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盛友:贪官外逃是“生命保险”
赖昌星案子的一些法律基础
中国人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是什么?一般人的理解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
当一个国家的强制力无法保证“法”的实施,怎么办?比如罪犯外逃,那么只能国与国之间签约(备忘录)引渡。引渡将逃犯的审判权合法地让渡给另一个州、国家或政府(Legal surrender of a fugitive to the jurisdiction of another state, country, or government for trial.)。
2011年7月22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表示,中国政府关于赖昌星回国依法接受审判的立场十分明确。马朝旭说,赖昌星是中国司法机关通缉的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潜逃加拿大多年,我们对加拿大法院的决定表示欢迎。
2010年中国和加拿大经谈判签订的“关于打击犯罪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两国已将其中的关于赃款分配协议纳进启动轨道。所谓赃款分配协议(agreement on the sharing of the proceeds of crime),就是双方对未来在加拿大境内查到的中国逃犯,无论是贪官还是经济犯罪分子所得的金钱,缴还中国的比例而达成的协议,可有二八开,三七开,五五开之分。
2003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署生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项针对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全球性公约。公约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为各国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它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公约要求所有愿意遵守该公约的国家在法律上采取协调措施,以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与腐败行为、打击洗钱等非法活动、简化引渡程序、扩大引渡范围。公约还要求有关国家采取措施,保护那些在法庭上提供对犯罪团伙不利的证据的证人,并向需要帮助的国家提供财政等方面的援助。
2000年12月,联合国宣布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包括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光亚在内,118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各国还谈判达成了《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ProtocolAgainst the Illicit Manufacture of and Trafficking in Firearms, Their Parts and Components and Ammunitions)(简称:《枪支议定书》(Firearms Protocol))。其目的在于通过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等小武器的活动,加强国际社会在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合作。2002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签署了《枪支议定书》。
“远华”走私大案主犯赖昌星,潜逃加拿大12年,终于在7月23日被加拿大政府遣返中国,在北京一下机即被中国有关方面逮捕。
1999年8月,赖昌星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以普通游客的身份与妻子和三个孩子抵达加拿大温哥华机场。初逃至加拿大的赖昌星,有加拿大华文媒体对他的生活这样描述:赖昌星尽管亡命天涯,仍在温哥华西57街斥巨资130多万加元(近800万元人民币)购入一幢连花园面积达上千平方米的豪宅。 据说赖昌星多次出入温哥华唐人街和西区百老汇街的赌场豪赌,每次赢钱,必定奖赏赌场员工,尽显豪客本色。
国内有些人可能认为,这是中国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迫使怀有政治偏见的西方人终于低下了高傲的头。不过,实事求是地讲,12年来,加拿大的相关法律并没有什么变动,倒是中国的法律经历了一个趋向完备的过程。实事求是地讲,赖昌星的遣返,应是国内法制完备化的胜利。
赖昌星毕竟是国内出去的,他的出境程序,中国方面有解释的全权。内地说他的香港通行证不是合法颁发,香港方面因此吊销了赖昌星的居民身份。香港回归前是英联邦成员,加拿大也是,联邦成员的居民可以免签证相互走动。赖昌星凭着这一优惠进入加拿大。如果他的香港居民身份是“假”的,那么他去加拿大就是“非法入境”,加拿大政府可以将他遣返中国。
以上是7月23日赖昌星终于被遣返的法律基础。
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马国华认为,赖昌星一旦遭判无期徒刑,两年后就会转为有期徒刑,最高20年。
德国军火商施赖伯判八年
与赖昌星一样施赖伯也是外逃到加拿大,被引渡回国。不同的是,施赖伯具有加拿大国籍。施赖伯(Karlheinz Schreiber),1934年3月25日出生于德国Petersdorf。2010年5月在德国被判8年有期徒刑。
施赖伯被引渡,完全是德国调查部门坚持的结果,这是德国国家检察院完成的一项旷日持久的工作。关于施赖伯案子的追诉年限,当时德国法学界也争论很大,在这个问题上,不同派别的法学家对于追诉年限有不同的理解。奥格斯堡检察院院长赖恩哈特•内梅兹在本案开庭之后依然坚持将行贿罪名也列入起诉书中,尽管法院认为已经过了追诉年限。
施赖伯案子,法庭程序所关注的重点并非某笔生意的政治责任问题,而该案的核心是偷税漏税问题。施赖伯接受了资金,本应为此缴纳税款,但却并没有这样做。这是法庭关注的重点。
施赖伯是基民盟政治献金丑闻的关键人物。他的罪名是,通过银行的伪装账户,将军工企业提供的数百万筹金分给了德国的一些政界人士和工业界人士。但是,在德国,施赖伯只是因为偷税漏税等罪名被送上法庭。
施赖伯是德裔加拿大人,早年曾在西德的情报部门工作过,后来经商,主要从事国际军火生意。做这种生意,使他与德国和加拿大的政界人物都有密切往来。在德国和加拿大,施赖伯都为政党的筹款出过大力,但后来他的名字却与政治丑闻紧密相连。在德国,1999年闹出“基督教民主联盟政治献金丑闻”成为前总理科尔的一个污点,而施赖伯是这起丑闻的一个主角。
在加拿大,则有“空中客车事件”。施赖伯在德国受到多项指控,包括诈骗、行贿、逃税等。由于他已经获得加拿大护照,并坚决留在加拿大,因此德、加两国政府为他的引渡大费周折。德国方面早在1999年就提出了引渡要求。2004年,加拿大司法部长Irwin Cotler命令他向德国政府归案,但施赖伯为了能留在加拿大而不断上诉。加拿大最高法院和安省上诉法庭先后做出判决,同意引渡。
中国贪官外逃仍然是“生命保险”
中国与德国国情不同,施赖伯只被判8年有期徒刑,赖昌星如果没有逃离中国,早就被枪毙了。最近,中国就处死了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
根据我个人的法律知识判断,中国绝对不会判赖昌星死刑,不管是为了派系斗争还是司法的国际接轨,北京都会“安排”赖昌星继续“活着”。
贪污,如果出逃北美,即使抓回来,至少能保命。逃到国外后,弄不好还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
赖昌星案有它的特殊性。特殊之一,赖昌星是没有文化的人,他不会讲英语。如果赖昌星有本事将自己对国内情况的了解与加拿大律师的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他很可能在法庭上再次逃过去。因为没文化,他只能靠钱雇律师。当钱用完后,律师不肯再为他花时间—庭讯时律师都懒得出庭,居然在德国通过视频辩护,而且没有提出任何新论据,只是老调重弹—赖昌星就完了。
特殊之二,赖昌星的妻子也是没文化的,因不习惯国外生活,早几年已经带着孩子回国。如果中国贪官跑去美国,老美比较宽容,办事要有结论至少十年八年,等要遣送回国,子孙可能己成了美籍华人,打官司又有另外理由。如果老婆孩子成了加拿大或美国的公民,打官司时就有家庭团聚的人道考虑,不遭遣返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我的总结:廉政治国是强盛的根本
中国共产党建党90年,治国60多年,如今,世情、国情、党情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全世界所有国家有一条不会改变,那就是:廉政,是治国强盛的根本。
据有关资料显示,十多年来中国有148名高官因腐败落马。据权威人士估算:中国每年有上万亿被贪,还有上万亿被吃喝嫖赌。有关资料显示,每年国家流失最少1万亿地(资源)租,流入到利益集团或个人口袋。不少省均有数百人贪官携巨额赃款外逃。据南方某报透露:一个地级的副市长在澳门赌博一次就能输掉4000万;国企营业额的百分之二被贪官挥霍。贪官不仅存在于党、政、工、青、妇、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国企,而且早已严重的渗透到部队、学校,甚至省级纪委书记也成为阶下囚,范围之广层次之高令人发指。贪污受贿数千万甚至一二个亿,腐败案值触目惊心。
马英九日前在“治国周记”中表示, “廉政署”开始正式运作,这是台湾第一个专责肃贪、防贪、反贪的公务机关,它与其它犯罪调查机关最大的不同就是,“廉政署”不办任何其它的刑事案件,只办公务员的贪渎案件,“廉政署”的成立可以说是民众多年来的期待。
全世界给整治腐败开的药方无非就是:高薪养廉、新闻监督和司法独立。
连苏联老大哥俄罗斯也通过了旨在高薪养廉措施的《反腐败纲要》,提醒公务员不能逾越那条红线,不需要因为待遇不足而去靠贪渎来赚外快,让他们养成清廉自持的习惯,以至于做到“不愿贪”。但是,最根本的是,必须有新闻监督,使得他们 “不敢贪”。第三,司法独立,法令周延、没有漏洞,让想要贪渎的官员没有机会,而且透过贪污治罪条例的规定,对于触犯贪污罪的公务员提起公诉,可以判刑,吓阻公务员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