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上午8点至19点半停电。晚上9点,在网上看到一组图片,唏嘘不已。。兹录其中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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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群
党设公堂何时了
私设公堂,为古今社会所不允许。曾被誉为走向富裕的中国第一庄的天津大邱庄的带头人禹作敏,虽然功绩卓著,名噪全国,但因他私设公堂等罪行仍被判刑入狱20年。
私设公堂不行,党设公堂就行吗?想起这个题目是看了5月28日新闻。
新闻说,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滥用职权、收受贿赂、道德败坏被开除党籍,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嘿,刘志军的事怎么到现在才进入司法程序?
公
布撤销刘志军铁道部党组书记职务的消息是2011年2月。可以断定,撤职之前,刘已被双规,也就是说刘抓在中纪委手里至少在1年3个月以上。我有点纳闷
儿,刘关在纪委这一年多,他将来判刑后刑期怎么算?如果算刑期,那纪委不是司法机关,怎么可以换算刑期?如果不算刑期,那不冤了吗?
纪委,顾名思义是审查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内机构。党的纪律按《中国共产党大辞典》的权威解释,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宣传纪律、人事纪律、群众纪律与生活纪律、保密纪律、外事纪律等。纪委只办党员违纪案件,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个名称就规定得明明白白。
党员犯法,一定违纪;党员违纪,不一定犯法。违纪与犯法,二者有天壤之别。将罪与纪严格区别,是关系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尊重人权的大是大非问题。现在纪委办案,突出的问题是法纪不分,党与司法不分,党设公堂,以纪委代替司法。
党
设公堂,表现有二。一是纪委越俎代庖,把本应该由司法办的案件揽在纪委手里不放。当然,有的案子表面上是违纪,一经审查,又发现了违法线索。这种案子滞留
在纪委手里情有可原。如薄熙来的问题,目前来看是个涉及纪律的问题,是否与杀害英国人尼尔.伍德有关,是否还有其他触犯法律的问题,只能根据案件进展而
定,现在由中纪委立案合理。而刘志军的案则不同,他犯事一经败露,就不是一个违纪问题,而是一个违法问题,是一个完全应该由司法机关办的案子。明显的违法
案由纪检机关办,于法不通。
现在有联合办案一说。纪委与监察联合办案,结果是党政不分,而且是党“吃”了政。纪委与司法联合办案,往往是司法听命
于党。为了防止党与司法不分,防止党干扰司法办案,联合办案要慎之又慎。纯粹的党员违纪案件,司法绝对不能插手;明显的违法案件,纪委也不能插手;即使因
违纪立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证据确凿的触犯法律的案件,也应该立即由纪委移送司法立案查处;只有那些违纪明显、违法犯罪证据一时难以确定的案件,才有联合
办案的必要,且一旦案情明朗,或司法退出或纪委抽身。
党设公堂表现之二是以双规名义,限制违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为国家公器的司法机关对犯罪嫌
疑人实行拘留、逮捕,限制一部分人身自由是有法可依的。纪委作为一个党的机构查处党员违纪案件,只能采取背靠背或面对面或停职反审的办法,绝对不能采取没
有任何法律依据、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容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司法程序。《中国共产党大辞典》在“办案人员纪律”一节中明确提出“七不准”,其中第二条是“不准使
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司法手段”。
现在言必称法,党内办案再援用井冈山的肃反、延安的抢救运动、文革的群众专政那一套行不通了,但把人控制起来审查办案的“传统”不能丢,怎么办?那就变个法子,于是双规一说正儿八经地登上大雅之堂了。
所谓双规,就是到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清问题。从字面上看,双规似乎没有拘留、传唤、逮捕那么威威慑吓人,实际上双规是党设公堂,采用司法手段的另一种说法。双规,是我们党的发明,够得上获发明奖和专利证书。
所
谓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听起来似乎是立案的纪委机关事先向违纪嫌疑人公开宣布的,说清问题的地点和时间是明确、清楚,而且似乎是违纪嫌疑人自己走去报
到的。花言巧语,莫此为甚。实际上,违纪嫌疑人要关到哪里又关多长时间,自己一无所知,且地点是保密或几经转移的,时间是橡皮筋可长可短的。
双规
也罢,立案调查也罢,纪检办案人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犯事者带到秘密地点,交专人看守,切断与外界包括家人的一切一切联系,审讯与体罚方法花样百出。我
熟识的人中有双规后以交了所谓非法所得而了之的。他们述说的双规情景,除了呆的地方与监狱不同外,其毛骨悚然的遭遇与犯人无二样。
薄熙来被中纪委立案调查,重庆市委书记被撤了,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职务被停止了,但他还是党员、是公民、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应该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履行人大代表的职务。而实际上,今天的薄熙来什么也不是,只是个不准乱说乱动的阶下囚罢了。
党设公堂,既违法又侵犯人权,与依法治国、维护人权的大气候格格不入,是到了“叫停”的时候了。我叫停不顶屁用。那谁叫停管用?呜呼!我想不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