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圣诞节和新年长假期间,本来是阖家融融增进亲情的好机会,但是却变成了很多家庭噩梦的开端。据文武律师透露,他近段每天收到咨询的电话就有7丶8个之多,而几周来当事人上网求助的也有3丶4宗。专家表示,中国人本质上并非暴虐成性,多数情况下是不认为自己在施暴,而一旦认识到其严重性,又往往会克制住自己。
华人身处家庭暴力却往往意识不到
家庭暴力这个词虽然常常在耳边响起,但真正了解其危害性丶普遍性和严重性,以及什麽情况下报警,除了报警还有没有办法等,对於大多数来说往往没有清楚地考虑过。
专门从事帮助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工杨立华,是平权会多伦多分会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是妇女大使计划(预防家庭暴力)的项目执行人。谈及家庭暴力她表示,近年来随着移民人数的增加,华人家庭暴力案件的数目却有很快的增长。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是多伦多接受华人家庭暴力施暴者,法庭指定对其进行辅导的机构,2005年就受理了521起,去年增加至625起,而这些数字还远远没有完全体现华裔家庭暴力的全貌,仅仅是法庭转介过的部分案件,因此可以看出目前华以家庭暴力的发展程度,已经是相当令人震惊。
杨立华表示,根据她个人的经验,华人相对於本地人来说,暴力倾向往往并不严重,但是因为文化背景的差异,造成很多人一是不了解家庭暴力,二是不知道怎麽做。来自香港地区的移民,其社会体制和社区服务机制和加拿大比较相似,因此很多人都知道家庭暴力属於刑事犯罪,也知道利用社区资源去进行辅导。但是来自中国大陆的移民,传统上不认为夫妻之间打打闹闹是暴力行为,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打骂是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所以说无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刑事犯罪。她相信一般华裔都是可以控制自己情绪的,如果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往往都能克制住自己,不去向对方施虐。但是在事实上,双方平时打习惯了,一旦有一次双方难以克制情绪打得过了火,一方报了警导致对方被拘捕,原告又後悔莫及,往往是既浪费社会资源,又浪费自家财产。
事实上,很多新移民家庭多多少少都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只是大家都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触犯了法律。比如说,在加拿大如果配偶一方经常恶意批评对方的外貌丶身材丶性格,贬低对方的自我价值和做事方法;禁止对方和朋友丶亲属的联络;偷看对方的信件或偷听对方的电话;限制对方的经济丶管制对方的行动;违背对方意志进行性行为;拳打脚踢丶掴耳光丶推扯等暴力行为;威胁要伤害对方喜爱的人或宠物;在大庭广众之下羞辱对方;跟踪丶监视丶频繁给对方打电话丶写信丶发电子邮件滋扰等,这些都属於家庭暴力行为,施暴者已经触犯了法律。
华人时常误用警力但不会利用社区资源
根据多伦多警队的分析资料,报警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会报警,也就是说在报警前平均已经遭受过35次以上的家庭暴力,因此警方对每一个报警电话都会认真调查处理,决不会掉以轻心。根据2002年的全国统计数字显示,每5宗凶杀案中就会有1宗是现任或前人伴侣所为,或者说属於家庭暴力,其中80%的受害者是女性,华人则90%受害者是女性,介於25到34岁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几率会更高一些。所以,家庭暴力如果不及时得以控制,往往会酿成命案。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华裔家庭不愿意报警,或者求助於社区服务机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或者完全就是自己家里的事情,而且从传统观念上来讲,认为丈夫(或对方)有权管制自己。有的则担心自己生活不能独立,还要靠对方养家,或者无论怎样还算有个完整的家等传统思想。因而不去寻求帮助,反而是一再纵容对方,岂不知这样做只能让对方觉得以後打得更顺手了,而一旦哪一天受害者稍有强硬的反抗,会令施暴者加大力度,容易酿成更大的灾难。
在另一方面,有的受害者也已经认识到家庭暴力属於犯罪行为,但是明明在对方没有故意伤害的企图而动了手,往往属於小的家庭纠纷时,由於一时怒火中烧拨打了报警电话,导致对方被抓走,此时受害者反而是後悔莫及希望撤诉,但是为时已晚。
报警时要考虑到以後发生的事情
文武律师在今年的节日期间,每天都会接到将近7丶8个家庭暴力的咨询电话,这使他自己也颇感震惊。他表示近年来新移民的离婚案件和家庭暴力案件,上升的速度比较快。一方面说明新移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所加强,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和人身不受侵犯,但是家庭暴力案中,95%的客户既是报警者又是求情者,所以造成一种非常独特的现象,而大多数报警者往往说出同一个原因,那就是:我只是想吓吓他(她)。
但是文武律师表示,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通常的情况是男方会被逮捕和起诉。在大部分情况下,被控方将会被警察隔夜拘留,以保证其第二天可以出席法庭的保保释聆询。如果被指控人有犯罪记录,攻击过同一指控人,或攻击行为是恶性的话,被检控的人会被送进监狱,一直要等待法庭最後的判决。如果法院同意被控人保释,法庭也通常会 附加许多条件,比如被控人在一段时期内不能与指控人和子女接触等。而且家庭暴力指控一般不会被轻易取消,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存在。警方会传讯被害人作为检控官的证人出庭做控方证人。检控官将控制整个起诉过程,而不是受害人。检控官也可以违背受害人的意愿继续起诉,检控官将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历史纪录,被控人有无任何暴力指控,以及受害者受伤害程度等。如果被害人不愿到庭做证,检控官还有权利通过法庭发出传票要求他(她)去做证人。如果指控人不去的话,法庭可以批准逮捕并送交法院。如在传唤证人没有按时出庭,就有可能被判藐视法庭罪。因此实际上,即使受害者翻供,被告也可能会被判刑。
所以说一旦报警,就进入一个几乎不可逆转,或者不以自己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其中时间和金钱的消耗,往往是当事人始料所不及的。许多夫妻因为很小的纠纷,却一时气愤不过就报警,结果警察把一方带走後,检控官会下令被带走的一方不允许和家人联系,不允许回到家里居住等等。许多华人移民在加拿大没有多少亲戚和朋友,结果是给家庭带来许多不便,还要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同时也是变相地浪费了警力资源。
警方对家庭暴力案件不会撤诉
多伦多警队华裔联络主任陈楚标警官,曾经多年在一线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因此对华裔涉案的情况也有很深的体会。他表示,很多受害人的确受到了家庭暴力,但其程度往往并不严重,完全可以通过社区专业辅导机构的辅导即可得到缓解或解决。可是很多受害人往往不由分说就打电话报警,要知道警方是没有调节和警告的义务,只有去判定是否有人违法,一旦违法就要拉人控罪,而且会当场纪录有关案情和伤害证据,警方对家庭暴力是持以零容忍度的态度。随后就会进入相关司法程序,决不会因为受害者事后后悔,提出撤诉就可以随意撤诉的,一旦入罪会留下刑事犯罪纪录。如果警方看到双方并没有身体接触,仅仅是轻微的口头争执,也会按章行事,可能不会拘捕被控人,但是会要求对方注意行为操守,发布一些禁制命令等,不过被控方就会有行为不检的纪录,一旦再次被告发,法庭会考虑这些事实,对被告极为不利。
所以在拨打报警电话前一定要考虑周全,看自己的个案是否达到非要用警力才能制止的地步。那麽,在对方经常施以轻微家a庭暴力骚扰的情况下,受害者到底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才算得当呢?
社区辅导机构可以预防家庭暴力
妇女大使计划(预防家庭暴力)的项目执行人杨立华表示,社区服务机构就专门设立有帮助解决家庭暴力的项目,受害人一旦遭遇到轻微的家庭暴力,不愿意报警或者认为可以挽回的,可以和她们取得联系。她们可以替受害者保守秘密,如果受害人不同意报警,他们也会尊重受害人的意见,但是会协助其制定一个安全计划。比如教育孩子在家长发生暴力殴斗的时候,要远离现场留在?自己的屋内;和邻F居约定一个暗号,在遇到危险的时候可以代替自己报警灯。同时,社区还设有如何控制情绪的辅导班,可以让有暴力倾向的人主动接受这些辅导,是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性,从而学会克制情绪,并尝试用其他方法解决夫妻之间的纠纷?。
但是杨立华指出,不少华人尤其是丈夫,觉得自己参加这类辅导很没有面子,或者觉得自己完全可以H控制情绪,不需要辅导。实际上,人在面临一个新的生活环境的时候,当遇到一些挫折?和压力,往往会导致一种病态心理的产生,而当事人往往忽视自己的心理健康。所以某种程度上来说,施暴者也是一个病人,需要及时地得到帮助。
从最坏的角度出发,一旦暴力无可挽回地发生了,作为受害人一旦认为自己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就要毫不犹豫地报警。因]为安全无优地生活,是人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这一点无法保证,就谈不上自由社会的一切。而且不及时报警,最终会招致更严重的后果。
受害人完全不必担心一旦对方被抓走,会面临经济上的困难。加拿大有完整的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障体系,施暴者虽然被拘捕但是仍然有养家的义务,一旦其失去养家的经济能力,政府也会对受害者施以帮助,所以说完全不要有这方面的顾虑。在某种意义上讲,这是唯一一种让对方认识到自己行为错误严重性的方法,从而停止家庭暴力。
「刑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罚
加拿大「刑法」并没有将家庭暴力列为一个单一的罪名,而是视其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施以什麽样的行为,从而分别提出指控。「刑法」界定了很多种虐待形式,比如说暴力袭击(攻击)可以是未经他人同意就强迫别人做某些事情,或者仅仅用动*作或手势表示要攻击他人,这样会获罪多至5年的监禁。死亡威胁或威胁伤害他人身体,或者纵火丶毁坏不动产会获罪多至18个月的监禁。而谋杀和凶杀会导致终生监禁。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2006年关於家庭暴力的统计分析报告显示, 5%的家庭暴力属於1 级伤害,即没有使用武器丶没有造成伤害的轻微推打等行为。 3%的是使用武器或者导致对方受伤的2 级伤害,以及导致对方严重受伤的3 级伤害。10%是对对方发出威胁,7%是刑事折磨。刑事折磨罪也是一个新兴的罪名,有时也被称为跟踪骚扰(Stalking),即嫌犯通过监视丶尾随等方法掌握对方行踪,并不断用各种方式威胁丶骚扰对方,可以通过反复打电话丶写信丶辱骂等各种交流方式进行犯罪,导致受害人担心自身安全。此罪会被判处最多5年监禁。如果在此期间嫌犯至对方死亡,即使不是有意谋杀也会被定为一级谋杀。
另外针对女性的袭击大多伴随着性侵害,在加拿大「强奸」一词一般用「性侵犯」来代替,主要是想强调其犯罪的成分多於性行为的成分。性侵犯也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没有使用武器丶没有造成女方身体伤害的性侵犯,会被判处最多10年监禁。一种是使用武器威逼,导致对方身体受伤的性侵犯,会被判处最多14年监禁。最后一种是极度暴力的性侵犯,几乎导致对方有生命危险,会被判处最多至终生监禁。
家庭之内的性侵犯在1983年之前还不认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之后已经被认定也是犯罪。不过统计显示,女性在遭受家庭内性侵犯时,考虑到隐私和难以界定等因素,一般不愿意报警,过去10年家庭暴力案中只有1 %是此类案件。
警方在 1994年到2004年10年,对出警家庭暴力案件中的84%提出指控,另外5%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指控(警方另案处理或其他意外),只有11%没有提出指控。
如果嫌犯被判有罪,对其的处罚有从和平协议到罚款或者入狱不等。一般首次犯罪倾向于签署和平协议,法庭会要求其注意行为操守,保证至少12个月内不再生事,还有其他限制性规定,比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严禁接触受害人。一般来说不算正式的刑事判决,如果被告拒绝接受和平协议,或者受害人觉得这样自己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法庭有责任采用罚款或监禁最多12个月的处罚。
如果被告签署了和平协议,但是随后又违反了协议中的禁制条款,比如违规接近受害人,那么被告除了会接受罚款和监禁的处罚外,还会被警方立刻拘捕,会被重判至最多5年监禁,如果期间使用武器则会重判至最多1 0年监禁,如果危及受害人或儿童生命则会被判罪多至14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