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 约翰壹书第三章

约翰壹书第三章

3:1 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 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他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他。
3:2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 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
3:3 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
3:4 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违背律法,就是罪。
3:5 你们知道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在他并没有罪。
3: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
3:7 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
3:8 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 神的儿子显现出来,为要除灭魔鬼的作为。
3:9 凡从 神生的,就不犯罪,因 神的道(注: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他也不能犯罪,因为他是由 神生的。
3:10 从此就显出谁是 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不爱弟兄的也是如此。
3:11 我们应当彼此相爱,这就是你们从起初所听见的命令。
3:12 不可像该隐,他是属那恶者,杀了他的兄弟。为什么杀了他呢?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3:13 弟兄们,世人若恨你们,不要以为希奇。
3:14 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没有爱心的,仍住在死中。
3:15 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你们晓得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
3:16 主为我们舍命,我们从此就知道何为爱,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
3:17 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 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
3:18 小子们哪,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
3:19 从此,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并且我们的心在 神面前可以安稳。
3:20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 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
3:21 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 神坦然无惧了。
3: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
3:23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
3:24 遵守 神命令的,就住在 神里面, 神也住在他里面。我们所以知道 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


  三1 信徒是由神所生的这个观念,使约翰惊叹不已,他呼唤他的读者来欣赏神奇妙的爱──把我们带进神家里的爱。这爱本来可以只是使我们得救,而不用使我们成为神的儿女。但神领我们进入他的家,成为儿女,这就显出神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

  现今我们过每一天的生活,世人并不能够认出我们是神的儿女。世人不明白我们,也不明白我们的行为举止。诚然,当主耶稣在世上的时候,世人并不了解他。“他在世界,世界也是藉着他造的,世界却不认识他。他到自己的地方来,自己的人倒不接待他。”我们既有主耶稣的特质,就不应冀望世界会明白我们。

  三2 不过,不管世人明白与否,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这是将来得荣耀的保证。至于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确实知道,基督若显现,我们必要象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这不是说我们在天上的时候,身体会与耶稣一样。主耶稣会有他独特的容貌,并会带有各各他山的伤痕,直至永远。我们相信,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个别的样子,因而得以识别。圣经没有说我们在天上的样子都是相同的。然而,我们在道德上却会跟主耶稣基督相似。我们将会脱离污秽、罪恶、疾病、优伤、死亡。

  这奇妙的改变会怎样发生呢?答案就是:只要看基督一眼就成了。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我们活在地上,凭信心在神的话语中看见基督,活象基督的过程是不断在进展的。但到了那时候,当我们得见他的真体,这过程便圆满完成,因为见他的就要象他了。

  三3 凡…指望得见基督并跟他相似的,就洁净自己,象他洁净一样。基督徒一直都知道,基督即将再来的盼望,对信徒的生命起着洁净成圣的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基督徒不愿意有任何他们不希望在基督再来时有的行为。留意这里说“就洁净自己,象他(基督)洁净一样”,而不是说“象他(基督)洁净自己一样”。主耶稣从来不需要洁净自己;他是洁净的。对我们来说,这是个渐进的过程;对他来说,这一直都是事实。

  三4 洁净自己的相反,记载在本节:“凡是犯罪的,就是作了不法的事;罪就是不法。”(圣经新译本)作这个字的字面意思就是行(希腊文是poieo)。这里用了现在进行时态,表示这是持续不断的行为。就算未有律法,也会有罪。由亚当到摩西这段期间,罪也在世上,但这是在神颁布律法之先。因此,说“违背律法就是罪”(和合本)并不完全准确,应该说罪就是不法。罪就是不肯顺从神,想怎样做就怎样做,且拒绝承认主应有的主权。归根究底,罪就是将自己的主意抬举得高于神的旨意,是与我们本应顺从的那位永活的主作对。

  三5 一个基督徒不能不断犯罪,因为这就等于完全否定主耶稣到世上来的目的。主曾显现,是要除掉人的罪。因此,不断犯罪,就是完全罔顾他道成肉身的目的。

  同样地,基督徒不能继续在罪中,因为他们正披戴主的名字,这样做就等于否认这名字。在他并没有罪。新约圣经主要有三段经文讨论主耶稣基督无罪的人性,这是其中一段。彼得告诉我们“他并没有犯罪”。保罗告诉我们“他并不知罪”。对主有特别亲密认识的门徒约翰,则在这里加上他的见证:“在他并没有罪。”

  三6 凡住在他里面的,就不犯罪;凡犯罪的,是未曾看见他,也未曾认识他。本节将真信徒与那些从没有重生得救的人作对比。可以肯定地说,真信徒不会不断犯罪。约翰在这里所说的,不是个别的犯罪事件,而是持续的、惯性的行为。本节也不表示基督徒一犯罪,就会失去救恩。这里所表示的,是当一个人惯性地犯罪时,就可以断定他其实并未重生。

  随之而来的问题自然是:“怎样才算是惯性犯罪?要犯多少次罪才会成为典型的行为?”约翰没有提供答案。相反,他要每一位信徒自我警惕,并要基督徒自己负上举证的责任。

  三7 诺斯底主义者虽擅于伪称自己有特别的知识,他们个人的言行却十分不小心。因此,约翰补充说:“小子们哪,不要被人诱惑;行义的才是义人,正如主是义的一样。”这一点是最清楚不过的了──一个人不能有属灵的生命,但又继续活在罪里。另一方面,神是义的,人只有透过有他这本质,才有能力行义。

  三8 有些儿女与父母极相似,别人很容易就把他们认出来。神的儿女,与魔鬼的儿女,都有这种特色。犯罪的是属魔鬼,因为魔鬼从起初就犯罪。再一次,这里的意思是:“犯罪的,就是属魔鬼的。”魔鬼从起初的时候,由他第一次犯罪开始,就一直犯罪(持续的、典型的行为)。他所有的儿女,也跟随他走上这条宽阔的道路。在这里要补充一点,人乃是透过重生而成为神的儿女,但作魔鬼儿女的却没有牵涉出生的事。人只要仿效魔鬼的行为,就成为他的儿女,没有人是由魔鬼所生的。

  对比之下,主耶稣来到世上的目的,是要除灭(或使之无效)魔鬼的作为。主只发一言就足以除灭魔鬼,但他却来到这世上受苦、流血、受死,以致可以使魔鬼的作为成为无效。救主既付出这样大的代价来将罪消灭,那些相信他以他为救主的人,应当抱怎样的态度呢?

  三9 本节重申,那些从神生的,是不可能不断在罪中活着的。有部分研究圣经的人认为,本节是指信徒的新生命本质。虽然旧本质仍能够犯罪并且确会犯罪,新本质却不能够。我们相信,约翰在这里是再一次将已重生与未重生的人作对比,所讨论的,是关于不断或惯性的行为。信徒没有犯罪的习惯。他不会明目张胆地停留在罪中。

  原因是神的道(原文作“种”)存在他心里。研究圣经的人对这句话的意思,在理解上也有很大的分歧。有认为这“种”是指新生命的本质,有认为是指圣灵,也有认为是指神的道。这一切都属实,因此都是可能的解释。我们认为这“种”是指信徒归信主那一刻就栽植在他里面的新生命。这里再一次指出神的生命存在信徒里面。他是永远稳妥的。这永远的保障不会成为基督徒犯罪的藉囗,却保证了他不会继续犯罪。凡从神生的,就不惯性地犯罪。这神圣的关系,杜绝了信徒继续在罪中活着,以致让罪成为生活习惯的可能性。

  三10上 这里提到第四个方法,用以分辨谁是神的儿女,谁是魔鬼的儿女。凡不行义的就不属神。并没有居中的立场可供选择。没有任何一个人是两种成分各半的。一个行义的人,足证他就是神的儿女。

  三10下、11 这一段继续说明,测试谁是神家里的人的第二个试验,就是爱的试验。这是从二章7至17节的段落延续下来的。从基督徒时代肇始起,众使徒就已教导说爱弟兄是神圣的责任。这里所说的爱,并不是友善的情谊或纯粹人与人之间的爱顾,而是指属神的爱。这是指象基督一样去爱其它人。事实上,人根本不可能凭自己的力量做到这样,只有靠着圣灵所赐的能力才能。

  三12 约翰追溯人类的记录,提到第一个不爱自己弟兄的人。该隐表明他是属那恶者的,因为他杀了他的兄弟亚伯。个中的原因,是因自己的行为是恶的,兄弟的行为是善的。

  三13 邪恶的恨恶公义的,这是人类生活的定理,正解释了世人恨信徒的原因。基督徒公义的生命,将不信者的邪恶昭然若揭地显露出来。后者当然不喜欢被这样揭露;他们不但没有改变邪恶的行为,还致力要消除将他们揭露出来的因素。其实这是不合理的,就好象一个人因为界尺和直尺显明他画的线是歪歪斜斜的,便把尺子都毁掉了一样。

  三14 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有一件叫人惊奇的事实,就是当一个人得救时,他对基督徒的态度与过往截然不同。这是他可以肯定自己得救的其中一种途径。若不爱神的儿女,虽然仍可自称是基督徒,但圣经说,他仍住在死中。在过去,他的灵命一直是死的,现在仍然是这样。

  三15 在世人眼中,憎恨算不上是怎样的恶事,但神却称其为谋杀。一瞬间的意念便显出谋杀的念头已萌生。纵然没有行出来,但动机已经存在。因此,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当约翰说凡杀人的,没有永生存在他里面时,他并不是说杀人者不能够得救。他只表示,一个素来喜欢憎恨他人的人,很有可能成为杀人者,而且他并未得救。

  三16 主耶稣为我们舍命时,他给我们留下了爱的最高典范。在这里,基督与该隐成为强烈的对比。他赐给我们最崇高深厚的爱。一方面,爱是看不见的,但我们可以看见爱的表现。在各各他的十字架那里,我们看见真真正正的爱。约翰据此而教训我们,我们也当为弟兄舍命。意思就是,我们的人生,应该是不断地为其它信徒付出,且应准备在有需要时,为他们牺牲性命。我们中间,多半都毋须为他人死,但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藉着与有需要的人分享财物,来表达弟兄的爱。这正是第17节所要强调的。

  三17 若第16节所说的是我们能为弟兄所作之事的极限,本节所说的,就是我们起码应做到的事了。约翰清楚地说明,任何人看见弟兄穷乏,却不愿意施以援手,满足弟兄所需,这样的人不是基督徒。这并不表示我们应不分皂白地与每一个人分享,因为有时与人分享金钱,让他买一些与他无益的东西,这样做可能反而对他有害。不过,本节毕竟诉说出基督徒聚敛财物的趋势。

  三18 我们相爱,不要只在言语和舌头上,总要在行为和诚实上。换句话说,彼此相爱,不单是在言语上温和亲切,更不应囗惠而实不至。彼此相爱应有实在的、仁慈的行动,且必须是真诚而不虚假的。

  三19 从此对弟兄们真诚而又付诸实行的爱,我们就知道我们是属真理的,当我们透过祷告来到神面前时,我们的心……可以安稳。

  三20 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一切事没有不知道的。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我们透过祷告来到神面前时应有的态度。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这节经文。

  首先,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是指神的怜悯比我们大。我们或许会觉得完全不配,但神知道我们基本上是爱他又爱他的儿女的。虽然我们有软弱,会犯罪,但他知道我们是属他的。

  另一种理解说,我们的心若责备我们,神比我们的心大是指审判说的。我们对自己的罪所知十分有限,神却完全又透彻地知道我们的罪。他知道我们心中一切可责之处,而我们只知部分而已。我们倾向后一种的理解,但两种解释都是真的,所以都是可能的。

  三21 这里所述的,是一个人在神面前有清洁的良心。这人并非能够完全无罪地生活,不过他愿意立刻承认并离弃自己的罪。他既是如此,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并且放胆祷告。因此,我们的心若不责备我们,就可以向神坦然无惧了。

  三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遵守他的命令,就是常在他里面;就是与救主建立极亲密的关系。当我们与他有这种契合时,他的旨意就成了我们的意愿。他透过圣灵,让我们内心充足地认识他的旨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祈求的,必定会在神旨意的范围内。当我们按照他的旨意祈求,我们一切所求的东西,就从他得着。

  三23 神的命令就是叫我们信他儿子耶稣基督的名,且照他所赐给我们的命令彼此相爱。本节可说总结了新约圣经的所有诫命,说明我们对神和弟兄姊妹的责任。我们的首要责任,就是相信主耶稣基督。真正的信仰,须以正确的行为来表达,因此我们应彼此相爱。这是得救之信的明证。

  留意在本节并其它经文中,约翰用了他和他的这两个人称代名词来指父神和主耶稣基督,没有停下来交代他所指的到底是两者中的那一位。他这样做,是因为圣子与圣父都是那一位真正的神;因此,将他们同样称呼,绝非妄语。

  三24上 用爱心来试验某人是否属神的一段经文,至本节上半节结束:遵守神命令的,就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他里面。遵守他命令的,就住在他里面;凡住在他里面的,可以肯定神也住在他们里面。

  三24下 我们所以知道神住在我们里面,是因他所赐给我们的圣灵。圣灵使我们可以肯定神住在我们里面,这句话指出了我们信心的依据。所有信徒都有圣灵;是圣灵引导他们进入一切的真理,并使他们有能力分辨什么是谬妄的。

学习材料来自神家,感谢主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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