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群:
游行示威是自由的 不需要批准
近日和市政府的一位领导聊天,他说:游行示威要经过批准。不批准,想游就游,天下就会大乱!
他的这种观点很有代表性,不仅从中央到地方当官的是这样认识,即使一些老百姓也想这样想。
我的回答是:
1、公民游行示威是公民的私权力。私权力是个人的自由权力,如同吃饭、旅游、看电视,是个人的私事一样。私权力不受公权力的干扰。
2、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权是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受宪法保护,神圣不可侵犯。
3、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没有加任何修饰词和限制词。本来,自由就是自由,有限制何谓自由?!
4、公民游行示威要经过政府批准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是对宪法的蔑视和践踏,天下人都知道,所谓批准就是不同意、不允许的代名词。
5、公民游行示威要经过批准不对,子法要服从母法,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这是法制的通则。
6、鉴于游行示威要在公共场所举行,实行备案和报告制度是必要的。执政当局在收到公民游行示威报告后,没有批准和不批准的权力,只有对时间、路线、地点的建议和调整权,没有取消权。
7、执政当局有义务派出适当的警力维护游行示威的秩序,没有阻止的权力。
8、游行示威时出现过激行为,执政当局有权进行劝阻,可以采用非杀伤性工具驱散,出现暴力时要制止,甚至可以抓人。
9、执政当局对公民的和平游行示威,一是坚决不能抓人,二是坚决不能开枪。这是两条底线。不开枪更是人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