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母杀女竟无罪

中国有句俗话虎毒不食子,可在美国就不成了,电视里经常看到有父母谋杀自己亲生儿女的事。77日,杀害自己2岁女儿凯莉的24岁凯西·安东尼被陪审团裁定无罪,并于716日从监狱释放,一时间成为全美最大的毒母杀女竟无罪新闻。此判决引发轩然大波,原因是大多数美国民众认为安东尼杀了自己的女儿。这位年轻母亲身上有四大疑点:第一,孩子失踪1个月都未报案,反而搬到男友家里寻欢作乐,并在胳膊上刺上美好生活的意大利文刺青;第二,在凯莉失踪前一个月,安东尼曾给朋友发过短信,称女儿是整天流鼻涕的讨厌鬼,让她心烦;第三,警犬曾在安东尼轿车的行李箱里嗅出过腐尸的味道;第四,安东尼在女儿失踪后谎话连篇。不过,陪审团认为这些指控并非杀害凯莉的真正证据;换句话说就是证据不足,因而安东尼杀女罪名不成立。

看到这里也许有人会问,美国的法律是否公正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美国的办案方式。在美国,处理一般的民事案件有两种方式:一是控告方和被告方私下达成调解,这是最省钱,省工和省事的办法;二是去法院打官司,让法院来裁定。法院的裁定方式又有两种,一种是听从法官的裁定,也就是说控告方和被告方把各自的理由在法官面前进行陈述,法官再按照自己的判断来裁定,这种方式必须是事前双方都同意采用才行;第二种方式就是使用陪审团,采用这种方式的时候,只有陪审团才有权力裁定;也就是说法官没有权力判案,他(她)的职责是监督陪审团和控告方及被告方所用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等到陪审团有了结论后最终由法官宣读陪审团的裁定。对于刑事情案件的处理,一般就得经过法院陪审团的裁定(判决)了。

陪审团一般由1223人组成。例如,一个12人的陪审团,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要求裁决的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一致通过,全票同意。也就是说,如果陪审团中一人不同意,那么指控谋杀罪就不会成立。因此,选择陪审团成员就至关重要了。

在美国,陪审团实际上就是由那些普通的老百姓组成,几乎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每个法院按照案件的多少确定每天需要的陪审团成员人数,然后先由计算机按13(也许比例不同)的比例在所管辖的居民里随机抽取候选人;再由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剔除后,交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筛选的原则很简单,即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如果筛选完后仍然没有达到规定人数(如12人),就会按编号由法官确定余下的候选人。控告和被告任何一方想要在经过用这样的方式筛选出来的陪审团成员里找到一点关系,真可以说是比登天还难了。

其实,陪审团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由非法律专业人士担任裁断事实问题的法官,并且这些外行人在事实判断上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法官仅仅解决法律问题。这种制度就有点像我小时候在乡下的生产队,如果两家有争执发生时,大家开会来决定哪一方有理一样。

话说开头的毒母杀女案,经过一个多月的讨论,就是因为还有陪审团成员认为证据不足而没法裁定她有罪。那么,这样判案公平吗?答案应该是不完全,例如此案就是一个最好的证明。尽管好多美国人对这次陪审团的裁定不认同,甚至气愤,但他们最终还是接受了这样的判决。美国的伟大也就在于此,国家对法律的执行决不是绝对的简单化的,而是由全民参与的具有人性化的方式。正如我之前所说,在美国,犯罪与违法本没有多大的区别,也许对于同一件事,无意为之为违法,有意为之乃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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