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摧毁美国十大工商业城市”叫“重创”?
按照这一段“对比冷战时期著名的相互摧毁理论要求——摧毁敌方25%的人口和2/3以上的工业生产能力,即可宣告摧毁了一个国家实体(“确保摧毁”指标是从经济性上考虑的,并不是绝对的指标),中国如果要对美国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打击其十大工商业城市——纽约、洛杉矶、芝加哥、休士顿、费城、底特律、三藩市、西 雅图、匹兹堡、亚特兰大,即可摧毁美国工业能力的50%,杀伤人口的20%。”
是不是“重创”跟“摧毁”差不多?
“打击”仅仅是“打击”,“打击”了就等于“即可摧毁”?
“这使得中国洲际导弹在数量上难以对美国形成重创”?
还是不知道啥叫“重创”?
中国洲际导弹数量和整体质量均不理想
好!又说“由于这十大商业城市各自的人口数量,环境和地理条件不一样,为了达到全部摧毁的效果”,为什么需要“达到全部摧毁的效果”?“全部摧毁”才是“重创”吗?
刚刚不是说“中国如果要对美国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打击其十大工商业城市——纽约、洛杉矶、芝加哥、休士顿、费城、底特律、三藩市、西 雅图、匹兹堡、亚特兰大,即可摧毁美国工业能力的50%,杀伤人口的20%。”吗?
难道“打击”就“即可摧毁”,然后就等于“全部摧毁”?
因此,这句话“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洲际导弹显然已经无法对美国形成重创,这也是美国在中美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好玩儿了。
这句话应该说“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洲际导弹显然已经无法对美国的工业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形成“全部摧毁”,这也是美国在中美关系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这个帖子的分析是这一段:“假设二炮装备的DF-5A导弹为500万吨当量单弹头,DF-31A导弹为100万吨当量单弹头。按照这一目标,由于这十大商业城市各自的人口数量,环境 和地理条件不一样,为了达到全部摧毁的效果,共计需要DF-5A导弹5枚和DF-31A导弹18枚。假设DF-5B导弹携带5枚100万吨当量多弹头,则 可用4枚DF-5B导弹替换5枚DF-5A导弹。再将平常维护保养完备率和反导系统拦截等因素考虑进来,按照美国提出的“武器抵达率”(即能完成作战目的 的导弹与装备的导弹总数的比值)为37%进行计算,中国陆基洲际导弹所需的装备数量应该是上述数字的3倍,即DF-5A导弹15枚(或DF-5B 导弹12枚)+DF-31A导弹54枚。”
这一段说的是“达到全部摧毁(美国十大商业城市)的效果”,由于这十大商业城市代表美国工业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别忘了这一段说的是“全部摧毁”!),那就是“全部摧毁”美国工业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这跟帖子里说的“冷战时期著名的相互摧毁理论要求——摧毁敌方25%的人口和2/3以上的工业生产能力,即可宣告摧毁了一个国家实体(“确保摧毁”指标是从经济性上考虑的,并不是绝对的指标)”又有什么区别呢?无非是“工业能力的50%和人口的20%”跟“25%的人口和2/3以上的工业生产能力”的差别。
所以,这个帖子混淆了“重创”、“不可承受的损失”和“摧毁”(其中包括“全部摧毁”或“确保摧毁”)这些概念。
其实呢,我以为把美国炸到不再是世界第一就足足可以给美国造成“不可承受的损失”了,完全不需要接近宣告摧毁了美国这一个国家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