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名战士携带一枝步枪出营被特警击毙在网上引发激烈争论。事件的发生及处置的失当暴露了流传已久的军内混乱和事件处理当局的无能。以逃跑方向涉嫌北京作为击毙命令下达的依据和三死一伤后必杀的网络呼喊都是事件处理当局虚弱本质的表现。事件处理当局应当根据事实作出责任认定,给涉案战士、战士家属一个交代。
所谓逃兵必杀与人民军队的传统不符。红军时期就反对枪毙逃兵。在人民军队灿若群星的将领中,涉嫌逃兵经历的就有好几位。林彪就曾是一名逃兵,逃离部队后又返回部队。红军完成长征后,许世友、王建安、洪学智、詹才芳等诸多红四方面军高中级将领集体出逃未遂,其中只有几人被军事法庭处以徒刑。抗战时期的钟伟私自从大别山跑到了苏北新四军第三师,被委以团长职务。聂凤智从太行山擅自跑回延安,竟然进了抗大。人民军队的纪律、作风和战斗力内源于政治自觉,单纯的外界强制不会产生真正战斗力,这就是人民军队不杀逃兵传统的依据。
即使现在逃兵必杀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刑法涉及士兵出逃的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逃离部队、屡教不改的,组织他人一同逃离部队的等情况。实践中,对于行为人确系家庭有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本人处理而擅自离开部队的,应当说服教育,可以给必要的纪律处分,而不能一律按犯罪处理。
四名士兵携枪出逃罪不致死。士兵未经批准携枪出营,涉嫌盗窍枪枝弹药罪。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抢夺主要武器装备的,盗窃、抢夺大量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多次盗窃或者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等情况。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这里可以看出,本次事件中那枝步枪无论是否属于配枪,携枪出营都不属于情节严重,罪不致死。
抗拒警察抓捕也不能成为士兵被射杀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沈阳军区政治部保卫部将士兵携枪出营情况通报给辽宁省公安厅是为了防止恶性事件发生。公安特警围住战士后应当通知部队代表到场处理,实际上战士所在部队来一个连排长就可以将战士领回。警察当场强攻射杀现役士兵显属逾越职权和处置失当。
如果携枪出营确是因为家庭遭遇强拆试图回乡报复,那么携枪出营与回乡报复构成牵连关系,但是报复没有成功,所以仍然罪不致死。报复没有成功是因为遇到了阻止,而不是因为被射杀。这再一次说明了事件的处置失当。社会面的混乱可能不可避免的波及军队,这应当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和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