄弟饱受系统的欺压,甚至认为只有一场巨大的变革才能改变这种状况。当我告知他们我的知识产权案终于经陪审团裁决获胜,说明美国法治还是有希望的时候,他们的反应是激烈的反对,在他们看来,那不过是一个特殊的例子,普遍的情形是社会弱势力沦为强者的鱼肉。
前天有人说,知识产权不是基本权利,没有必要太计较。这种思维再次说明中国人缺乏基本权利的概念。知识产权是一种PROPERTY RIGHT。而PROPERTY RIGHT正是西方文明中最基本的权利。比任何权利都更为基本。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基本权利。美国黑人以前就没有权利,因为他们本身是奴隶主的财产。正如美国黑人领袖指出的,权利不是给的,是获取的。美国白人女性为了获得投票权,进行了一个多世纪的斗争,曾经有人为此自焚。俄国十月革命后,俄国女性获得了平等,美国女性再次被唤醒,经过多年的斗争,才终于获得了投票权。为什么美国在1968年的民权法案中赋予有色人种更多的权利?因为1960代年开始,美国各地的黑人进行了激烈的抗争,不少人倒在血泊之中,其中包括白人,但更多的是黑人。在这种压力下,美国国会通过了相关的民权法案。
前两天,我贴了一条美国联邦法案,内中规定,三人或以上聚众闹事,可获有期徒刑5年。这个法案怎么来的?正是1968年民权法案的产物。一方面,美国的主流社会不得不让有色人种得到更多权利和保障、以减弱暴力抗争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他们加强了镇压抗争者的法律武器。
美国黑人对美国社会的公正性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每年纪念马丁路德金的时候,美国人民-特别是有色人种-都感谢他。相反,美国的华人对美国社会发展的贡献极为微弱,因为美国华人很多具有传统的封建奴才思想,他们把自己在美国的那点可怜生存视为白人的恩赐,甚至以为必须完全背叛其母亲国、背叛他们的华人社区才能表现对美国的忠心。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这也就决定了很多华人在美国社会永远只能处于下层,而不是争取更多的权利。美国黑人的抗争使美国有色人种(包括华人)获得了一定的人权,而华人对美国社会公正的贡献几乎为零。综观美国华人史,唯一对美国的人权事业有一定贡献的可能只有贺梅案。其余整个华人史,不过是给美国充当劳工、给美国人创造价值而已,过去修铁路,今天写CODE、做实验。劳工对于社会来说,就是可替代的机器而已。
李永第一次上联邦法院的时候,法官只用半页纸就把她踢出来了:根据被告的陈述,案子不成立,结案。连这个案子是关于什么事情都没有。后来,经过一系列的抗争--包括控告法官,她总算得到了巡回法院的一定的关注。后来,相关的案子还进入了陪审团审判---尽管其大部分控告在前面已经被总结裁判去除,只剩诽谤一条,但总算见到了陪审团。这与当初比,就是一个进步。
很多华人对李永案的反应是一种奴才心理的表现。他们害怕其他华人的抗争会给他们带来不良后果,影响他们的良民形象。却不知,西方社会里良民就是贱民。排除弱者是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