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呢,你可能有一点点搞错了,在商家和代言人之间,代言人是为商家服务的。
代言人的作用是帮人卖东西,用不同的代言人效果不同,对代言人的报酬也相应不同,代言人这个做法不是最近才发明的,代言人合同写的很仔细,是要看效果的,而且都是数字化了的,直接用销售量鉴别一个代言人是否达到了合同的要求。
名人出问题韩寒也不是第一个,商家对于代言人在合同期间出问题的所谓“止损”子句是必须要有的。简单的说就是商家与代言人在合同期间不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不可以离婚的。比如说从方舟子开始打韩寒的假以后,韩寒做代言人的商品的销售量有明显减小,如果减小到了以至于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地步,那就是代言人自己首先终止合同了。
最后,商业不是科学,不是一定要黑白分明滴,只要商家觉得有危险不放心认为某个代言人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危害商家的利益就可以启动“止损”子句,因为商家必须对股民、董事会和顾客负责,跟这三方比,代言人的利益实在是最微不足道的哪个,而且这些都是很成熟的作业了,不是最近才发明的,因此代言人应该没有空子可钻。
能够感觉出来你不希望看到韩寒有经济损失,也完全可能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