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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
野火:上本网难,发文更难。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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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群:
出版条例也要符合宪法规定
因为“出版门”的原因,我第一次仔细阅读了由朱镕基总理2001年12月25日签发的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
这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吓一跳,不是因为我的唠什子言论和出的书有什么非法之嫌,,而是因为堂堂的国务院条例,竟然如此大胆地公开违宪。
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晓得,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母法”,一切法律、政策、条例、规章制度,统统都要符合宪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否则,就是违宪。
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我理解,所谓言论自由,即公民说什么、写什么是个人的私权利,公权力不得干涉;
我理解,所谓出版自由,即公民办报、办刊物、出书、出音像碟子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利,公权力不得干涉。
我理解错了吗?不这样理解,何谓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这也抓,哪也管,自由何来之有?
既然宪法规定了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权利,那么,公权力的任何干涉都是违法。
那我们来看看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又作出了那些规定?
略其要者:一是国家设立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计划经济模式在出版界仍然阴魂不散。这样一来,本来属于私权范围内的出版事宜,完全由国家一手掌控,私权就必须服从公权。——笔者,下同)
二是设立出版单位有8个条件,要命的有两条,即有国家认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符合出版规划。(出版单位自己找国家认可的“婆婆”,是硬刀子。仅此一条,就会难倒许多英雄好汉;至于出版规划,是可卡可不卡的软刀子。)
三是设立出版单位向省一级申请、上报,由国家审批。(上省城难,跑京城更难。)
四是经批准成立的出版单位到省一级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公民成立出版机构,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备个案或办个营业执照是必要的。)
五是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须报经省一级部门审核并报国家备案。(这是出版内容的指令性计划!于是,出书有书号也随之而来。如今,买卖书号也成了一些人的发财之道。本来,出版单位出版什么只能根据文化市场的需要,自由出版。)
六是出版物发行前,免费向国家三家机构送交样本。(这又给出版物加了一把锁。)
七是出版物不得有的内容:涉及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国家统一,国家秘密、安全、荣誉和利益,民族团结,邪教与迷信,社会治安,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德和民族文化传统,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这可利害呀!许多内容不能写了,写了也出版不了,出版了也是非法。这样一来,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被逼进了狭窄空间。)
八是从事出版物印刷或复制业务的单位,由省一级批准;发行单位经国家或省一级批准;从事出版物零售的经县一级批准。(从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到零售各环节,完全置于公权力的掌控之中,私权利简直一点儿也不能动弹。)
九是处罚,包括刑事处罚、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多管齐下,谁敢乱说乱动?)
十是出版行政部门要对出版活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应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政府是娘,出版单位是崽。娘管崽,天经地义。)
够了!
请问读者诸君,以上规定都符合宪法的言论、出版自由精神吗?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权利还有吗?试问,这样的条例能用吗?
从这个条例规定的种种条条框框,我们看不出改革开放新时期为出版界带来的新气象,而是象毛泽东的计划经济时代计划一切、一切计划一样,呈现着肃杀、呆板、凝滞的倒春寒气氛。
该条例还煞有介事地说,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见,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天啊!这叫自由吧?如果说这也叫自由,只能叫鸟笼子里的“自由”飞翔,戴着镣铐的“自由”跳舞。
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是神圣宪法的赋予,不可让渡,即使是国家公权力也不可剥夺。当然,我不反对法律和政府对公民言论、出版进行适当的规范和管理。但这种规范与管理,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尊重与认可而不是侵犯,是引导为主、限制为辅,是增强活力而不是套枷锁、捆绳索,是思想、言论、出版的百家争鸣和多元发展而不是一枝独秀、万马齐喑。
写到这里,我想起法国人托克维尔写的书《论美国的民主》。他在175年以前就把我今天想说的话都说了,且说得很经典。下面,我摘录几段:
“出版检查制度的存在是一件荒谬而危险的事情”;
“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密不可分的”;
“只要不是以暴力方式违抗现行法律,仅从语言上批判现行法律并不算犯罪”;
“在美国创办报刊是一件简单且容易的事情,因为不用向有关部门去申请注册,办理执照。只要有读者征订,任何一种报刊即可生存”;
“报刊终究是美国社会一个拥有强大影响力的权力”。
说得何等的精彩啊!
我从托克维尔的说教中,寻求到了一丝精神慰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