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强奸个人,美国强奸国家和民族

 

美军强奸个人,美国强奸国家和民族

刚刚看了-散客思戓帉-的《一个东西方都没法回避的话题:美军与奸污》,专门写一个帖子认真回他一个。

这个帖子里的“强奸”概念就是指性,不是比喻,也不是类比政治什么的。

美军在很多外国驻军,西方国家和日本还有韩国相对来说比较性解放,也有很多专门化的性服务行业,所以美军的需要往往可以得到满足,但是即便是在欧洲、日本和韩国也不时发生美军强奸良家妇女的事情。当年越战时的台湾也是一个满足美军的地方。

但是对于一些比较落后的国家来说,由于“落后”差不多就包括比较性不解放,也由于落后所以比较穷,美军在那些国家里除了性犯罪也干不了别的什么坏事,当然了,那往往是美军刚刚到这些国家的时候,后来这些国家的性服务行业就从无到有发展起来了,虽然美军强奸良家妇女时有发生,更多的就是性服务行业满足美军了。

虽然,由于性服务行业满足了美军大部分需要,美军强奸良家妇女的事情少了,但是,那只是美军对个人的强奸作为法律定义下的犯罪少了,美军的性行为并没有减少,美国以其武力和财力对别国民族和文化的强力改变性,比如说服务行业就从无到有的事实就是美国对这些国家和民族的强奸。

当然了,西方国家和日本还有韩国相对来说本来就比较性解放,也许就不算美国对他们国家和民族的强奸了。

即便是在西方国家和日本还有韩国,无论如何美军的进驻也扩大了他们国家的性服务行业。由于美军的进驻,更多的他们的女儿们进入了性服务行业,当然了,她们应该都是自愿的,还赚了钱,也许也就不算美国对他们国家和民族的强奸了。

前些年有不少国家集体搞了一个外国驻军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和如果犯法由当地政府处理的东西,他们想把这个东西搞成国际公约。因为美军在驻军国犯罪只能由美军处理,当地政府必须将犯罪美军人员引渡给美军,所以这个东西显然对美军限制最大,很自然而然的,由于美国不签,这个东西就不了了之了。

据说美国不签这个东西的理由是美国无法相信当地政府可以保护美军罪犯的人权不受伤害,其中一条就是美军罪犯的“隐私权”,因为“隐私权”已经是联合国的《人权宣言》的一部分了。

“隐私权”里跟犯罪有关的是犯过罪和住过监狱记录是“隐私”,因此政府必须尊重犯人的人权为犯人的住过罪和住过监狱等等记录保密,美国政府对罪犯的犯罪记录是保护得非常保密的。

美国人自己在美国犯罪,我们在美国看新闻经常看到犯罪的新闻,而且基本上全是黑人犯罪的新闻。也许有人会说美国黑人犯罪多。其实美国黑人是少数民族,在美国犯罪的主要还是白人。粗糙的说,美国白人住监狱的占65%,而黑人占30%。黑人只是住监狱率高,大概是其人口比例的一倍。

如果只看新闻,我可以保证你得到的印象是白人基本上不犯罪。这也许是白人比黑人更关心他们的“隐私”。

特别有趣的是有些罪黑人犯的比较多,有些罪白人犯的比较多。如贩毒和枪杀罪,黑人就犯的比较多。白人犯的比较多的罪,如强奸,尤其是强奸儿童。

因此,儿童强奸犯的隐私就需要特别保护。最近几年,有几个白人强奸儿童犯刑满释放又重犯还杀了小女孩的现象导致了美国人们的不保护强奸儿童犯的隐私的要求。那个有名的AMBER LAW(就是儿童失踪要立即通报)的迟迟出台就是因为很多美国人不希望儿童失踪这样的白人犯的比较多的罪给搞得家喻户晓。

前两天又在佛罗里达出了一起白人强奸儿童犯刑满释放又重犯还杀了被他绑架并强奸的小女孩事件。那个小女孩的父亲提议立法保护女儿童,他建议要对强奸儿童犯进行GPS定位。

可那是侵犯前强奸儿童犯的“隐私”的啊!我们等着瞧吧。

可能有的聪明人就会问了,强奸儿童犯能有几个?

侵犯侵犯强奸儿童犯的隐私那怕能保护一个小女孩的生命也值啊!

这你就不了解美国人想问题的方法啦。美国人是习惯于设身处地在强奸儿童犯的位置想问题的。

美国人会想你今天侵犯了强奸儿童犯的隐私,你明天就会侵犯他的隐私。因此,绝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他们和强奸儿童犯没有不可以逾越的鸿沟。

为什么呢?

事实是,在美国一级谋杀的平均判刑是17年,而一级谋杀的平均服判刑则是7年。再加上美国是全世界监狱人口比例第一,就算都是一级谋杀犯,7年就毕业一届。你可以自己想象一下在这美国大街上走着的人们中有多少是犯过罪和住过监狱的。

所以,说美国是一个罪犯的国家也不是太夸张,着也许就是美国的警察与老百姓的比例也是全世界第一的原因吧。

美国人要“隐私”要到将“隐私”制度化和法律化,美国人要“隐私”以至于到了为要前强奸儿童犯的“隐私”而宁可牺牲女儿童的生命来满足前强奸儿童犯的性欲。

更有甚者,美国人还不堵这个漏洞以保证以后的强奸儿童犯们也能有女儿童享受。

大家想象一下,这世界上还有比美国人更爱护前强奸儿童犯的“隐私”的人吗?

所以,说美国是一个罪犯的国家也不是太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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