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于2011年10月27日
在回答老游的问题之前,我们来分析一个真实案例。
三十多年前的1978年,新疆石河子建设兵团发生过一起持枪杀人事件。兵团医院护士、中共党员蒋爱珍因被人污蔑作风问题,在向领导反映、投诉、状告 无果、极度绝望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措施进行反抗,她利用民兵训练的机会枪杀了涉事的三个造谣者,其中一个是副团职现役军官。事件发生后,蒋爱珍一审被判 处死刑,三名死者被追认为烈士。
但是当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许多人为蒋爱珍鸣不平,认为蒋爱珍杀人是在被陷害、被迫害的情况下被逼出来的,办案人员普遍对蒋爱珍的遭遇表示同 情。后来此事被上报,人民日报记者采访了这个案件,发表了《蒋爱珍为什么杀人?》的长篇报道,引起全国轰动。短短时间人民日报就收到15000多封人民来 信,都是为蒋爱珍求情,希望法外开恩。之后法院终审判处蒋爱珍有期徒刑15年,而三名死者被撤销烈士称号,其余相关人员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蒋爱珍服刑期 满后回原籍(似乎是无锡),目前依然健在。
欲了解此案更多详情,请看《蒋爱珍为什么杀人》。
针对此案件,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肖扬讲过这样一句话: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社会价值。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出,一些特定的杀人案件,由于其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其杀人者本身也是可以并值得同情的。同情杀人犯案发前的遭遇,并不构成对其 杀人罪行的宽恕。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应混为一谈。蒋爱珍虽然没有处以死刑,但是她依然会为此而付出代价。之所以没有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她的遭遇是值 得同情的,这种同情,不仅来自大众,也来自法律。
因此有前提、有条件的同情一个杀人犯并不构成罪过,并不因此而从此失去一切同情弱者的权利。
对于任何一个事件,尤其是有影响的大事件,我们都应该去反思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找出其发生的根源,才能有效警醒社会、警醒人们,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我们应该用一种复杂的眼光、立体的眼光、换位的眼光去看待事物,尤其是那些本身就比较复杂的事物和事件,而不是相反,否则就会使我们的大脑too simple! too naive!
回到英坛目前讨论的话题,我不觉得同情杜安祥在杀人前所处的境况和遭遇有什么不妥,只是对这起案件深入思考的一部分,因此同情并不构成一种罪过,也不会因此失去继续同情其他弱者的权利,至于什么双重标准就更是无从谈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