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海浮沉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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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谷德. 马歇尔与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12



   第三种美国近代民权的运动模式是法治运动。这以瑟谷德.马歇尔为代表,在这三种民权运动中,这也是最为困难的一种,但却是可以逐渐解决问题的一种。  

   瑟谷德.马歇尔认为美国乃一法制之国,法律是这个国家的立国原则,无论是何种运动,必须要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用文明的手段来处理,来逐一进行解决。如果有某些法律是不公正或是不公义的话,可以进行修改,可以诉之以法,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诉讼手段将之改善。瑟谷德.马歇尔反对以暴易暴,反对表面式的作秀,反对假借民权之名来招摇撞骗,来沽名钓誉。

      这三种美国式的近代民权运动,都有其各自的市场和拥护者。如果将这三种美国民权运动结合为一大联盟的话,那将会是一股声势浩大的民间力量。虽然在理论上说得通,但是有着现实上的难度。这三大门派各行其是,互不相让,甚至是互不尊重,连最基本的合作条件都没有,更不用说是结盟了。

      比如说,当马丁.路德.小金恩在1963年发动的华盛顿世纪和平大游行时,马尔科姆.艾克斯就嗤之以鼻,公开地讽刺马丁.路德.小金恩的华盛顿和平大游行为〝华盛顿的滑稽剧(Farce on Washington)〞,并且下令他属下的穆斯林会员,不得前往华盛顿参加马丁.路德.小金恩的所谓和平大游行。

      瑟谷德.马歇尔的个性是君子群而不党,从不跟着所谓的潮流瞎起哄,如果中国的孟子要在美国找一位他心目中〝得道,与民由之,不得道,独行其事〞的大丈夫的话,瑟谷德.马歇尔可谓当之无愧。

      瑟谷德.马歇尔和马丁.路德.小金恩倒是见过几次面,但是并没有做过什么深谈,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想法,只是客客气气地应酬应酬就完了。虽然瑟谷德.马歇尔在接受《华盛顿邮报》非洲裔美国人记者胡安.威廉斯采访时,是以〝兄弟(brother)〞来称呼马丁.路德.小金恩的,但是他并不认同马丁.路德.小金恩许多的做法,尤其是对他的街头游行示威的方法,相当不以为然,他曾对胡安.威廉斯说:

      〝是谁缔造了今日的杰西.杰克逊?美国的媒体。是谁缔造了今日的马丁.路德.小金恩?美国的媒体。就是他们搞出来的,因为这样写会很好,会很妙。你知道马丁.路德.小金恩不是个公众注意的人物。不是的,先生。美国的媒体包办了,美国的媒体全包办了。〞

     在这次的采访里,当胡安.威廉斯问瑟谷德.马歇尔联邦调查局局长埃德加.是否害怕马丁.路德.小金恩是共产党时,瑟谷德.马歇尔向他抖出了一段鲜为人知的秘密:

  〝在马丁.路德.小金恩是否是共产党的问题上是绝对的模糊不清的。那是使人难以置信的。我不知道他干了些什么,也不想知道他要干什么,但我知道有些事已经发生。不,这是因为个人的原因。

   埃德加.佛全天候窃听马丁.路德.小金恩的一举一动。对马丁.路德.小金恩进行全天候窃听的特工,是纽约私家侦探巴克.欧文斯(Private detector Buck Owens)的朋友,而巴克.欧文斯正巧也是我的好朋友。

      全天候窃听马丁.路德.小金恩的特工打电话问巴克.欧文斯:「巴克,你认识马丁.路德.小金恩吗?」巴克.欧文斯回答说不认识。他又问:「你知道谁认识他吗?」巴克.欧文斯回答说他是知道的。

      全天候窃听马丁.路德.小金恩的特工说:「请不要提我的名字,但请转告他,我是对他进行监视和窃听的队员之一,我们是全天候对他监视和窃听的,包括他上厕所时都不放过。我认为这是一件他妈的肮脏诡计,他应该知道才好。」

      巴克.欧文斯打电话告诉我,我就转告马丁.路德.小金恩兄弟。他那时在乔治亚州亚特兰大市(Atlanta,Georgia),当他听完我的话时,回答我说:「啊!不要理会它,鸡毛蒜皮,小事一件。」

      我加强语气告诉他,他的住家已经全天候被监视和窃听,他回答我说:「那又如何呢?这一点都没烦扰到我!」他根本就没有兴趣管它,也不在乎,一点也不在乎。〞

      胡安.威廉斯又问瑟谷德.马歇尔关于马丁.路德.小金恩的性丑闻的意见,和是否知道是谁搞出来的? 瑟谷德.马歇尔说:

      〝我知道是谁搞出来的,完全是警察部门的杰作。当时我担任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Solicitor General),基于内部作业程序,我必须参与这些事情,也有这些材料的副本,我们有个特殊的保险柜储存这些机密文件。

      我不知道是马丁.路德.小金恩对,还是埃德加.佛对,联邦调查局局长经常为此事与美国司法部部长争吵。其实事情很简单,我不知道人类是否有此体力和能耐,一个晚上能和五、六个不同的女人搞上五、六次?我个人就不相信。我不是要说埃德加.佛所讲的都是实话,但我从来没有发现他说过谎言,一次也没有。所以这件事,真的不知道,不好说。〞

   这里面主要是瑟谷德
.马歇尔从心底里就不同意马丁.路德.小金恩的主张和干法,他认为马丁.路德.小金恩是在作秀,是在沽名钓誉,是在做玩弄群众情绪的政治把戏。把话说得更明白点,那是瑟谷德.马歇尔根本就看不起马丁.路德.小金恩。 

      瑟谷德.马歇尔和马尔科姆.艾克斯之间却是直接的面对面冲突。瑟谷德.马歇尔这个人,心高气傲,胸藏锦绣,目光远大,对采取和平手段争取民权的马丁.路德.小金恩尚且半冷半热,他对与他自己人生原则南辕北辙的马尔科姆.艾克斯,更是敬而远之,连谈话的时间都不愿浪费。

      马尔科姆.艾克斯曾经主动地托人转达想和他坐下来谈谈的意图,当时便被瑟谷德.马歇尔严辞拒绝,这使性格暴烈的马尔科姆.艾克斯愤怒异常,觉得瑟谷德.马歇尔是在故意地借机羞辱自己。   

      常言说得好,不是冤家不碰头。过了没多久,马尔科姆.艾克斯在纽约第七大道的一条小街上,看到了远处独自信步而来的瑟谷德.马歇尔。马尔科姆.艾克斯一肚子的火气,顿时爆发出来,他隔着马路,暴跳如雷,形如疯子,用指头点着瑟谷德.马歇尔,跳着脚臭骂起来,什么〝白人走狗〞、〝不是东西〞、〝伪君子〞、〝假黑人〞和〝真小人〞等等的脏言恶语,像机关枪一样连珠地爆发出来。

   而瑟谷德.马歇尔也毫不客气绝不忍让,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也隔着条小马路叉着腰与他对骂起来,这是他们俩人第一次的见面,也是最后一次的碰头,二人以互相藐视开始,以彼此谩骂告终。

      这个事情,如果与瑟谷德.马歇尔惊涛骇浪而充满传奇的上半生相比,则又算不了什么了。马丁.路德.小金恩和马尔科姆.艾克斯都是英年早逝,都是死在暴力之下,最后都成为黑枪之下的游魂。相对之下,瑟谷德.马歇尔就显得福泰多了,他的下半辈子,一直活得优游自在,风调雨顺,子孙满堂德高望重且万众景仰。    

   瑟谷德
.马歇尔一直活到八十四岁,当他躺在自己佛吉尼亚州教堂瀑布市巴克罗夫
(Barcraft, Falls Church,Virginia)家中的病床上,还没忘了和前来探病的前女秘书格洛里.布伦克(Gloria Branker)幽上一默,还俏皮地给她一个飞吻和挤了挤眼睛。

      瑟谷德.马歇尔坚定地认为美国人民的民权战场是在国会、白宫和法庭,而不是在街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起了个一言九鼎,影响深远的作用。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最后的司法裁决,因而更显重要。

      我举例证之。1896年的《普莱西 对 弗格(Plessy V Ferguson)》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判说:〝种族隔离本身并没有违反宪法而成为种族歧视。(segregation does not itself constitute unlawful discrimination)〞。

      法律如水,既可载舟,亦可覆舟。这个判决使整个美国陷进种族隔离合法化的灾难中长达大半个世纪之久,一直到瑟谷德.马歇尔的《布朗 对 教育部案》,才彻底的推翻掉这个套在非洲裔美国人脖子上的所谓〝隔离但公平〞的精神枷锁。

      许多人都在猜想,当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后的瑟谷德.马歇尔,是位备受各方瞩目的公众人物,可为什么反而见不到太多有关他的新闻报导。这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瑟谷德.马歇尔特别注重个人的隐私权,不愿自己与家人受到外界的打扰。第二个原因,是瑟谷德.马歇尔很注重卫生,他认为应酬时必须的礼貌性握手后,再用手拿东西吃是不卫生的,他又不能老是去洗手,因而最好的办法,就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和握手。

      尤其是瑟谷德.马歇尔人生最后的三十年,他甚少在公众场合出现,也不接受任何新闻界的采访,他埋首于一件又一件的重大案件的审理中,默默无言地为美国的民权平等而努力。人们唯一能见到他的机会,就是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黑皮高椅上。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数,是由美国联邦国会来决定的。1789年的《法院法》,设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是六位,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随着美国的领土和版图逐渐日益见大,尤其是中西部的俄亥俄州、肯塔基州(Kentucky)和田纳西州(Tennessee)人口的急速成长而业务亦相对地繁重起来,工作量的不停增加,导致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亦需要相对地做出调整。

   1807年,美国联邦国会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从原来的六位,增加到七位。1837年,由于需求量的客观原因,又将之增加到九位。1863年美国南北内战期间,更将之增加至十位。

   1866年,由于党争的原因,美国联邦国会为了拒绝安德.约翰逊总统(President Andrew Johnson)将来可能的任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遂匆匆忙忙地通过了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区法案(The Judicial Circuits Act)》,规定未来的三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之后,将不得再行填补,换言之,未来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将会从十位,缩减至七位。

      党争过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远远难以应付庞大的司法工作量,美国联邦国会迫于无奈,只得在1869年又重新通过了另一新版本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区法案(The Judicial Circuits Act)》,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重新定为八位常务大法官,一位法院院长,总共九位,这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目,一直保持至今,这就是目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共有八官一长的历史根源。 

      在美国历史上,有多位总统曾经意图插手美国最高法院的业务,但均以失败收场。弗兰克林.德拉.罗斯福总统(President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1937年,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向美国联邦国会要求立案,《重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议案(The Judiciary Reorganization Act)》,他期望这个新的法案授权美国总统:

      第一,再提名一位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第二,当在位的常务大法官的年龄到了七十岁而不自动退休的话,美国总统则有权再度提名另一名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直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总人数达到十五名为止。   

      这个法案在表面上富丽堂皇的理由,是总统体谅那些年纪老迈的大法官们的过量工作,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真正的理由是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正在运用美国总统的特权,在非常的时期以非常的手段来推行非常的霸业,为他自己称之为〝新政(The New Deal)〞的新经济政策铺路。    

      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期望这个新政,能够将日渐低迷几近崩溃的美国经济起死回生,将之扭转乾坤,将之柳暗花明。可是在全国都处在穷途末路人心彷徨之际,到处是严重的阻力,到处是反对之声。

      更有许多人干脆直截了当的对他采取法律行动,而独立自主不买任何人帐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更是公事公办,将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多个行动,判决为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的原则。

      这种演变使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为之苦恼不已,他思之良久,终于想出来一招釜底抽薪之计:如果自己能够再塞几位对自己有利的常务大法官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里去的话,那么在投票表决时,就会有优势了,就不必再受制于人了。   

   美国联邦国会并不同意这个想法,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政治花招并没有骗倒美国联邦国会,结果以压倒性的票数将之否决掉,使之流产。

      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干了四任美国总统,他前后提名了八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常务大法官,在美国总统提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历史上,仅次于美国国父乔治.华盛顿总统所提名的十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后来也是因为这种微妙的关系,促使弗兰克林.罗斯福总统已经束手无策的新政 ,得以功成,美国的经济大萧条,才得以度过危机。   

   中国民间有句名言说:〝千算万算,不如老天爷一算〞,此话很有意思,也很有哲理。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个很有哲理性的美国总统提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小故事。

      19539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弗雷德里克..文森(Chief Justice Frederick Moore Vinson)突然病逝。德怀...艾森豪总统(President Dwight David Ike Eisenhower)觉得将自己认为理想的保守人选安排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领导人的机会来了。

      德怀.艾森豪总统于是乎千挑万选,访了又访,查了又查,研究再研究,终于物色到了让他极度满意的艾尔.沃伦(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来出任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德怀.艾森豪总统三番四次洋洋得意地向他的幕僚与朋友们炫耀他的〝英明选择〞。

      可是从艾尔.沃伦院长经手的一件又一件上诉案判决结果看来,这位院长不但不保守,反而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历史以来,思想最为自由前卫的院长!这使德怀.艾森豪总统和他幕僚们的眼镜,掉了一地。  

《纽约时报》于200575日有一则报道说,当年德怀.艾森豪总统对于提名艾尔.沃伦为新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一事,悔恨交加,一直耿耿于怀,他曾对朋友大发牢骚:〝这是我一生中所犯下的他妈的最大的愚蠢错误!(The biggest damn fool mistake I ever make!)〞由此可见在美国,即使是权力大如总统,对绝对司法独立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亦是无能为力的。 

      美国最高法院共有八位常务大法官,一位院长,总共九人,组成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其职位为终身制。只有美国总统才拥有提名权,美国总统将之提名后,需要经过美国国会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听证,参议院全体公开投票,要得半数票以上的认可,始能上任。

      要将一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去职,是相当困难的,通常来说,只有四种情况之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有空缺出来,那是辞职、死亡、退休和被美国联邦国会弹劾定罪,除此之外,几乎是没有任何的可能,可以使一位在职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离职。 

美国最高法院接受审理的案件是有极其严格的要求的,除了是有关联邦范围的重大上诉案件之外,那必须是没有前例或判例的,任何地方法院或上诉法院可以审理的案件,美国最高法院一不受理。

      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采取投票制度,少数服从多数,必须要有半数出席法官的认可同意,案件才能成立,一旦成立,即是最后的定论,其重要性就在此处。这也是为什么每一次美国最高法院有了大法官空缺时,美国共和民主两党就会全力以赴地争取了,那也是保守和激进两大派角力的战场所在。

      美国最高法院是在美国脱离英国宣布独立后,众开国先贤们于1787年,在美国宾夕凡尼亚费城召开〝美国联邦宪法大会(Constitution Convention Philadelphia,Pennsylvania)〞时,达成了初步共识的结果。在众多的开国先贤们中,詹姆.麦迪逊(James Madison)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两人,坚持不懈地伸张了他们前卫的宪法主张:  

      〝宪法,已是这个新政府的基本原则,在各个有权力的部门互相平等制衡下,将立法、司法与行政分开,这也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性所在。

经过了再三辩讨推演后,确定了美国的政治体系为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权分立并且互相制约的大前提,名之曰: 三权分立。再采用罗马参、众议院制度与英国大陆法体系,创造了直到今天尚且赖之为立国原则的独特的美国政治体系。”

      所谓三权分立,就是将美国政府的权力,平均地分割成三个称之为行政(Executive)、立法(Legislative)与司法(Judicial)三个政权部门。行政由白宫负责,立法由美国联邦国会的参众两院负责,司法则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负责。

      三个美国政权部门无分大小,各自运作,各自为政,互不允许干涉,但是又互相监督和合作。比如说,美国总统是民选,但必须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通常是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来监誓,始可就任。

      美国联邦国会是制作和厘定美国联邦法律的机构,但是没有执行权,执行权属于美国联邦行政部门。美国联邦国会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在未经美国总统签字批准前,不得生效,形同废纸。

      美国总统有权将美国联邦国会所通过的任何法案否决,使之成为废文。同时美国国会具有反否决的权力,可以将被美国总统否决掉的法案重新表决,只要大多数票通过,即不需要美国总统签字就可直接成为有效的法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没有自我任命法官的人事权。所有的美国联邦法官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内,必须由在位的美国总统提名,经过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多数票通过,始可宣誓就任。基于地位平等的原则,美国总统无权解散美国联邦国会。

      美国联邦国会有权弹劾美国总统和任何一位联邦法官和大法官,一旦大多数投票通过,被弹劾者必须立即走路离职。如果依然狡辩赖皮,美国联邦政府警务总长可派武装力量强行驱逐之。

      美国总统委派到外国的全权大使,必须要经过美国国会的认可,任何未经美国国会认可的使节,不得走马上任。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设有议长(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一职,是《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美国总统法定得第二顺位继承人。

      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自己不设议会主席,美国副总统是《美国联邦宪法》规定有条件的美国国会参议院当然主席:除了议会投票结果是完全相同难以达成决议的情况之外,其余之时,不具有投票权。

      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设有议会副主席(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United State Senate)一职,是《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美国总统的第三顺位继承人。

      美国总统的行为若有违法之处,任何人都有权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之,按照惯例和法律,美国联邦法院无权对美国总统的政治行政决定采取判决,除非该政治行政行动违犯了美国法律。

   美国三权分立的各种法律极度完善,各政权部门都有法可依,谁都无法超越法律而任意妄为。民主政治和独裁政治之间最大的分别,不仅在于是否有良法 ,而是前者是有法必守,后者则是有法不守。

当年建国之初,《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规范美国最高法院的运作和任何的完善计划,那是经过了美国最高法院本身的自我努力与建设,克服了许许多多的危机、动乱并且经过了不停的改良,始有所成。

      1789年,美国联邦国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美国的《司法制度法(Judiciary Act)》付之施行。179021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此法,在纽约市〝商业贸易大楼(Merchant Exchange Building)〞内宣布正式成立。 

      始创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由这几位当代的司法精英组成的:院长是来自纽约的约翰.杰伊(Chief Justice John Jay),五位常务大法官是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利(Associate Justice John Rutledge),来自马萨诸塞州的威廉.(Associate Justice William Cushing),来自宾夕法尼亚州的詹姆.威尔逊(Associate Justice James Wilson),来自弗吉尼亚州的约翰.布莱尔(Associate Justice John Blair)和来自北卡罗来纳州的詹姆.艾尔德(Associate Justice James Iredell)          

由于当时的交通工具和条件皆是非常的不方便,导致约翰.杰伊院长来不及出席原定在当天举行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大家为了表示对院长的尊重,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后至次日,即179022日才成会,自此以后,开展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历史的新纪元。 

      由于《美国联邦宪法》中并没有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清楚地范下来,于是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约翰.杰伊当仁不让,遂领导着五位常务大法官,自行制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与法规。1792年正式运作,开庭审理开国以来的第一件联邦上诉案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虽然是成立并开始了运作,可是与美国联邦国会和白宫相比之下,其权威性就差得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甚至于对一些与美国立法和行政方面争议性极强的案件,做不出坚定而权威的裁决,甚为学者们所议论。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创建的头七十五年的三位院长约翰.杰伊约翰.拉特利奇奥利.埃尔斯沃(Chief Justice Oliver Ellsworth)的平庸领导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建树可言,这三位院长都是些法学修养深厚的学者,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官,但都不是开创新局面的司法时代先锋。    

      江山备有人才出,各领风骚数十年。这种不正常的情况,到了1801年约翰.亚当斯总统(President John Adams)所提名来自弗吉尼亚州的约翰.柯蒂.马歇尔(Chief Justice John Curtis Marshall)出任第四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时,情况才有所改观。

      约翰.马歇尔院长坚定不移地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树立了典范,对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连声说不,连连对其做出严厉但公平的裁决。从此以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威望大震,与立法行政两部门平起平坐,互相监督,彼此制衡,美国政治上真正的三权分立,开始成形。

      约翰.马歇尔于1755924日在弗吉尼亚州德国城(Germantown,Virginia)的一间小木屋里出生,他的父亲是托马.马歇尔(Thomas Marshall),母亲是.伦道.(Mary Randolph Keith) 

   青年时期的约翰.马歇尔有着几个特性,使他被乡亲朋友们刮目相看,一是他英俊的外表,加上他深沉的黑眼睛,温和的个性,使人难以忘怀;二是他与生俱来的幽默感,使人与他相处时如沐春风,平易近人;三是他爱好运动,体格强健。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约翰
.马歇尔受了他父亲的好友乔治.华盛顿的影响,毅然从军,对抗英国帝国殖民主义。在美国大陆陆军(Continental Army)中,约翰.马歇尔官拜陆军中
尉,在军队中长达五年之久。在军队的生活里,他最开心的事情就是与其他的士兵赛跑。 

      由于出征前,他母亲心疼儿子在军队中少衣缺食,特意亲手纫制造了一幅连袜的白鞋子,叫他休闲时使用,所以他每次参加赛跑比赛时,就将这对鞋子穿起来,使他健步如飞,无人可比,同事们替他起了个〝银飞鞋(Silverheels)〞的外号。

      从美军大陆陆军退伍后,约翰.马歇尔返回弗吉尼亚州老家,进入威廉斯堡的威廉和玛丽大学(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Williamsburg,Virginia),师从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法学教授乔治.(George Wythe),攻读法律。

      乔治.思是美国第一代的法学家,在二美元的背面,印有美国艺术大师约翰.特朗布(John Trumbull)的油画〝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t)〞,在右上角最后一人,就是乔治.思。

      乔治.思是七个代表弗吉尼亚州在美国《独立宣言》上签字人中第一个签字的代表,他是在美国大学里开创法律系教育的鼻祖。乔治.思的弟子中,可谓人才辈出,其中著名的就有托马.杰斐(Thomas Jefferson).克莱(Henry Clay)詹姆.(James Monroe)约翰.马歇尔等。 

      他的弟子中,有两个当了美国总统,一位当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两位成为《美国联邦宪法》起草人,如此辉煌的教育成就,在美国历史上,仅此一人。

      乔治.思在美国独立后,返回弗吉尼亚州组建弗吉尼亚州州政府,并设计了弗吉尼亚州的州旗。州旗上面有一句名言〝永远打倒暴政(Sic Semper Tyrannies)〞,就是出自此君之手,这面州旗,一直援用至今。

      1777年乔治.思当选为弗吉尼亚州州议会众议院院长。1789年出任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大法官,为弗吉尼亚州建立了完整的司法独立体系。

      1787年,乔治.华盛顿委任了一个三人小组,为即将到来的费城美国宪法大会制定议程和规矩,乔治.思是排名第一的人选,另外两人是亚历山.汉密尔(Alexander Hamilton)查尔. 科茨沃.平克(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

      乔治.思不光为美国宪法大会厘定了《美国联邦宪法》架框,为弗吉尼亚州敲定了建州的政治体系,他更是一位心怀广大的仁者,是美国最早反对奴隶制度的前卫人士。他以身作则,释放自己家中的奴隶,为大家立下榜样。就算是拥有奴隶的时期,乔治.思亦是以平等的态度待之。 

   在释放所有的奴隶时,乔治.思为他们每一个大人提供了足够的安家费用,为小孩子提供了足够的教育费用,并经常前往探望他们,视之为自己家庭的一份子。最令人津津乐道的是乔治.思谢世后,居然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给他的前奴隶莉迪.布罗德纳克(Lydia Broadnax),作为对她多年忠诚服务的谢意。

   乔治.思的曾侄子乔治..斯威(George Wythe Sweeney)为了不让莉迪.布罗德纳克斯得到他家族的财产,竟然在得知乔治.思的身后财产安排后,暗中将霜放在她的食物里,意图毒杀之。事情败露后,被送上了法庭,但是弗吉尼亚州的法律不允许黑人在法庭上指证白人的罪行,导致乔治.斯威尼在法庭上无罪释放。这更使乔治.思下定决心要改革弗吉尼亚州的不公平不人道的法律。

   乔治.思的得意弟子是托马.杰斐逊,平常的法律课程是一年,可是托马.杰斐逊却足足跟着他学习了五年,奠定了这位未来美国总统法学修养的根基。托马.杰斐逊最为出名的人生哲理〝人人生而平等〞就是来自这位启蒙老师。

      乔治.思的另外一名入室弟子约翰.马歇尔毕业后,在弗吉尼亚州福基尔郡(Fauquier County)成为职业律师。由于他老师的鼓励,约翰.马歇尔弃商从政,由1782年至1796年,两度当选为弗吉尼亚州议会议员。  

   1788年,他是弗吉尼亚州议会中支持《美国联邦宪法草案》的领袖人物,在他的呼吁奔走下,弗吉尼亚州议会以八十九票同意,七十九票反对的些微差异,通过了《美国联邦宪法》的认可程序。 

      1795年,约翰.马歇尔婉了华盛顿总统提名他为美国司法部长的邀请。1797年,又再度婉了华盛顿总统提名他为美国派驻法国全权大使的美意。但他却接受了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名他为三人谈判代表团的成员,负责前往法国谈判两国关系正常化的事宜。

   另外二位代表是查尔.平克尼与埃尔布里.(Elbridge Gerry)当这三位外交代表到了法国后还未开始工作,就碰了一鼻子的灰。由于他们拒绝贿赂执政的内阁官员,使他们的工作没法展开,这种公然公开的索贿行为,导致了美国人强烈的反法情绪,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有名的〝XYZ事件(XYZ Affair)〞。

      179957日,约翰.亚当斯总统提名出任正担任美国联邦国会众议院众议员的约翰.马歇尔为其内阁战争部部长(Secretary Of War),可是五天后,正好他的国务卿提摩西.皮克(Timothy Pickering)辞职不干,约翰.亚当斯总统觉得内阁战争部部长这个职位,约翰.马歇尔来说,是有点大才小用,因而将之改提名为美国联邦国务卿。 

      美国联邦国会参议院于1799513日通过了约翰.马歇尔的任命,他于180066日宣誓就任美国联邦第四任国务卿。接任后,约翰.马歇尔首先亲自操盘,直接与法国进行外交谈判,一举解决了与法国人缠战多年的〝边缘战争(Quasi War)。(待续)

  


2011225日 高胜寒 在 美国华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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