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养费问题的一些规定

  收取培养费的标准,国家将根据培养费的年度变化,酌情调整。

  专科生每学年一千五百元;   
  本科生(含双学士学位生)每学年二千五百元; 
  研究生班每学年三千元; 
  硕士研究生每学年四千元; 
  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六千元。

  收取培养费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出不同学历的人员年、月应偿还培养费的平均数;

  ②.收取培养费时计算到月;

  ③.按学历层次累计收取。

  具体计算公式为:X=×M

  X:应偿还培养费的数量(单位:元)A:1500×专科学习年限B:2500×本科(含双学位生)学习年限C:3000×研究生班学习年限D:4000×硕士生学习年限E:6000×博士生学习年限S:应完成服务期年限M:未完成服务期的月数在校学生的培养费数额按学历累加后按学期计算收取。

——公费在校生和未完成服务期的人员向何处交费?

  收取自费留学人员培养费的单位,原则上决定于由谁提供培养费和有无学籍:

  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学习期间退学的学生(不含退学后参加工作以及已经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最后就读学校收取;

  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已毕业的人员,其中包括高校和科研单位职工,退学转至街道后参加工作、待业和已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北京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收取;

  普通高等学校的公费委培生以及公费培养的成人高校在校学生和毕业生的高等教育培养费由提供培养费的单位收取;

  对于更换了工作单位的人员,如原委培单位未收,则由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收取。

——博士毕业研究生是否收费?

  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视不同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养费。

  ①.博士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做博士后研究,不收取高等教育培养费。

  ②.对于博士毕业后到国外重读博士或硕士以及更低层次的学习,按硕士生的服务期和收费标准偿还培养费。

  ③.在校或学习期间退学的博士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应按实际学习年限偿还博士阶段、硕士阶段和本科阶段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单位不得对自费留学人员重复收取培养费

  国家任务招收的公费生培养费,根据学生毕业与否分别由学校或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收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培养费的名义重复收费。学校在毕业生分配工作中,向单位收取的资助或教育补偿费(包括单位让毕业生本人承担的),在办理自费出国手续时,不视为已交纳的高等教育培养费。

——自费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是否退还培养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不能成行时,收费单位应退还其所偿还的培养费。自费留学人员要求退还其培养费时,应携带身份证,填写《申请退培养费登记表》,并向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出示交费收据,交回所签发的证明信或者出示市公安局已注销的护照。市教委留学工作办公室核实后开具退还培养费证明。之后,申请人即可持市教委开具的退还培养费证明,向原交费单位办理退还培养费手续。

——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回国时,是否退还培养费?

  1990年初,国家制定了“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仍退还所交培养费”的政策。1993年8月10日,这项政策停止执行。因此,对于1993年8月10日前出国留学已偿还培养费的人员,仍执行原规定,即,自出境之日起八年内回国服务的,退还其所交培养费。自1993年8月10日起,大专以上的公费在校学生和公费培养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偿还高等教育培养费自费出国留学后,按自费大学生出国留学对待。因此,根据原国家教委教留81文件规定,这部分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工作时,不再退还其偿还的培养费。

——收取的培养费如何使用?

  根据原国家教委规定,市教委和学校收取的培养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市教委收取的培养费大部分交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安排使用;留用的小部分,在本地区按规定使用。学校收取部分按原国家教委的规定使用。

——委培生和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如何处理?

  单位出资的委培生及自费生的培养费与国家规定的标准不一致,市教委在资格审核或身份认定时,不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比照,即,无论低于或高于国家收费标准均不需再补或退培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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