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品是一个国人喜欢用的词,说XX人品不好, 就跟说XX得了癌症一样, 是下了一张判决书。
西方人在谈论人品的时候, 大都是因
为这个人要参政了, 要和别人竞选市长州长总统什么的了,老百姓要求参政的人品行端正,因为这些人是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 他们人品的好与不好会直接影
响到每一个人的生活。 平时里过日子, 很少听见有哪个老百姓用“人品”这样的判决书去判定另一个老百姓。
既然有一套比较合情合理的法律, 某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就是人们更关心的事,有人从不违法, 但不一定人品就好, 有人时而违法, 但不一定人品就不好, 况且“人品”又是个神马东西? 没有具体和统一定义的玩意儿,拿去给别人下定义常常会有失公平。
中
国是个没有法律观念的国家,所以大家就喜欢人品来人品去地评判他人。 最有意思的事, 连艺术家这种边缘人类, 全世界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给他们多一点
世俗人没有的自由, 中国百姓们也喜欢用“人品”这个词来说三道四。 XX画了一幅画, 评论的人说: 这个艺术家的人品不好, 他画的美女是他的情
妇。 XX做了一个装置, 评论的人说: 这个艺术家的人品不好, 他用的材料是工地里偷来的。 XX做了一个行为, 评论的人说: 这个艺术家的人品不
好, 他通过把一群人搬到国外赚了一笔大钱。
我做了一个影像作品, 有人说: 这个艺术家的人品不好, 她展出这个作品时没有经过被影像的人同意。
其实别人口中的人品, 并不在我最关心的范围内,因为说这话的人我也不知道是哪路来鸟。 我更关心的是我是否违法了,所以我带着录像的原版和加工后的影像作品去见了一个律师朋友。
看完了一个多小时的录像后, 律师说: 如果这件事真的到了打官司的地步, 我是会接这个案子的, 因为胜诉的可能超过了一大半, 理由如下:
1被录人在录像之前就知道我艺术家的身份,这个有当地的报纸报导为证。
2, 从录像的形式和内容上看, 既不是偷录,也不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
3, 虽然没有纸面的协约, 对我来说是个不利的因素, 但是由于录像中有人物对话,从对话中可以判定被录像本人同意录像内容用作艺术创作。
4, 被
录像人后来说虽然同意用做艺术, 但不是同意我, 而是同意另一个一起录像的人, 因为那个人是在学校里学摄影专业的。 这是被录人记忆上的误差,另外一
个人不是学摄影的, 而是学艺术史的, 我们的专业分工是我创做, 她写理论, 关于这一点, 有法庭认可的证据。
5, 我在作品中没有对被录像人进行人格侮辱,她如果认为女权就是侮辱,那不符合人类共识, 是她自己个人认知的问题, 不受法律保护。
律
师打了个比方说, 有人扛着录像机在大街上大张旗鼓地采访路人,在说明来意并征得 路人同意配合的情况下, 不管路人说了什么做了什么, 或者以后后悔
了, 或者对电视台的解读不满意, 即便是当时没有纸头协议(况且这种情况下大都没有纸头协议),都不能构成电视台禁播的理由。
在德国曾有过这样的先例, 被采访者一着急说了一些可笑的话,被电视台拿去大大地嘲讽了一番。 被采访者控告电视台要求禁止重播,理由是她虽然同意被录像,但没同意以这种方式编排和示众, 结果是她最终败诉了,因为电视台录了像就会以自己的方式编排和示众,这个是常识。
在了解到这些之后, 我长舒了一口气。 我并没有任何要和木子美打官司的意图,而且直到现在我也是打心眼儿里喜欢这个人的,喜欢她的单纯和无所畏惧。。。尽管我对她在女权问题上的浅薄非常不以为然。
之所以现在又要把这个冷饭拿来炒,一是因为被人骂“人品不好”总不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
二是因为正在为《秃头戈女》展览的下一站做准备, 如何对待这个作品成了一个不能不想的问题。
尽
管有律师上面的那一堆话, 我还是打算不再采用影像的形式, 用绘画取而代之。 值得强调的是, 用绘画的形式表现,艺术家爱表现谁就表现谁, 爱怎么表
现就怎么表现,画得再象法律都无权干涉,被画人再反对都无关大局。 只要不在画上明码标出被画人的姓名, 当然, 自己编的网络假名却不在法律保护的行列
之内。